公訴機關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全,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於重慶市雲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萬州區美團外賣送貨員,住重慶市萬州區。
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19年12月12日被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1月17日被萬州區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渝萬州檢刑訴〔2020〕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全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易春潮、被告人鄧某全及其辯護人何雲東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至今,鄧某全在沒有菸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網名為「某某」的賣家處進購中華、玉溪等品牌香菸在萬州利用汽車運輸捲菸進行異地銷售,謀取非法利潤,其中賣給李某香菸後獲款16360元,賣給靳某香菸後獲款30501元,賣給陳某煙後獲款750元,賣給朱某煙後獲款2600元。
銷售香菸共獲款50211元,獲利1萬餘元。
被告人鄧某全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提出:1.被告人鄧某全無犯罪記錄和前科記錄,本次犯罪為初犯,請予以從輕處罰。
2.鄧某全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應當從輕處罰。
3.鄧某全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願意積極退贓並繳納罰金,請法院從輕處罰。
另查明,被告人鄧某全於2019年12月12日經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鄧某全的家屬主動退出非法獲利1萬元、交納罰金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全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認罪認罰具結書、扣押決定書、電子檢查工作記錄、銀行流水、菸草複印資料、抓獲經過、情況說明、辦案說明、電話記錄、上家人員死亡情況說明、重慶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總隊材料,證人李某、靳某、李某、曹某、陳凱、朱某、郭某的證言,被告人鄧某全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全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的規定、非法從事菸草買賣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鄧某全經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全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鄧某全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的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被告人鄧某全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全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鄧某全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陳偉
人民陪審員曹家芳
人民陪審員賴慶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申琳
書記員文豪
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