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明因非法持有槍枝罪被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判決

2020-12-23 智豪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向某明,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於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彭水縣),漢族,住重慶市彭水縣(戶籍地:重慶市黔江區)。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於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審。

彭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明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於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

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彭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20日,彭水縣公安局漢葭派出所民警接到舉報從被告人向某明位於彭水縣的住處查獲射釘槍一把,隨即在現場將向某明傳喚到案。

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該槍認定為槍枝,具備致傷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向某明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鑑於其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向某明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向某明犯非法持有槍枝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明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對扣押在案的槍枝一支予以沒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焦點

  • 羅某和因非法持有槍枝罪被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羅某和,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彭水縣。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於2019年11月27日被監視居住。彭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和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於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
  • 龍某明因非法拘禁罪被重慶市秀山縣人民法院判決
    因犯搶劫罪,於2005年1月24日被秀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12年8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秀山縣公安局於2013年11月15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秀山縣看守所。
  • 陳某佳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判決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陳某佳,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於重慶市渝中區,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重慶市渝中區,居住地重慶市渝中區。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4月2日刑滿釋放。
  • 薛某華因非法買賣槍枝被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判決
    因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枝罪,於1997年1月24日被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批准逮捕,同年3月5日由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執行,1999年7月9日因病出所治療期間脫逃。2019年9月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現羈押於加格達奇區看守所。
  • 鄧某全因非法經營罪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鄧某全,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於重慶市雲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萬州區美團外賣送貨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19年12月12日被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1月17日被萬州區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渝萬州檢刑訴〔2020〕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全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 田某林、楊某因聚眾鬥毆罪被重慶市秀山縣人民法院判決
    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12月年被重慶市秀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7年8月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酉陽縣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林,男,1991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重慶市秀山縣,無業,住重慶市秀山縣。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現被羈押於酉陽縣看守所。
  • 非法持有仿真槍高院再審免於刑事處罰案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洪陶犯非法持有槍枝罪一案,於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08號刑事判決。宣判後,陳洪陶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粵01刑終814號刑事裁定。
  • 深足球員王子華犯非法持有槍枝罪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10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刑事裁定書,裁定書裡出現了前深足球員王子華的名字,他因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 朱某軍因故意殺人罪被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判決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渝0154刑初98號公訴機關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朱某軍,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重慶市開州區人。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1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2年2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1月29日被重慶市開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O日經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開州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開州區看守所。
  • 長沙男子非法改裝射釘器 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被起訴
    近日,瀏陽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3月,李某某因工作需要,網購了一把裝修用的射釘器,因使用時較為費力,很不方便,於是李某某通過加裝鋼管、開缺口等方式,將射釘器改為槍型物,以增加射釘器的威力,並將改裝後的射釘器用於裝修,不使用時將該槍型物藏匿於家中床底。李某某在得知公安機關要到其家中調查後,自行趕回家中主動上交涉案槍枝,如實供述改裝過程。
  • 姚某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被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姚某,綽號姚某魚,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於重慶市雲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重慶市雲陽縣。因吸食毒品,於2013年12月6日被雲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於2014年1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5年6月10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於2015年7月21日被雲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7月24日被雲陽縣公安局決定社區戒毒三年。
  • 周某因聚眾鬥毆罪被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000年2月3日(農曆1999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沙坪垻區(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興文縣)。曾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12月12日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 非法持有槍枝罪到底該如何界定?
    在天津擺攤打氣球的大媽趙春華卻怎麼也沒想到,她攤位上的這些「玩具槍」中,竟有6支被鑑定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並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刑罰。一時間,該案中關於槍枝界定、量刑標準等都成為了輿論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
  • 潘某元因合同詐騙罪被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判決
    2008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25日刑滿釋放。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捉獲,同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取保候審,2019年7月2日再次被捉獲並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現押於重慶市渝中區看守所。
  • 射釘槍是否屬槍枝、持有就要判刑?律師解答
    澎湃新聞分析前50份判決書,其中有39起案件被告人因「射釘槍」被判非法持有槍枝罪或非法製造槍枝罪獲刑。作為裝修常用的工具,射釘槍是否能認定為槍枝?如果區分是用於裝修還是非法持有?是否持有就要判刑?男子犁地時撿到射釘槍帶回,被判非法持有槍枝罪澎湃新聞此前報導,湖北省十堰市房縣的龔先生在2016年8月因開辦養殖場裝修需要,在網購平臺上先後購買了兩把射釘槍,其中一把被認定為槍枝,此後,龔先生在一審判決中,被房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管制一年零一個月。
  • 深足球員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刑 曾徵戰中甲去年還參加公益活動
    10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刑事裁定書,裁定書裡出現了深足球員王子華的名字,他因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王子華出生於1993年,司職前鋒,效力過富力和深足,曾跟隨深足徵戰中甲聯賽,本賽季王子華並沒有進入2020賽季球隊名單中。王子華(資料圖)去年11月,王子華還參加了「環衛工人節」愛心公益活動,與環衛工人們齊聚一堂吃飯交流。
  • 袁某因招搖撞騙罪被南岸區人民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戶籍地重慶市南岸區。因犯流氓罪,1991年7月1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盜竊罪,2001年4月30日被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 預備役軍官購買9把仿真槍被控非法持有槍枝罪 4年後檢方決定不起訴
    這些槍經鞍山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後,於萌因此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被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於萌2006年在網上購買仿真槍7支,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一家戶外用品店購買仿真手槍2支,並將9支仿真槍藏在家中。2016年8月1日,經群眾舉報,鞍山警方對於萌的住宅進行搜查,查出仿真槍9支,經鑑定,其中5支為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枝。
  • 【治庸·鐵軍】晉寧一男子非法持有槍枝被刑事處罰
    【治庸·鐵軍】晉寧一男子非法持有槍枝被刑事處罰 2020-09-11 16:5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方某城、袁某等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被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判決
    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渝0235刑初443號公訴機關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方某城,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於福建省雲霄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福建省雲霄縣。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於2019年8月5日到重慶市雲陽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並被羈押,同日被雲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雲陽縣看守所。被告人張某瓊,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於重慶市雲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重慶市雲陽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