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槍打氣球」相信很多人在電玩城、街邊小攤上都見過或是玩兒過。在天津擺攤打氣球的大媽趙春華卻怎麼也沒想到,她攤位上的這些「玩具槍」中,竟有6支被鑑定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並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刑罰。一時間,該案中關於槍枝界定、量刑標準等都成為了輿論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相關問題聯合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並將於3月30號開始施行。
網友諮詢:
擁有仿真槍犯法嗎
伍志銳律師解答:
持有仿真槍犯法。
仿真槍認定有3個標準: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規定的槍枝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釐米 (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釐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枝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枝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枝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枝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伍志銳律師補充:
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一些致傷力較低槍枝案件。這樣的案件中,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枝數量論,會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此前個別案件的處理就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如四川達州18歲男子劉大蔚,因網購「仿真槍」被判處無期徒刑一案,天津大媽趙春華因擺設射擊氣球攤位獲刑3年等案件。同時,要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枝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 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枝、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伍律師結語:槍枝、彈藥具有較強殺傷力,沒有持槍許可證的普通人,無槍枝安全管理意識,極易對槍枝失去控制,對社會產生嚴重的安全隱患,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據了解,我國對槍枝實行嚴格管制,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槍枝。槍枝是國家嚴格管制的違禁物品,若是法律意識淡薄,貪圖一時新鮮,給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社會治安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最終也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