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法持槍四十載 古稀之年獲寬免)
近日,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審結一起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槍枝近四十年的刑事案件,該案應如何處理,考驗著每一名檢察人的智慧與擔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我區大口屯鎮某村一普通村民,上世紀80年代,王某某自他人處獲取一支火槍用於農閒時打兔子,後由於國家對槍枝的管控日趨嚴格,該槍枝一直未實際使用,王某某將該槍枝藏匿於自己家中大衣櫃後,也未對其妻子馬某某說起過該藏匿地點。2019年,王某某之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王某某聞訊後為避免自己藏匿的槍枝殃及其子,就告知馬某某涉案槍枝的存放地點,並指使馬某某將該槍枝取出丟棄在村外小河中。後公安機關在向王、馬二人詢問有關其子涉嫌犯罪的過程中,王、馬二人如實交待了非法持有、丟棄槍枝的全部事實,馬某某還帶領辦案人員打撈出了涉案槍枝。公安機遂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對該二人立案偵查。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人經工作後認為,王某某的行為雖然符合非法持有槍枝罪的犯罪構成,但王某某無涉槍前科和其他劣跡,且在公安機關未發現其罪行的情況下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馬某某雖然違法丟棄槍枝,但同樣具有自首情節,同時配合公安機關打撈出涉案槍枝,對偵查活動造成的負面影響很小。該二人總體犯罪情節較輕,而且二人到案時已近70歲,再犯可能性極低。同時,承辦人經依法傳喚,發現王、馬二人均不同程度患有嚴重疾病,特別是王某某心臟六次「搭橋」、且數次腦梗,日常行動極為不便。為此,承辦人專門調取核實了相關證據。
面對這樣一個時間跨度大、情節輕微的涉槍案件,承辦人在嚴把證據關的同時,為保證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多次向領導全面匯報案件,院領導在綜合評判嫌疑人犯罪動機、認罪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後,審核批准對王某某、馬某某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考慮到王某某、馬某某二人行動不便的情況,承辦人親自到該二人的住處作不起訴的公開宣告,還特別邀請王某某所在村的村委會負責人到場參與,以確保案件處理的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宣告現場,王、馬二人被我院兼顧法理、人情的處理決定深表感激,村委會負責人亦被我院審慎處理案件的敬業精神深深感動。
這一案件的妥善處理,是我院堅決貫徹「三個效果」統一、「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的成功範例,也是司法活動兼顧法、理、情的良好示範,更讓全社會認識到了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滿人文關懷的溫情一面。
文字:陶朋 圖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