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如果被開除,就去大城市做律師」的團委書記,因強姦罪被判刑

2020-12-17 華律網

【導讀】:某法學碩士研究生因涉嫌強制猥褻被調查,在案發後,楚某某曾向家人透露:「已做最壞打算,如果把我開除了,我就到大城市去做律師。」真能如願嗎?具體情況如何?一起來看看。

【案例說法】:

2020年3月31日晚,楚某某(共青團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委原書記)邀請楊某到郴州某酒樓聚餐,在用餐途中,楚某某突然將楊某拉至無人的包廂,意圖強行與楊某發生性關係,楊某始終不從並反抗、大聲呼救,直到她的一名同學趕來,楚某某才鬆手離開,致楚某某強姦未得逞。在4月2日,楊某某報警,稱其被楚某某猥褻並企圖強暴。經初步查實,楚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被刑事拘留。

由於楚某某違規接受吃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北湖區在4月6日發布通報稱:免去楚某某黨內職務,並按程序免去其他職務;對其違紀行為,由中共北湖區紀委予以立案審查;對於涉嫌猥褻他人違法行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處理,對違規參與吃請的其他公職人員,視情節依規依紀給予相應問責處理。

由於楚某某為2010年畢業的法學碩士研究生,曾在北湖區檢察院工作,正因為這一工作經歷,所以案件未由北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事發後,楚某某曾對自己的母親說:脫楊某某褲子的事,喝多了,也記不得,搞不清了,反正沒做出格的事,如果被開除,就去大城市做律師。

【判決結果】:

宜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楚某某違背被害人意願,使用暴力手段,意圖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楚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作出判決:以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律師普法】:

就算二審未能改判無罪,他也做不了律師了……為什麼呢?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7條之規定,以下情形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強姦未遂如何認定,怎麼判刑?

行為人基於強行姦淫的目的, 已經著手實施強姦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強姦未遂與強姦,在法律上量刑不同,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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