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08: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市民張先生乘機從廈門前往海口
一下機發現自己託運的酒
破得破、灑得灑
張先生氣得不行
怒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那麼
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擔責?
近日
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
宣判了這樣一起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6日,張某乘坐一航空公司航班從廈門前往海口。乘機前張某於廈門高崎機場T4航站樓託運櫃檯辦理行李託運手續,以紙箱為外包裝託運4瓶金門高粱酒及衣物。辦理託運過程中張某籤署了免除責任聲明單,免除責任聲明單在「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一欄做了勾選,並載明「航空公司在承運旅客行李時,對上述原因造成的行李損失,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張某抵達海口美蘭機場後,提取行李時發現紙箱中1瓶金門高粱酒破損,酒全部漏完,造成同一行李中1件黃色T恤衫被牛仔褲染色,其餘3瓶高粱酒外包裝被浸溼,沒有破損。
張某訴稱:
因為是廉價航空無託運行李額度,所以我特地花了160元購買了行李託運費(託運4瓶金門高粱酒,並用本人衣服進行了包裹),託運時交代了機場工作人員為易碎品,並且貼了易碎品標籤。我到達海口機場時發現行李外包裝凹陷並且外包裝整體80%浸溼,有濃烈的酒味,由海口機場工作人員打開包裝後發現破損一瓶,酒全部漏完,另外三瓶外包裝全部浸溼,這三瓶雖然沒有破損,但因為包裝破損不能送人,價值大幅貶低;還有一條牛仔褲因為被酒浸溼掉色染得一件黃色的衣服也沒法穿了。事後找航空公司索賠,他們卻以籤了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我通過民航總局電話投訴,民航總局介入調查協調後,他們依然拒絕賠償。
航空公司辯稱:
張某明知涉案高粱酒屬於易碎品,卻以容易破損的紙箱為外包裝。關於易碎品及包裝不符合行李的託運免除責任,航空公司已向其進行充分告示。在公司官網《國內運輸總條件》第77條明確,旅客託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航空公司經旅客同意栓掛免除責任行李牌,以免除相應的運輸責任;在張某辦理行李託運時請其單獨籤署了免除責任聲明,旅客本人在單據上已籤字確認;在張某辦理行李託運的櫃檯上方,機場人員也通過電子屏不間斷地滾動播送對易破損行李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通知。以上,航空公司已經以多渠道、多環節就免責聲明向張某進行了充分提示。
法院審理
湖裡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乘坐航空公司的航班並在乘坐航班的過程中託運行李,雙方之間成立合法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張某依約購買機票並支付相關託運行李的費用,航空公司負有相應的運輸貨物及託運行李的義務。張某在託運行李過程中發生了託運物品受損的情況,據《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相關規定,航空公司在運輸託運行李過程中導致易碎品損壞時,應按照一般行李損害標準對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託運行李的損害,應將高粱酒、衣物視為一般行李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某向航空公司籤署的免除責任聲明單中雖載明在託運「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的旅客行李時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但張某籤署的上述免責聲明應屬於航空公司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同時在實際使用時未預先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上述條款明顯加重對方責任、減輕自身責任,且違反了《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認定上述免責聲明對張某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而機場中電子顯示屏中的內容未經乘客確認,僅具有提示的作用,並不必然對託運行李的乘客發生法律效力。
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允許張某託運酒類物品,在託運過程中造成張某託運行李損失,未依約完成自身託運的義務,依照雙方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某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受損酒及衣物的實際價值。《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根據張某提交的託運物品受損的照片、託運衣物的受損情況,法院結合上述規定中關於每公斤物品的最高賠償限額及受損物品的重量,酌定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額。
法
院
判
決
湖裡法院經審理判決航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某損失5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提供:張佔甫
編輯製作:林姍、許佳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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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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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託運行李破損,航空公司該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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