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也稱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欠人錢財卻賴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老賴」的廣泛存在,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一種痼疾,嚴重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隨著法律的日益健全和執法手段的不斷完善,司法、執法機關除了能夠對「老賴」們限制高消費、上黑名單外,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麼,具備什麼條件的「老賴」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下面筆者就這一問題談幾點粗線的看法。
一、指導案例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溫平鰲商初字第595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毛建文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陳先銀掛靠在其名下的溫州宏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投資款2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於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建文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陳先銀於2013年2月16日向平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平陽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查明,毛建文於2013年1月17日將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車以15萬元的價格轉賣,並將所得款項用於個人開銷,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毛建文於2013年11月30日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溫平刑初字第31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法律規定
1.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全國人大《解釋》中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即,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客觀要件
1.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四、訴訟程序
1.公訴。(1)執行法院在對生效裁判文書執行過程中,如發現「老賴」具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構成拒執犯罪情節時,可將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老賴」具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構成拒執犯罪情節時,可先行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起控告。公安、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可以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罪的,則可以依法立案偵查,提起公訴。
2.自訴。申請執行人在先行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起控告後,如公安、檢察機關不予受理,則可以自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五、律師觀點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儀的事情。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對於無視法律的權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繩之以法,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尊嚴。因此,科學、及時、有效的懲處這種犯罪,是司法系統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也是解決好「執行難」的重要途徑。請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老賴」們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且莫以身試法,等到升級至「拒執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追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