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舒蘭市人民法院 孫瑩)近日,舒蘭市人民法院白旗法庭受理了一起案件,法庭在立案後對案件依法進行了郵寄送達,將起訴狀、傳票等郵寄給被告當事人,但被告拒絕接收此郵件,郵局對郵件進行了退回。得知此事後,白旗法庭辦案人與法官決定對其進行直接送達,經過多方詢問打探,終與知道了被告所在地,與是與法官帶領法官助理兩人找到被告,但被告仍然拒絕接收法庭傳票,並且態度強硬,並聲稱原告起訴無理無據,法庭受理此案是賄賂了法官。「秀才遇上兵,有理說不清」,無奈,與法官只好將傳票等文書進行留置送達,並拍照留存。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在收到法院傳票是是發懵的,不知道該怎麼樣處理,所以有一部分人會抗拒接收法院傳票,殊不知這種行為會產生一些不利後果,那麼,傳票是什麼?拒收傳票究竟會有哪些後果呢?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籤發的,用來通知答辯人其被起訴的信息的,上面載明了被傳喚當事人的姓名、開庭時間、地點、案件的案號、承辦的法官姓名和聯繫方式等信息,要求被傳喚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文件,也是傳喚相關當事人到庭的書面憑證。
如果收到傳票拒絕籤收,送達人員只要在有見證人或者是拍照記錄情況下證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傳票內容,然後送達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註明情況,便可視為已經送達,經過郵寄的傳票如果送達兩次到當事人均拒收,也可視為已經送達,對法院的各項工作沒有任何影響,庭照樣開,判決照樣出,照樣執行可執行財產。
但是一旦拒收傳票,便會喪失一些訴訟權利,例如抗辯權、質證權,法庭上法官聽到的僅僅會是出席庭審一方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就算再有道理,不去出席庭審,不去進行答辯、質證、舉證等活動,那麼將處與完全被動的境地,積極應訴尚有一線生機,消極應訴只會一敗塗地。並且,在法院判決之後,很可能錯過上訴期,失去上訴的權利,判決書就會自然生效,到執行環節,法院便會強制執行。同時,如果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法院可能會拘傳。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綜上所述,拒收傳票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收到法院傳票後,積極應訴,收集證據,在法庭上積極答辯和質證才能變被動為主動,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