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國務院發布廢止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這是中國法治的進步。
賣淫嫖娼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根據該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賣淫嫖娼違法犯罪的條文,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上世紀90年代初,針對賣淫嫖娼亂象,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明確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可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改造。國務院出臺《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收容教育 「期限為6個月至2年」,由公安機關單獨決定,便能對公民作出6個月至2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而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要經歷公安刑事偵查、檢察院批捕、審查起訴、公訴、法院審判等一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然而收容教育不行,程序極其簡單。這一制度規定也與《憲法》等法案中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利保障相衝突,是對國家法治的一種傷害。
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國分別針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賣淫嫖娼人員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三者都屬於未經制定法律而對人身自由實行強制限制,且在實施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出現了隨意性大、執行機關濫用權力、公民權利受損等問題。
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分別於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廢除,現在終於廢除了收容教育制度。
當然,廢止了該制度並不等於賣淫嫖娼合法化,對這一類行為的規制,在刑法上還有相關條款。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是犯罪行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