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將於5月21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朱徵夫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對機場建設費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提案。
朱徵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機場建設費」是人們通行的叫法,正式名稱是「民航發展基金」。它最早於1992年3月開始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徵收,幾經調整,其依據是財政部於2012年3月17日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朱徵夫指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由於涉及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徵收,必須有法律授權。而「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依據是財政部出臺的《暫行辦法》,並未獲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授權。朱徵夫在提案中建議,撤銷2019年4月3號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民航發展基金減半但仍可繼續徵收的決定,使《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後不再延長有效期。
該《暫行辦法》指出,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其第五、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臺灣)航班的旅客,應當繳納民航發展基金,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其中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其第八條規定:航空公司按照飛行航線分類、飛機最大起飛全重、飛行裡程以及適用的徵收標準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朱徵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有時候和朋友在一起,聽他們講買機票有優惠很高興,結果買的時候突然加上『機場建設費』,頓時心裡一沉。然後就會討論這個收費的合理、合法性。」
朱徵夫認為,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預算,其收取具有無償性,強制性特點。即轉移乘客的財產所有權無需支付對價,無需徵得乘客的同意。因此,以「民航發展基金」名義收取機場建設費的行為涉及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徵收。
朱徵夫指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由於涉及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徵收,必須有法律授權。而「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依據是財政部出臺的《暫行辦法》,並未獲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授權。
據悉,該《暫行辦法》自2012年4月1號實行,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12月18日,財政部發出通知,將該《暫行辦法》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此後,國務院2019年4月3號召開常務會議上,決定將民航發展基金徵收標準降低一半。
朱徵夫介紹,《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而《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只能制定法律。這裡的「法律」,指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範性文件。因此,在沒有法律規定收取民航發展基金的情況下,財政部制定的、作為行政規章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其向乘客和航空公司徵收財產的內容沒有法律根據,相關的「國務院決定」同樣沒有法律根據。因此,朱徵夫認為,通過國務院的決定允許繼續收取「民航發展基金」的行政行為缺少相應法律依據。
基於上述憲法和法律依據,朱徵夫建議,撤銷2019年4月3號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民航發展基金減半但仍可繼續徵收的決定,使《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後不再延長有效期。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張炎良 圖源 東方IC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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