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和你斷絕父子關係」,在影視作品和現實生活中,父子產生矛盾時,往往會出現要求斷絕父子關係的想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子關係能斷絕嗎?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通過送養,斷絕父子關係。成年親生子女是不能與父母斷絕父子關係的,成年養子女可以協議解除。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通過收養關係解除父子關係
根據父母子女關係的產生原因,將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大類:一是通過生育形成的,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二是撫養關係形成的,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兒是娘身上掉下來的肉,誰捨得將自己的親生骨肉將給別人。是的,一般情況下不會,但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無力撫養的,法律還是允許將自己不滿十四周歲的親生子女送給別人撫養的。還包括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隨著收養關係的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同親生,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消除,也就是斷絕父子關係。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這種情況下斷絕的父子關係,除生物學的父子關係自然存在外,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就不存在了。被送養後,親生子女長大後對親生父母沒有贍養義務,也沒有繼承親生父母財產的資格。
案例:
郭某9歲時被送養,其生父母另有三個子女,生父母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相繼去世,留有位於臨江鎮的一棟房屋。2008年,因城區改造該棟房被徵收,在拆遷工作組的主持下,三個兄妹與郭某達成析房協議,郭某自幼被送養,無權繼承郭家財產,但考慮到郭某體弱多病和親情,三兄妹各拿出4萬元共計12萬元資助郭某,額外補償梁某的裝修費用,並通過銀行轉帳至郭某帳戶,郭某對此出具收條,表示不再提出異議。將近8年後,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析房協議,主張其有繼承權,應重新分配房屋拆遷補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從小送養他人,收養法和婚姻法均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是法定繼承人。經協商自願達成分割拆遷補償款的析房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郭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親生成年子女是不能依法斷絕父子關係的
不滿十四周歲的親生子女可以送給別人撫養,14-18歲之間的孩子一般不能送養,也不用送養,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政府接濟生活長大成人。成年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法律是不允許斷絕的。換句話說,父母已將子女養育成人,已盡扶養義務,接下來就只有「權利」沒有「義務」了。而成年的子女不但有「義務」贍養父母,也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法定義務是不能通過協議免除的。當然,雙方協議斷絕父子關係後,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相安無事,法律也不能去管,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因此發生糾紛,法律是不承認的。如雙方協議斷絕父子關係後,父母不要求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子女將來可是有權利繼承遺產的。當然,這種協議成立後,父母可以隨時撕毀要求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來自中國法院網的案例:
十年前,母子三人籤署了一紙《人民調解協議書》載明:一、王老太隨小兒子安置,對母親30平方米的安置份額,大兒子自願放棄。二、王老太自願將名下A處未動遷房屋產權交予大兒子,小兒子自願放棄。三、王老太今後由小兒子贍養,即張二承擔其生老病死及居住,若不履行,則張二需以當時市場價標準,將母親安置的30平方米作價,以貨幣形式歸回母親王老太。自那時至今,王老太一直和小兒子居住在一起。但自大兒子娶妻成家後,婆媳之間又時常鬧得雞飛狗跳不可開交。隨著時間推移,眼看大兒子一家既不用贍養自己,還有房產可拿,氣不過的王老太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上述《民調解協議書》第二條;並判令確認第三條無效。法院審理後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的籤字是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系自願籤訂,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不存在撤銷的法定事由。綜合雙方糾紛情況及全部三條內容來看,實際上是原、被告雙方關於分家析產的約定,尤其第一條內容雙方早已經履行完畢,如僅撤銷第二條內容對被告張大顯失公平。同時,贍養父母系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原、被告雙方籤訂的協議書第三條的約定,免除了被告張大對原告王老太的贍養義務,應屬無效約定。但該條約定無效,不影響人民調解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法院遂最終判決:協議第三條內容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三、成年養子女可以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但仍有贍養義務
《收養法》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結束語:
我們來到這個世界上,是無法選擇自己父母的,這是自然規律。所以,我們也不能要求自己的父母具有孟母、嶽母那種知書達理的高尚品德。鴉有反哺之義,羊知跪乳之恩 。父母養育我們成人,就是對我們最大的恩惠,孝敬父母也是天經地義的,切不可因為矛盾,說出「斷絕父子」之類大逆不道的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