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3: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在我國,槍枝彈藥是國家嚴格管控物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持有槍枝彈藥,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近日,廣陵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買賣槍枝彈藥案,三名被告人獲刑。
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通過微信聯繫被告人力某,向其訂購消音器1隻、槍管1根、鉛彈2000顆,商定價格共計3700元,支付定金500元。力某轉而以13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朱某處訂購了鉛彈,支付定金200元。力某從朱某處獲得鉛彈後,與田某在淮安市某國道附近進行了當面交易,力某隨後又以微信向朱某支付了尾款。
田某駕駛轎車返回其住處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從其車內查獲消音器1隻、槍管1根及鉛彈1875顆等,經鑑定,均系氣槍鉛彈。公安機關從朱某家中查獲鉛彈659顆及疑似槍枝3支等,經鑑定,均系氣槍鉛彈,疑似槍枝中有2支為非軍用槍枝,對人體有致傷力。案發後,三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廣陵法院審理期間,朱某退出非法所得1300元,力某退出非法所得2400元。
廣陵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向被告人力某出售氣槍鉛彈1875顆,私藏對人體有致傷力的非軍用槍枝2支、氣槍鉛彈659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儲存槍枝、彈藥罪。被告人力某向被告人田某出售氣槍鉛彈1875顆,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買賣、儲存槍枝、彈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以被告人力某、田某犯非法買賣彈藥罪,均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退出的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非軍用槍枝2支,氣槍鉛彈,消音器1隻,槍管1根等,予以沒收銷毀。
槍枝彈藥一旦失控,極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希望大家增強法治意識,不購買、不持有各類槍枝彈藥,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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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非法買賣槍枝彈藥,三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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