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谿刑事律師陳亮:今介紹以案釋法之119,非法持有槍枝入刑案 。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法律上將一律認定為槍枝。這個認定標準來源於《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和刑事立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以案釋法之119,非法持有槍枝入刑案
一.案情簡介
執法機關在某鎮一村路段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彭某駕駛的小轎車內有自製槍枝一把、【火】藥一罐及【鋼】珠若干。該槍枝經司法鑑定,認定為能正常發射【鋼】珠彈的自製槍枝。
法庭經審理認為,彭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鑑於彭某能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案件的意義
我國對槍枝是實行嚴格管控的,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和持有槍枝。這時因為槍枝具有很大【殺】傷性,一旦失控,很容易作為行兇報復和犯罪的工具,會直接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社會嚴重後果。
法律意義上的槍枝,是指,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這個標準來源於《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和刑事立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換句話說,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如果對人的眼睛近距離射擊,可以造成視覺傷殘,而刑法規定,喪失視覺就視為重傷害。
三.相關法律規定
1. 我國槍枝管理法規定,凡私自挪用、藏匿槍枝、【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為非法持有槍枝。
2. 刑法規定,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高法《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本罪: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搶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
(2)從【彈】藥的數量來說,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或氣搶鉛【彈】一千發以上,或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或手榴【彈】一枚以上;及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