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建芳
如何根據採購需求確定採購方式?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選擇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實質性要求到底應該怎麼設置?資格條件設置有哪些注意事項?……《政府採購信息》報社創辦社長兼總編輯、全國政府採購知名專家劉亞利日前為政府採購業界同行詳細講解了政府採購方式選擇與採購文件編制的十大難題。
問題一:如何根據採購需求確定採購方式?
劉亞利答:首先應根據採購標的物的需求內容對採購需求進行分類,根據採購需求是否具有先前確定性進行分類:
採購需求完整、明確,能夠詳盡列明採購標的物的技術、服務要求,即採購標的物的採購需求內容具有先前確定性,達到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應該使用招標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採購需求不完整、不明確,不能詳盡列明採購標的物的技術、服務要求,達不到編制招標文件或實施招標採購的深度要求,即採購標的物的採購需求內容不具有先前確定性,則應該使用非公開招標方式(包括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採購方式),通過談判或磋商等程序確定採購需求。
問題二:不知道如何選擇採購方式,就都採用公開招標可以嗎?
劉亞利答: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法規體系沒有規定公開招標的適用情形,很多採購單位為圖省事不進行需求分析直接選擇公開招標,導致公開招標採購泛濫。實際操作中,因為不適合走公開招標採購程序但堅持公開招標而廢標的情形不少,一個預算為20多萬元的項目非得公開招標,供應商能賺回投標投入的成本嗎?供應商不賺錢會來投標嗎?需求不明確的項目也選擇公開招標,採購來的貨物或服務能用嗎?所以採購人應該提升專業能力,加強需求管理,選好採購方式、讓每一種採購方式都發揮最大的作用。
問題三:哪些情形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劉亞利答:《政府採購法》三十一條規定了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三種適用情形:一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此外,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三條,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投標截止後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採購人依法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採用其他採購方式,這裡的其他採購方式也包括單一來源採購。
問題四: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採購文件實質性變動應注意什麼?
劉亞利答:《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和《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適用情形包括採購需求相對明確和採購需求不確定的兩種類型,編制採購文件時對實質性條款變動的處理應根據這兩種類型分別進行規定:
採購需求相對確定的情形,採購人應當事先明確需求,在談判(磋商)過程中不允許對談判(磋商)文件進行實質性變動,由談判小組(磋商小組)直接與實質性響應談判(磋商)文件的供應商就價格進行談判(磋商),以利於簡化採購程序、提高採購效率;採購需求不確定的,需要在談判(磋商)過程中逐步明確需求的,允許在談判(磋商)過程中對談判(磋商)文件進行實質性變動,但需在談判(磋商)文件中規定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而且僅限於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問題五:非招標採購可以開標唱標嗎?
劉亞利答:使用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採購方式,採購人和代理機構不能公開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所以不能舉行「開標會」、不應組織供應商代表進行響應文件密封檢查、不可以公開唱「標」。開標和唱標屬於招標採購方式的程序,實踐中,有些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將招標採購和非招標採購的程序混用,這是違法的。
問題六: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最後報價如何確定?
劉亞利答:使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必須注意每家供應商的報價都是保密的,不能讓供應商在現場相互比價殺價。
談判或磋商採購文件能夠詳細列明採購需求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或磋商結束後,談判或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
談判或磋商採購文件不能詳細列明採購需求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或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或磋商結束後,談判或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
問題七:供應商不合理低價應該如何確定?
劉亞利答:採購文件不能以任何方式規定最低限價,但是應該規定評審過程中啟動報價合理性評審的條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時應該啟動報價合理性評審。這裡應該注意的是,報價合理性沒有量化標準規定,評標委員會享有自由裁量權。
問題八:採購文件如果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必須注意什麼?
劉亞利答:一般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只有在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採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採購需求等特殊情況時才能要求提供樣品。
如果要求採購人提供樣品,必須明確樣品製作的標準和要求、樣品及檢測報告(如需要)提交的具體要求、樣品的評審方法及標準以及樣品的處理方式。而且,樣品的分值不宜要求過高,因為採購的不是樣品、而是供應商履約時提供的貨物。
問題九: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什麼情況下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可以只有兩家?
劉亞利答:根據《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一條和第三條規定,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2015年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規定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採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問題十:採購文件實質性條件應該怎麼設置?
劉亞利答:設置實質性條件時應對技術參數進行分類,不能不設置實質性因素,也不能將全部參數設置為實質性條件。
對技術參數進行分類時應該注意以下三點:一是明確分類原則,防止採購人隨意設置技術參數為實質性要求。除特殊專業設備外,其他設備採購原則上不得設定特定指標作為實質性參數;二是明確例外,特殊設備特殊處理。對於特殊專業設備,在採購時可適當設置重要參數作為實質性要求,但必須為功能性指標,非功能性指標及實現功能性指標的路徑性參數不得設置為實質性要求;三是明確爭議處理機制。對於設置的產品技術參數,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如有重大爭議,可以組織行業專家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