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勞保費用應如何實施財稅處理?

2020-12-16 中匯信達

一、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的兩種管理模式

我國目前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管理有兩種模式:統籌模式和非統籌模式。

統籌模式是由政府設立勞保費用統籌管理機構,實施勞保費用收支兩條線管理,通常由建設單位繳納,政府再將一定比例返還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收到返還款後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

非統籌管理是企業自行結算勞保費用,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結算時包含勞保費用,施工單位自行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政府不直接參與和管理勞保費用。

由於施工單位在合作中通常處於弱勢地位,非統籌模式下很難將勞保費用收全,加之有些單位離退休費用增長較快,無力承擔勞保費用,因此現在統籌模式是很多地方行業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勞保費用統籌模式具體如何操作?

1、建設單位如何繳納?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規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統籌機構提交工程費用結算報告,由統籌機構對繳納勞保費用的情況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以陝西省為例,建築業勞保費用取費依據為陝西省建設廳《1999年陝西省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園林工程及裝飾工程費用定額》[陝建建發(1999)50號],取費標準為建安工程造價(不含稅)的3.55%。根據《陝西省建築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凡在本省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維修項目和獨立的機械土石方工程及構件製作安裝工程、裝飾裝潢工程、樁基礎工程、道路橋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鄉私人住宅建設),不分隸屬關係和資金來源,向歸口管理的行業統籌管理機構繳納勞保統籌基金。」

統籌機構收繳勞保費用時,應當向建設單位開具由省財政廳監製的《陝西省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統一收款票據》,作為繳費和結算的憑證。

2、政府如何向施工單位返還?

仍以陝西省為例,政府將工程項目返還三個不同比例合併,統一按收繳的勞保費用85%用於工程項目返還,15%用於離休人員等專項支付和養老保險繳費困難補助。

建設單位投資項目按規定已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進度達到正負零時, 施工企業可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級統籌機構申請工程項目返還,統籌機構應當按照收繳額的85%向施工企業返還。

企業申請返還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撥付管理手冊》;

(四)工程項目正負零階段驗收報告。

三、統籌模式下勞保費用是否包含在工程造價中?

按照政府規定,勞保費用必須包含在工程造價中,而且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其實意思很明白,統籌管理就是怕建設單位不給或者少給勞保費用,因此必須包含在造價中,並且政府按照比例強行收取。

但是問題來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如何實時結算?由於建設單位已經按照比例將勞保費用交給政府,因此結算時應當將該部分費用從雙方結算中扣除。比如《西安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就做了明確規定: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應按如下公式辦理財務結算:

工程造價財務決算=建設工程建安總造價-定額直接費*3.2%

既然從結算中減除,那麼實際財務結算不包含這個勞保費用,施工單位是否應就全部總造價開具發票?還是就減除勞保費用後的造價開具發票?

實務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就全部造價開具發票給建設單位,因為另一部分勞保費用最終由政府返還時補充上了這部分資金缺口。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就全部造價開具發票,施工單位只能就實際收到的價款開具發票。

對於統籌模式來講,由於返還並不是100%,比如陝西的返還比例是85%,如果施工單位全部開具發票,將會少一塊收入無法收到,這其實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個人傾向於第二種觀點:施工單位就實際收到的,扣減勞保費用之後的價款開具發票即可。

四、統籌模式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如何入帳?

前面已經講過,統籌模式下建設單位繳納勞保費用,取得的是來自政府的勞保費用統一收款票據,可直接作為費用列支成本,處理相對簡單。

麻煩出現在施工單位,收到勞保費用返還究竟應做收入處理還是計入往來款項核算?個人認為應理解為一種特殊的政府補助收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六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應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勞保費用返還一般有明確用途,只能用於企業員工養老保險繳納,如果有結餘可以用於其他社會保險繳納。而且政府通常要求施工企業設置「企業勞保費用專戶」,企業應嚴格按照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單位作為政府補助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施工單位收到補助收入一般情況下都能滿足上述條件,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但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且還有一點需要關注,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有一部分施工企業實務中很少為建築工人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勞保費用專戶資金難以花出去,如果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將來會面臨補稅的風險,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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