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7日電 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7日,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欺騙投保人,招商銀行南京分行被罰12萬元。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欺騙投保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招商銀行南京地區代理銷售兩款保險產品的雙錄視頻中,銷售人員將保險產品介紹為「無風險」或者「保本」,共涉及4筆代銷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向投保人介紹萬能型保險最低保底利率5%,而該產品實際最低保證利率為2.5%,涉及1筆代銷保險業務。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指出,上述違法行為涉及招商銀行南京分行以及招商銀行湖南路支行、城北支行2家支行,共5筆業務。招商銀行南京分行設立零售金融事業部,上述銷售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合規管理由該部門負責,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稱,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情況說明、相關保險條款及保險單、雙錄視頻及情況確認表、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內設架構調整文件、招商銀行相關產品風險評級辦法等證據證明。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對招商銀行南京分行處12萬元罰款。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強調,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