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智: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2020-12-16 證券之星

8月14日,資本邦獲悉,*ST仁智(002629.SZ)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局浙江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查明,仁智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仁智股份虛構業務入帳,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1、2017年,仁智股份與大慶國世能科學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世能」)籤訂《工程合作商務合同》,承接開展油服業務。其後,仁智股份與大慶開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拓者」)籤訂《工程合作商務合同》,將承接自國世能的業務外包給開拓者。上述合同及相關協議等未實際履行,仁智股份以衝砂、檢泵等井下作業確認營業收入,並通過相關帳戶資金劃轉實現應收帳款回款。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油服業務累計確認營業收入3,298.84萬元,確認營業成本947.04萬元。

2、2017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龍江建龍鋼鐵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貿有限公司等採購無縫鋼管、平端套管,並加價出售給大慶達力普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大慶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關鋼貿業務無貨運單據及貨權證明單等資料,系虛構業務。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鋼貿業務確認營業收入5,742.87萬元,確認營業成本5,132.48萬元。

2017年,仁智股份通過虛構上述油服業務及鋼貿業務,虛增營業收入9,041.7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6,079.52萬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仁智股份於2019年4月12日發布《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披露2017年公司部分業務存在虛假記載,並對2017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二)仁智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開立商業承兌匯票事項

2018年,仁智股份時任董事長兼總裁陳昊旻、董事長助理陳伯慈,要求公司出納在沒有真實商業背景的情況下,向廣東中經通達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經通達」)開具大額電子商業承兌匯票:2018年1月,開具商業承兌匯票14張,總額2.11億元,到期日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開具商業承兌匯票10張,總額5,000萬元,到期日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經通達通過背書向仁智股份返還商業承兌匯票1.14億元。剩餘商業承兌匯票1.47億元被背書轉讓或用於質押擔保引發後續訴訟事宜。

仁智股份未就上述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行為履行內部審議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報、2018年半年報中如實披露對外開具商業承兌匯票事項。2018年10月20日,仁智股份發布《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暨提起訴訟的公告》,首次披露公司存在違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行為。2018年10月29日,仁智股份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全文》,對財務報表相關科目進行了調整。

(三)仁智股份未按約定披露資金拆借事項

1、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投融」)借款3,000萬元。名義出借人李俊男與仁智股份籤署《借款及保證協議》,由關聯方浙江豪業商貿有限公司、西藏翰澧電子科技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西藏翰澧」)、金環、陳昊旻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日,仁智股份,陳昊旻籤訂《委託收付資金協議》,約定上述借款由陳昊旻帳戶收取並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後3,000萬元借款直接打入陳昊旻帳戶。陳昊旻時任仁智股份董事,且系期間公司實際控制人金環配偶,為仁智股份關聯方,上述借款行為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仁智股份未就借款事項履行審議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定》(2014年修訂)10.2.3條等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亦未在2017年一季報及後續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

2、2018年3月,仁智股份全資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中經通達籤訂《借款擔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萬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對此提供擔保,陳昊旻作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仁智股份未在2018年一季報及後續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上述借款事項。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詢問筆錄、財務數據及相關憑證、銀行流水、董事會及監事會材料、當事人及相關機構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關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國證監局浙江局表示,仁智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陳昊旻歷任公司董事、董事長、總裁、代董事會秘書等職務,決策、參與並實施了上述全部違法行為,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長助理陳伯慈籌劃、接洽並參與了開立商業承兌匯票事項,其行為與票據未及時披露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是該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兼副總裁林材松知悉並參與了虛構業務入帳事項,且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財務總監黃文鬱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且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金環作為擔保方在《借款及保證協議》上簽字,知悉並參與該事項,且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該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長兼總裁池清在《借款及保證協議》上簽字,知悉並參與該事項,是該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財務經理楊江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且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吳樸、時任董事畢浙東、時任董事李芝堯、時任獨立董事曹曉倫、時任獨立董事馮芳、時任獨立董事王曉、時任監事王友釗、時任監事陳凱、時任監事嵇子薇、時任副總裁劉捷在仁智股份2017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證據表明其已勤勉盡責,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局浙江局擬決定:

1、對仁智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2、對陳昊旻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陳伯慈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4、對林材松、黃文鬱、金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5、對池清、吳樸、畢浙東、李芝堯、王曉、曹曉倫、馮芳、王友釗、嵇子薇、陳凱、劉捷、楊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局浙江局擬對陳昊旻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

中國證監局浙江局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中國證監局浙江局擬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上述人員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中,仁智股份、陳昊旻、陳伯慈、林材松、黃文鬱、金環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上述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中國證監局浙江局覆核成立的,中國證監局浙江局將予以採納。如果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中國證監局浙江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

據悉,公司於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浙證調查字2019074號。因公司相關行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公司已於2019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了《關於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47)。根據規定,公司每月發布一次《關於立案調查事項進展暨風險提示公告》,2020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局浙江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0]9號)。

*ST仁智表示,根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本次涉及的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最終依據中國證監局浙江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截至公告披露日,《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對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暫無影響,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頭圖來源:圖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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