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作為一種債權憑證,具備五大天然優勢: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獨立性、連帶性。這也是票據的「靈魂」,它的權利源自於它的特性。
一、要式性
要式性或者稱定型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籤章。票據行為人必須依照籤章規則在票據上籤章,未在票據上籤章或者籤章不合規則的,其票據行為無效。
書面。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記載在票據上。否則,不能產生票據效力。
款式。票據上應記載的內容、書寫格式和收發室之處等,應依法定款式為之。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
二、文義性
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字意義而定。這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範圍和最高限度。
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記載以外的事項,不得影響或改變票據記載事項的效力。
三、無因性
票據行為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論其實質基礎關係如何,票據關係的效力與基礎關係相分離,因此,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
如甲籤發匯票給乙,籤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
票據行為獨立產生效力,不因基礎關係的無效,瑕疵或者消滅而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僅應持有和提示票據,證明票據轉移的連續性,不負其他舉證責任,不須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及其有效。
四、獨立性
在同一張有效票據上進行的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產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無效的基本票據行為影響外,不受其他票據行為的影響,此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可以進一步闡釋為兩方面:
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發生,不因某一票據行為而當然發生其他票據行為。
各個票據行為均效力獨立,某一票據行為有效或者無效,並不當然使其他票據行為生效或無效。
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籤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籤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
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五、連帶性
連帶性是指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為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債權。
我國《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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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丨銀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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