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FinanceWord投資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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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最初以股票掉期的一種於20世紀90年代初出現在倫敦,並用保證金進行交易,CFD的出現普遍歸因於瑞銀華寶(UBS Warburg)的Brian Keelan和Jon Wood。在90年代初,BrianKeelan產生了一個念頭,那就是通過押注公共事業行業股價上漲,來為其客戶英國特法佳公司提供資金,以收購英國北方電力公司。
雖然最終這項舉動並沒有成功,但這是CFD第一次被用於如此大型的收購中,並創造了一個新的行業,使得CFD在近年來成為受零售投資者歡迎的投資工具。
在早年間,CFD被對衝基金以及機構交易者用於更有效益地對衝風險,主要原因是為了規避股票交易的印花稅以及從保證金中獲利。在90年代後期,CFD開始正式面向零售客戶,很多英國公司開始普及這一交易工具,特別是一些當時的在線交易平臺,使得交易者更容易看到實時價格並實現實時交易。
在2000年左右,零售交易者開始意識到CFD可以利用一些金融基礎工具,CFD的第二個成長階段自此開始。CFD供應商開始將CFD範圍從倫敦股市擴展至全球股市的股票、股票指數、大宗商品、債券以及外匯等,目前指數差價合約交易是全球最受歡迎的CFD類型。
2001年,很多CFD供應商開始意識到差價合約與點差交易有著同樣的經濟效益。一些供應商開始同時經營點差交易與差價合約,這兩者的產品在很多方面是一樣的。但是在當時,不像CFD已經在很多其他國家開始流行,點差交易因為英國和愛爾蘭在稅收方面的優勢,仍只局限於這兩個國家。
2007年之前,CFD交易都只存在於場外交易市場。但在2007之後,澳大利亞證交所開始允許差價合約交易,範圍涵蓋澳大利亞的前50支股票、8個貨幣對、主要的國際指數以及一些大宗商品。最初有12家經紀商提供澳大利亞證交所的CFD差價合約交易,但是在金融危機之後,由於ASX場內差價合約的成交量持續低迷,12家經紀商只剩5家,交易所也於2014年6月中止了差價合約交易。
2009年6月,英國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管理局實施一個新的制度,來避免CFD差價合約被用於內幕交易事件。為了控制差價合約的風險,抑制過度投機,各國的金融管理機構都規定差價合約交易的經紀商或者銀行必須有100%的保證金,也就是說,無論客戶如何支付保證金,對於客戶的交易,經紀商或者銀行必須有100%的金額的貨幣作為保障。
2016年6月,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曾針對CFD投資者發出警示,其認為2015年的瑞郎事件造成了眾多投資者的重大損失。之後,多個歐盟國家開始針對CFDs做出相應的決定,比如荷蘭禁止了CFDs交易、比利時禁止場外CFDs交易等。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也在12月8日官方公布文件稱,為了加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力度,更有效地減少投資者虧損的風險,差價合約(CFD)類金融產品在德國的市場推廣、分銷及銷售將受到限制,並提出在CFDs交易中經紀商平臺不許在像零售客戶提出額外的支付要求。
目前,差價合約在英國、德國、義大利、新加坡、南非、加拿大、紐西蘭、法國、愛爾蘭、日本、西班牙、瑞士等多個國家的金融市場都可以進行交易。越來越多的零售客戶使用差價合約CFD作為交易組合的一部分
獲
股票實物交易的一種替代。使用差價合約CFD進行交易的投資者包括頻繁交易的短線交易者和那些尋找能替代融資股票交易的更靈活交易工具的長線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