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女孩溺亡,要求民警會遊泳是一種苛求麼?

2020-12-09 古今漫談

#望江溺水女孩#

望江溺水女孩事件最近很火。

2020年12月4日,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一名17歲高中女生跳河自殺。

因該事件中的警方處置引發較大爭議,當日(12月4日),望江縣公安局通報該事件,對網友反映民、輔警施救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立調查組,對涉事民警、輔警作出停職接受調查決定。

公安的通報

由於事實真相一時不清,是非一時未有定論,於是自然而然地出現了輿論沸沸揚揚、眾說紛紜的現象。在此,筆者不得不說,一切塵埃落定之前,我們需要的是耐心地等待,多給真相一點時間,讓它更全面地展示自己。

筆者個人覺得,「物傷其類」是具備思想、感性情感的活體生物的通用準則。

我們之所以如此關注這次事件,除了是目睹一個年輕生命的隕落,感到心痛外,還因為,我們設身處地而想,我們身邊的人甚至我們自己遇到類似的危險,能否避免同樣同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最近「中央政法委長安劍」也對該事件從三個角度發表了看法。筆者通讀全文後,非常贊同「長安君」其中的一個觀點:「沒有成功挽救生命的救援,就是失敗!」

警察的救援

筆者深以為然的同時,也要補充一點:這種失敗,是不區分身份、職業的。不僅僅是適用於民警,也適用於救援現場的任何一個人。

救助同類,是天性與本能,是第一性的。權衡利弊,那是第二性的,只是為了選擇不同的方式罷了。看見危險,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提供助力,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義務要求。(這種要求很低很低,比如報警,鼓氣、加油等等……)

這種突發事件,救助成功,當然離不開大家群策群力,失敗,也是大家的失敗。

很有爭議的一張圖

既然失敗是大家的失敗,那麼為何大家會將矛盾聚焦在民警身上呢?

從「長安君」的一番表述中,我們大約是可以理解了:

「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本就是民警責無旁貸的使命:在窗邊能抓住跳樓的男子,在橋上能拽住跳橋的姑娘,在洪水中能託舉年幼的孩子等等。這一次面對望江少女,人們自然也希望民警在冰冷的河水中能拉住女孩的手。」

「人民警察,前面有著「人民」二字,就是要滿足老百姓心裡對於民警的期待。」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儘管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有道德上的救援義務,但是對於民警來說,他們還有一種法定義務,通俗來講,他們本身就有一種不同於普通人的使命。

僅《警察法》第六條就對人民警察的規定了十四項職責,其中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筆者註:注意這個其他職責,看似規定不明,實則是使用最多的條款)

人民警察為人民

正是因為人民警察貫徹了人民警察為人民,為人民服務等理念,取信了人民,所以才讓「有困難、找警察」這句話深入人心。

以至於,在生活中,我們常常看到一些人甚至會因為雞毛蒜皮,與警察職責甚至毫無關聯的事情而報警,從而發生很多啼笑皆非的故事。

了解了警察的使命後,我們回到這個事件中,再來談談,要求民警會遊泳是一種苛求麼?

筆者認為,這並非是一種苛求。

筆者讀經典、史書、人物傳記、研究傳統文化的過程中發現,我們的傳統文化對人有一種普遍的隱性要求(期待)即認為:「能者無所不能。」

這句話當然是不科學的,因為人當然是不可能全知全能的,理想與現實是有差距的,到底能不能,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儘管它不科學,但是它卻是現實存在,貫穿在很多人、事的評價、評判之中。

存在即為合理,它也有可取之處——比如對美好的嚮往等。

基於上述的文化氛圍,對於特定人員的特定要求就不難理解了。不管是明意識層面的要求,還是潛意識層面的要求。

從現實出發,對於警察這類特殊職業者而言,一般人員對他們的要求是:很多技能可以不熟,但是不能不會,尤其是基本技能更是如此,比如跑步、遊泳、騎自行車、開汽車摩託等等……(題外話:其實訓練警犬真心不算基本技能,但不少人都下意識認為這是警察的基本技能)

和警犬相處也是一項技能

從這個層面上講,要求警察會遊泳,也就不算是一種苛求了。

甚至基於南船北馬的特點,在北方某些地方,要求民警會騎馬都不足為怪。

雖然,要求民警會遊泳雖然不是苛求,但是我們也得注意到:有時候我們是先遇到問題,然後再想到解決問題的方法,而非相反。

作為該事件的關注者之一,筆者個人是絕不會因為一次失敗的救援而否定全盤警察以及現場其他人員的努力。

正如「長安君」所言,在結果出來之前,貿然的指責只會讓曾經奮力救人者傷心。

但是,前者不忘,後事之師。希望我們的人民警察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技能,不斷滿足老百姓心裡對於他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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