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後,宋先生將對手周先生告上法庭。他訴稱,被對手的扣球擊傷右眼,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後當庭宣判,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嘯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案是我國《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後,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的第一起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強調,自甘冒險的規定不適用於中小學上體育課造成的危害,因為中小學校負有給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條件的義務,因存在管理疏忽而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老人被羽毛球擊傷眼,
告對手重扣球「不講究」
根據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公開信息,原告宋先生與被告周先生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原告、被告與案外四人在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
△庭審現場
比賽過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擊打的羽毛球擊中右眼。事發後,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醫院就診,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
同年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療。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他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原告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仍未履行注意義務,選擇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接近失明,構成重大過失。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分擔損失。
對此,被告不予認可,稱宋先生已七十多歲,眼睛也曾受過傷,受傷前原告已連續參加三場比賽,其應知道自身身體條件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及其風險。且事發時,他位於場地的中後場位置,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原告應知此項運動危險,
仍自願參加系自甘冒險行為
朝陽區法院審理後認定,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宋先生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周先生對原告受傷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法院認為:
被告回球時並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且高度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於運動,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行為都經過慎重考慮,故應將此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鬆的體育道德和規則範圍內。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朝陽區法院認定,現行法律並未就本案所涉情形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規定,相反案涉情形該如何定責已由《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予以明確規定,故案件不具有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宋先生表示將考慮是否提出上訴,周先生則表示接受判決結果。
法學專家:自甘冒險是《民法典》新規定的規則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嘯分析,宋先生的眼睛被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擊中而受傷,宋先生請求周先生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的侵權行為並不屬於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而是屬於適用《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
程嘯說,由於本案中原告是在與被告一起參加打羽毛球這一文體活動中遭受損害的,而我國《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明確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因此,如法院判決所指出的,本案的第一個核心爭議問題就是,能否適用《民法典》該款所規定的自甘冒險規則。
據介紹,自甘冒險是我國《民法典》新規定的一項法律規則,也屬於侵權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所謂自甘冒險,是指某人明知且自願地進入使自己權益遭受危險的境地。
「如果適用自甘冒險,那麼被告作為共同參加該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參加者,雖然其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但是只有當其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被告僅具有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程嘯說。
《民法典》頒布前,
已有登山引發糾紛按「自甘冒險」解決
程嘯表示,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中沒有規定自甘冒險,但是,司法實踐中相關的糾紛是很多的,處理此類糾紛的做法不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說,《民法典》頒布前,有些法院會依據自甘冒險的相關原理來解決此類案件。早在2007年發生的北京「驢友」登山意外死亡案,令她至今仍印象深刻。
據中國法院網報導,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張小姐在網站論壇上發貼子,約定組織一次網友自願報名參加的野外登山活動。在貼子中,郝先生公布了活動路線、集合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
在郝、張二人發布的免責聲明中提到:「本次活動為非營利自助活動。戶外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和不可預知性。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負完全責任……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賠償責任領隊組不承擔。」
2007年3月7日,孫某報名參加活動並獲批准。在3月10日的活動中,原定的路線變更,行走時間大大超出了原先的計劃,孫某出現虛脫症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孫某系由於寒冷環境引起體溫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制造成死亡。
失去愛女的孫某父母一紙訴狀將活動發起人郝先生、張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40餘萬元。不過,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孫某父母的索賠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孫某理應了解該類運動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風險,完全可以依實際情況及自身的身體狀況決定是否參加,並採取相應的有效防範措施。事實表明,當天其身體狀況較差,並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風險的行為,最終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
「因文體活動受傷而索賠追責,此前司法裁判不太統一,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曉強舉例,2009年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同樣審理過一起打羽毛球導致眼睛受傷的侵權案件。當時,法院認定雙方均無過錯,但又根據公平原則,判致人損害方賠償了一部分醫藥費用。
中小學上體育課造成的危害,
不適用於「自甘冒險」規定
程嘯介紹,在我國《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有的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參加對抗性較強的體育等活動容易發生受傷等情況,實踐中,對傷害由誰承擔責任經常產生糾紛,建議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後認為:參加者自願參與這些活動應當充分認識到其危險性,由此產生的正常風險原則上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
「我國《民法典》對自甘冒險的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程嘯說,通過明確自甘冒險的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為人民法院處理相關糾紛提供裁判規範,可以合理的協調權益的保護與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關係,使人們無需擔心動輒得咎,自由地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認為,民法典第1176條明確規定文體活動參加者要「自甘風險」,這一規定符合文體活動的特點,有利於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民法典對於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也有嚴格限制,大家自願參加;這種活動有一定的風險;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無重大過失或故意;限於文體活動。「當然這裡的文體活動不僅僅限於競技體育,大家平時玩的具有一定風險的娛樂活動,也屬於《民法典》所指的文體活動。」
程嘯認為,自甘冒險規則的確立,也使得參與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有了明確的行為規範,即參加該類問題活動的人應當謹慎,做好相應的準備和防護,遵守活動的規則,不能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其他參加者的人身財產權益。
另外,負責組織此類活動的組織者,無論是組織群眾性文體活動的組織者,還是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進行活動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都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或教育管理職責,避免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事件。
費安玲強調,自甘冒險的規定不適用於中小學上體育課造成的危害,因為中小學校負有給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條件的義務,因存在管理疏忽而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導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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