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20: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廈門一教育機構老闆處理公司帳目時發現異常,
列印銀行卡明細一看,
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
竟然在幾個月內被人分多次
轉走了10餘萬元,
對此自己卻毫不知情。
而偷偷轉走這些錢的人,
居然是該教育機構的一名生活老師。
近日,
思明法院宣判了這起盜竊案,
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
林某是一教育機構的生活老師。該公司有一部公用手機,用於收取學費和支出生活開銷。這部手機原由林某保管,2019年7月至10月,林某趁人不備,先後9次盜取該手機微信帳戶內的錢款,共計11萬元。這些錢被她用於賭博、償債及揮霍。
2019年10月,該公司負責人發現帳戶不對,察覺是林某盜竊。面對負責人的詢問,林某承諾分期償還,但遲遲未履行。於是該公司報警,林某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指控
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錢款共計11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林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屬已償還被害公司全部經濟損失,獲得書面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林某辯稱,其中的1萬元是其向老闆的借款,不屬於盜竊。指控其餘的幾筆款項應屬於挪用公款罪,不構成盜竊罪;其具有自首情節,應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定性不持異議,但同樣提出其中的1萬元應認定為借款行為。林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後積極聯繫親友賠償被害公司全部經濟損失並獲得書面諒解,建議對林某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已構成盜竊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林某及辯護人聲稱的其中1萬元屬於借款行為的辯解,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因在盜竊行為被察覺後,才告知其轉走款項的事實,所謂的借款是在事發後,被害公司對林某追贓的處理方式,不影響盜竊犯罪事實的成立。
關於林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林某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系案發被察覺後才承認盜竊事實,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同時,在被害人向其告知如不歸還錢款就要報警的情況下,林某既未歸還錢款,也未自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因此,林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綜上,法院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小編想提醒各位,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錢財,
最終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外,
大家也要注意保管好錢財,
電子支付密碼切勿隨意告知他人。
原標題:《以案說法|神不知鬼不覺轉走11萬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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