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17: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潘文華 平南法院宣傳
樹一方正氣 促一方發展 保一方平安
12月15日上午
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春慶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名漏網組織成員——覃建寧、覃東強、覃沛華、蒙紹財等四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曾糾集人員逞兇鬥狠、協助組織稱霸一方的四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四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四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將四名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分別返還給被害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2年6月份,李春慶(已判刑)為了逞強爭霸糾集人員持槍、砍刀等工具在平南縣大安鎮某酒吧門口聚眾鬥毆,為此在平南縣大安鎮、鎮隆鎮一帶立下惡名。此後通過提供免費吃喝、毒品吸食等形式拉攏拉攏一批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迅速擴大該組織的勢力範圍。
以李春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有組織實施的刑事案件13起,違法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7個罪名。
該組織作案組織性明顯,16起違法犯罪案件中由李春慶直接組織、策劃、指揮的有5起,其他成員按組織慣例等實施的有11起。該組織作案暴力性、脅迫性明顯,直接使用刀、棍等作案工具的案件5起。
該組織還通過敲詐勒索、非法為該KTV和思界沙排護場等行為非法聚斂財產不少於人民幣96.12萬元人民幣。
以李春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盤踞在大安鎮、鎮隆鎮一帶,長期通過非法手段替他人非法護場,充當「地下出警隊」,同時為了壯大組織聲勢,聚斂財產,維繫組織生存,提高組織影響力,樹立非法權威,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稱霸於平南縣大安鎮、鎮隆鎮一帶,欺壓、殘害百姓,對當地人民群眾形成了強大的心理威脅,有多名群眾不敢報案、主張合法權益,部分群眾被迫離職,不敢在當地繼續工作。該組織通過聚眾造勢、非法護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幹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相關區域內、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
二、敲詐勒索的事實
(一)2017年,覃瑞奮、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東強和覃沛華密謀向在鎮隆鎮某村做木材生意的楊某明索要錢財未果。同年7月20日,覃瑞奮和覃勝鏽在鎮隆派出所門口對楊某明進行毆打,並搬石頭攔住楊某明運輸木材的道路,迫使楊某明向覃瑞奮等人支付4萬元「過路費」方能繼續開工。這些錢由覃瑞奮等人瓜分,覃沛華分得0.35萬元,覃東強分得0.2萬元,覃建寧分得0.3萬元。
(二)2018年6月、7月,被害人蒙某文和陳某華合夥在平南縣鎮隆鎮某村山嶺挖泥賣,因害怕遭到覃瑞奮等人的阻攔,便由蒙某文通過蒙超勝和覃瑞奮商量,交付5萬元「過路費」給蒙超勝等人。蒙某文交付了3萬錢後,在蒙某文交付剩下的2萬元錢之前,覃瑞奮、蒙超勝、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飛和覃建寧等人商約好,如勒索蒙某文的錢,先從中抽三成給覃建寧保管用於日常開支。後蒙某文如約交付2萬元給蒙超勝等人。覃瑞奮等人先抽出0.6萬元給覃建寧保管,餘下的錢一起瓜分,其中覃建寧分得0.17萬元。
(三)被害人李甲於2018年8月從廣東回廣西平南縣後欲繼續在鎮隆鎮某村山嶺挖泥,因2016年其被覃瑞奮等人勒索產生的恐懼,遂主動找到覃瑞奮商談「過路費」問題,覃瑞奮便召集了蒙超勝、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飛等人與李甲談判以每噸0.5元的價格向李甲收取「過路費」,並要求李甲開工即先付2.5萬元。期間,覃瑞奮、蒙超勝等人到李甲泥場以挖泥過界為由,再向李甲索取了0.2萬元。之後因李甲不再給錢,覃旭盛、覃建易、覃建佳、覃瑞飛和覃建寧等人便到李甲的泥場攔路,並追打隨後到場的李甲和陳某榮。
另查明,被告人覃沛華退出違法所得0.85萬元,覃東強退出違法所得0.5萬元,覃建寧退出違法所得0.47萬元,上述款項共計1.82萬元。
三、聚眾鬥毆的事實
2016年5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期間,藤縣天平鎮的黃某歡、何某鋒、吳某文等近二十人在大安鎮某KTV喝酒消費。期間,KTV護場人員蒙儉才在制止黃某歡和何某鋒等人到舞臺跳舞時被砸傷。為此,蒙紹財持一個U型鎖等工具糾集KTV的其他護場人員與黃某歡、何某鋒等人發生爭吵並推打,蒙海德遂打電話向被告人李春慶匯報,並組織蒙紹財、彭雄才等護場人員持鐵水管等工具和黃某歡、吳某文等人進行鬥毆,將黃某歡等人趕出KTV,致黃某歡、何某鋒被打傷。
在KTV門口,蒙紹財等護場人員在蒙海德的糾集下持鐵水管在門口把守,與藤縣一方人馬對峙,並各自糾集人員準備繼續鬥毆。經鑑定,黃某歡因本案致右脛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
覃建寧、覃東強、覃沛華、蒙紹財等四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等三個罪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平南法院將繼續聚焦掃黑除惡「六清」行動目標,強化責任落實等舉措,全面開展「線索清倉」、「逃犯清零」、「案件清結」、「傘網清除」、「黑財清底」、「行業清源」「六清」行動,堅決如期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戰。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文字:潘文華
原標題:《平南縣"8·17"涉黑案4名漏網之魚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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