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用「性同意」、「年齡差」判別強姦案,可行
什麼是「性同意」?日本首位公開長相和姓名控訴性侵的女性伊藤詩織,在和其他女性一起創作的短片中解釋道,「一起吃飯喝酒,牽手接吻都不意味著同意進行性行為。沒有達到可發生性關係的法定年齡,也意味著不同意。未經同意的性行為是犯罪」。伊藤介紹,製作這則短片的原因是為了讓更多大人和孩子了解有關「性同意」的知識。
佩服伊藤詩織的勇敢!是她的反抗,才讓日本開始著手修訂目前對強姦犯較為有利的強姦法。同時我還十分佩服伊藤詩織的智慧,將是否屬於強姦,用「性同意」三個字來判斷,就如此的簡單明了。
2015年,伊藤詩織在紐約留學,偶然在打工時結識了TBS電視臺高層的山口敬之,一心想要成為新聞記者的她向對方詢問是否有工作機會。幾個月後,回到日本的詩織,被山口以商談工作籤證為由邀請吃飯。誰曾想,喝了兩杯清酒之後,她忽然感到眩暈,然後倒在洗手間。再度醒來,卻發現自己在酒店的床上,而山口壓在自己身上……
在反抗、崩潰後,她終於選擇了報警,但隨之而來的是鋪天蓋地的質疑和謾罵,噩夢發生。她寫過三次遺書,多次嘗試自殺。2019年4月,山口敬之還對伊藤詩織提起反訴,要求其賠償1億3千萬日元,並在全國媒體上進行道歉,以補償他的損失。
四年抗爭後,終於在2019年12月8日贏得勝訴。法院判山口敬之賠償伊藤詩織330萬日元,同時駁回山口控告伊藤侵犯名譽的起訴。
其實,「性同意」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也是有所運用的,最典型的如「婚內強姦」的認定。雖然「婚內強姦」一般不以強姦罪定罪,而是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若已公開分居卻未辦理離婚手續狀態下強姦,則涉嫌強姦罪),但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按照「性同意」這個概念來判別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涉嫌強姦養女案」,那就非常簡單了。那樣,根本沒有必要考慮剛滿十四周歲的小蘭是不是他的養女還是「未來的妻子」,也不需要考慮小蘭的母親和鮑毓明究竟是什麼關係,鮑毓明為何會撫養一名通過他人介紹而認識的這對母女,更不需要考慮是否給過小蘭及其母親錢物?小蘭在2016年去北京某派出所報警的時候,警察就會立馬認定鮑毓明是強姦嫌犯,也就沒有小蘭隨後三年的煎熬。
順便說一下該案進展。今天媒體又曝光「性侵案女孩母親稱女兒被威脅」。我認為這種說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為現實生活中就有不少女性以妻子、女朋友的身份遭受著類似的威脅。有的女孩發現男朋友「不靠譜」想離開,男朋友揚言「如果離開,就殺了你全家」,最終女孩不得不就範,成為一輩子的噩夢。有些長期遭受虐待的妻子,不敢與丈夫離婚,就是擔心丈夫「殺了你全家」。
當然,有壓迫就有反抗。有一部分人則始終不敢反抗,有的只能繼續接受男朋友、丈夫的虐待,而有的則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法律的保護下對男朋友、丈夫「開戰」。
也有受虐待的女朋友、妻子因而奮起武力反抗,殺死男朋友、丈夫的案件也是時有發生。人們同情這些「女殺手」,但「法不容情」,這些受害者最終也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就該案而言,因為有太多令人無法理解的「梗」,還需要進一步深挖細節。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鮑毓明與受害人絕非「男女朋友」關係。小女孩如何成為鮑毓明供養的人?這個雖然屬於案情極為重要的內容,卻不影響鮑毓明性侵未成年女孩的事實。
同時,我不大相信性侵案女孩的母親具有正常思維,甚至懷疑這個女人的個人道德有問題。
再回到用「性同意」、「年齡差」判斷強姦案這個主題上來。今天我還看到另一個判別「強姦案」的法律,那就是美國聯邦法有一個特別規定:與12-18歲之間者發生性關係,且加害方年齡比受害方大4歲以上,不論未成年者同意與否都被視作強姦。即使羅密歐朱麗葉法也無法使其免於強姦罪。據報導,美國一名27歲男子Willian Turk與一名15歲女子發生性關係,雙方雖屬於自願行為,該男子仍被判二級強姦罪。如果中國法律有這樣的條款,如鮑毓明與小蘭那樣年齡相差30歲,那「強姦罪」就不用說了,百分百成立。
很容易看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凡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不論該女子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姦罪,但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受害人,還有莫名其妙的「明知」才構成強姦罪。
也就是說,中國對遭受強姦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既沒有日本「性同意」,也沒有美國「大4歲」這類簡單明了的判別標準,恐怕也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吧。
因此呼籲,中國也應該儘快用「性同意」、「年齡差」來判別強姦案。那樣,受害人報案就不會被警方輕易撤案,確實實施過性侵一方也就難逃法律的制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