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0月26日,長沙海關網站發布長沙黃花機場海關關於邵陽市曼莎皮草有限公司出口貨物申報不實案的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原文:
當事人:邵陽市曼莎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清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500MA4QK8K22F
企業海關編碼:430596700A
企業住所:湖南省邵陽市邵陽經濟開發區湘商產業園中國(中部)快時尚金磚谷22棟5樓
邵陽市曼莎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曼莎公司)於2020年5月29日向長沙黃花機場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水貂皮大衣,報關單號為490820200080509638、490820200080509636,申報品名為「水貂皮大衣,外:水貂皮;裡:100%化纖」,申報數量為560件,申報總價共計382.4128萬元人民幣。經長沙黃花機場海關查驗發現上述兩單報關單項下貨物全部為廢舊衣服,非水貂皮大衣。
曼莎公司計劃在出口水貂皮大衣後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口退稅。經計核,該公司本次擬獲得的出口退稅額為人民幣49.7136萬元。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查問筆錄、查驗記錄、報關單、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售貨合同及運輸代理協議、採購發票、曼莎公司出庫單、匯率證明、倉儲現場物品照片等材料為證。
本關認為,曼莎公司作為進出口收發貨人,申報商品出口品名與實際貨物不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所列之違規行為。根據該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7.3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長沙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