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
【辦案手記】
保證人死亡,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三種思維模式)
編輯:伊路芳菲
【小編按語】
這既是一篇關於「保證人死亡,保證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的案例分析,同時據該文作者的介紹,又是記錄其參與該案訴訟活動的一篇辦案手記或者心得體會,文中所涉三種認識觀點及相應思維模式,就是其辦理該案過程中認識及思維轉變的三階段記載。在這裡,小編也要感慨一句:只有觀見自己的思維,才能改變自己的思維。
【三種觀點】
對作為保證人的自然人死亡時,其遺產繼承人是否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具體規定。在當前司法實務中,大致存在三種處理模式及相應觀點,三種處理方式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均有相應案例。
(一)否定說。認為對保證人死亡的,其繼續人不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表面理由:保證擔保屬於人保,人在信用在,人死信用滅。因而,保證人死亡,其權利與義務消滅,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
2.實質理由:保證人承擔的保證義務,不同於一般的普通債務。對於一般的普通債務來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形成有一定貢獻值,包括積極貢獻(如借貸償還關係)和消極貢獻(如侵權賠償關係);而在保證擔保權利義務關係中,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形成並無貢獻值。
(二)折中說。認為對於保證人死亡,其繼續人是否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應分為兩階段分別處理。
1.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死亡,其繼續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在保證人死亡時,其承擔的保證義務,尚未轉化為保證責任。
2.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後死亡,其繼續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在保證人死亡時,其承擔的保證義務,已經轉化為保證責任。
(三)肯定說。認為對保證人死亡,其繼續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其理由是:保證人承擔保證義務,系源於其意思表示以及與債權人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該意思表示的實質內容,是保證人為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實現債務提供擔保;該意思表示的終極效果,對保證人而言,是在其擁有的財產上設定需履行擔保義務的負擔。如此,即使保證人死亡,其留下的遺產仍負有需履行前述擔保義務的負擔。因而,保證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保證義務;當然,如果保證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不承擔該保證義務。
【思維模式】
關於保證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以上三種法律適觀點,分別反映了法律適用的三種思維模式,其分別是價值利益裁判法、概念邏輯裁判法和公共政策裁判法。
1.否定說背後掩藏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是價值利益裁判法。即首先作出與法律規定及法律原理無直接關係的價值判斷,認為因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形成並未作出貢獻,故而保證人繼承遺產後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該觀點的缺陷在於,與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法理不相矛盾。該觀點是將民事主體的財產負擔,區分為積極負擔(如借貸償還關係)與消極負擔(如侵權賠償關係)兩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既不是積極負擔,也不是消極負擔的財產負擔形式。這種財產負擔類型,無需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形成有積極貢獻或消極貢獻,而是完全依賴保證的意思表示而加諸於保證人財產上的負擔,這就是因保證人自願承擔保證義務而加諸保證人財產上的負擔。
2.折中說背後掩藏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是概念邏輯裁判法。其核心方法論,是另行構建了一種保證義務轉化為保證責任的概念邏輯模式。該觀點的缺陷在於,其構建的概念及邏輯模式缺乏基本的法理支撐。根據通說,義務與責任的關係,體現為當事人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應當承的義務即責任。因此,在保證合同關係中,保證義務與保責任的轉化,並不體現在主債務履行期限是否到來的問題上。
3.肯定說背後掩藏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是公共政策裁判法。其思維模式及方法論的特點,是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及基本法律原理,判斷法律適用具體問題。該觀點的法理基礎是,民事主體即自然人對自己擁有的財產享有處分權,即具有在自己財產上設定負擔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自治。
【裁判要旨】
1. 關於繼承人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問題。保證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特徵,與人格及身份密不可分,但保證的建立和存續,並不能脫離財產關係而單純依附在人身信用上。換言之,牟某方作為保證人,實質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對主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其財產已被設定了負擔,其生前所負債務並不能因死亡而免除,其遺產仍應作為生前所負債務的責任財產。因而,保證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如果未放棄繼承的,則該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 關於繼承人承擔責任的真實範圍問題。保證人死亡,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其中「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範圍」應當是指繼承人實際繼承的遺產,即繼承人實際取得的財產。
據此,法院作出支持債權人提出的要求保證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接清償責任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
【裁判索引】
1. 一審裁判: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737號民事判決。
2. 二審裁判: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06民終1966號民事判決。(見《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