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正義的「基石」。在實踐中,辦案就是辦證據。因為在司法邏輯裡,事實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適用,而事實由證據證明,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前提、如果在辦案中忽視了證據,必然無法得出一個基本的事實,更無從適用法律。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對辦案來說,證據不牢全案「塌方」。
一、審查批捕階段所面臨的證據形勢
審查批捕證據如何把握,首先要明確在審查批捕階段面臨什麼樣的證據。只有找準問題,以問題為導向,才能準確把握證據,作出最合理的判斷。當前,審查批捕環節面臨的證據形勢,可以用「三個變了三個沒變」來形容。
(一)訴訟重心變了,但證據規則沒有變。刑事訴訟過程已從以偵查為中心轉變為以審判為中心,這一轉變更加強調證據規範要從刑事訴訟的源頭抓起,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刑事訴訟中,不同的訴訟環節有不同的證據證明標準,立案、批捕、起訴、判決有著不同的、遞進的證據證明標準。但是證據收集、固定、審查、運用的規則像一條紅線一樣貫穿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絕不能因為證明標準的不同,放鬆要求。建立統一的證據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規則,恰恰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初衷。然而,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固定、審查、運用的規則並沒有統一,存在諸多分歧。例如,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是書證還是鑑定意見,就有不同認識。面對新要求、新變化,唯有完善新的證據規則才能順應發展需要。
(二)案件類型變了,但證據標準沒有變。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刑事犯罪領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以江蘇省南京市為例,目前,涉網絡刑事案件佔全市受理刑事案件總數的一半以上,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易發多發,各種金融證券、破壞生態環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以電子證據為代表的證據形式日漸增多。例如,在辦理錢寶案時,我們面臨多達800臺伺服器的海量電子證據,如果按照傳統的審查方法,在七天時間內看完一遍根本不可能只能採取電子證據蓋然性證明的方法證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圍繞逮捕標準的犯罪事實認定和社會危險性認定的證據標準沒有變化,但由於新情況帶來的新挑戰,唯有建立新的證據證明方法,才能有效應對。
(三)偵查方式變了,但證據短缺情況沒有變。當前,公安機關偵查模式正在發生轉型,偵查信息化快速發展,以網偵、技偵、圖偵等為代表的新型偵查方式呈現跨越式創新發展,DNA對比等鑑定技術有新突破,這些偵查手段取得長足的進步。但刑事案件進入審查批准逮捕環節時,案件的證據短缺、案件的事實模糊仍然是常態。新技術、新進步唯有依靠新的證據思維,才能形成戰鬥力。
二、審查批捕證據思維的內容
證據思維就是用證據來建構和印證法律事實的思考方式,是包含證據法理論、證據種類、非法證據排除、實物證據的鑑真、言詞證據印證等規則,以及不同訴訟階段證明標準等多方面內容在內的思維體系。證據思維不僅貫穿於證據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認定等每一個環節,在每個階段還有其獨立的呈現方式。在審查批捕環節,證據思維是什麼樣的?它與偵查、起訴、審判環節的證據思維又有什麼不同呢?
審查批捕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的第一道關口。它具有程序終結性或者程序推進性的選擇功能。它承載著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查明真相與規制偵查、引導偵查與防範錯案、維護公平與提高效率等諸多訴訟功能,因此,它直接決定著案件辦理的走向,審查批准逮捕要避免出現兩種傾向:第一種傾向是捕錯,造成起點錯跟著錯。第二種傾向是未出現捕錯,但貽誤辦案時機。審查批准逮捕權是典型的司法判斷權,面對不完整的證據、不確定的事實,在最短的時間內,依法作出最為準確的判斷,就是其最大的特點。權衡性、保障性預判性是審查批准逮捕環節證據思維的主要特徵。其中預判性是它與其他環節證據思維最大的區別。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證據思維在內在邏輯結構上,主要體現在四個層面。
(一)解決好證據能力的問題。在審查運用證據時,要先解決證據能力問題,才能談證明力。審查證據能力就是既要排除非法證據,也要排除基本要素欠缺的證據,同時要排除不能補正、合理解釋的瑕疵證據,以及不真實、不可靠的證據和不相關的證據,以維護證明程序的正當性、合法性,所以非法證據必須排除,瑕疵證據應當補正。對證據能力進行審查,確定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能不能作為批准逮捕的根據,是審查批准逮捕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其一,要建立和適用靈活、多元的證據能力規則。依法、準確、有效地區分非法證據、證據基本要素欠缺的證據、瑕疵證據和規範證據。其二,對「痛苦規則的理解與非法口供排除的範圍。其三,對凡是該錄音錄像不錄音錄像以及辦案場所外取得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證據,原則上要排除,審查批准逮捕時要謹慎使用這些證據。其四,考慮到非法證據的波及效力,「重複自白」要慎重使用。一旦非法取供,後續供述即使未採用非法手段,也不能確認其證據效力。其五,禁止「指供」「引供」,防止「反客為主」。要注意指供和訊問技巧的界限。其六,審查批准逮捕中對證據能力的把關,要注意該高的高該低的低,特別是在一些不影響定罪量刑的非關鍵細節上,不必設定過高的標準。
(二)建構好案件事實的基礎。要批准逮捕,就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需要我們從正面建構事實、反面排除合理懷疑、守住基礎事實的底線等多個維度來把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逮捕的證據標準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與偵終結,提起公訴和認定有罪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不同,比定罪標準低.因為在刑事訴訟一開始,偵查機關掌握的證據是有限的,要求達到定罪的標準不現實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證明案件事實,在實踐中必須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注意「不高不低」,慎用羈押手段「不高不低」要結合「慎用羈押手段」來理解。其二,參考「兩個基本」能夠確認違法行為。「兩個基本」,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證據收集沒有盡善盡美,「兩個基本」的要求在審查批准逮捕時可以借鑑。逮捕只是強制措施,在證據標準上可以適當降低一點,但也有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能夠確認有違法行為。
(三)預判好偵查取證的前景。審查批准逮捕要以現有證據滿足批准逮捕條件為基礎,而取證前景就是補充證據的可能性,必須立足已有證據情況,合理、慎重地評估取證前景。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准逮捕時,案件證據往往處於短缺狀態,其中一些還可能是關鍵證據。對此,一方面,要立足現有證據,按照經驗法則和邏輯判斷,制定詳盡可行的補充偵查提綱,跟蹤督促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另一方面,既要對已查證據的穩定性有所保留,以應對證據變化的風險,也要對待查證據進行合理預判。實踐證明,如果案件證據在審查批准逮捕時沒有達到基本要求,捕後往往很難有突破性進展。偵查取證的主要環節是在審查批准逮捕前,審查批准逮捕後則主要是完善證據。
(四)把握好社會危險性條件。逮捕是一項強制措施,要符合法定的社會危險性條件,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將來妨礙訴訟或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同樣也要有證據證明。危險具有不確定性,對將來危險的準確預測關鍵是運用好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對犯罪嫌疑人將來實施妨礙訴訟或者危害社會行為的可能性進行判斷,不但要判斷可能性是否存在,還要判斷可能性大小。
這四個內容是審查批准逮捕證據思維的基本內容,它們之間是遞進的關係,彼此相互關聯,缺一不可。
三、審查批捕證據思維的運用
證據思維如何運用,就是解決辦案時如何考慮、從哪裡著手、從哪個方向突破的問題。
(一)正向思維。正向思維要求緊扣犯罪構成要件,構建以客觀證據為核心,證據間相互印證的證明體系。正向思維的重點在「立」。正向思維可以有效沿襲常規,按照案件發展的慣常邏輯去分析、思考和推測問題,通過已知證據來指示事物本質。但單一、慣性的正向思維容易導致先入為主有罪推定、重打擊輕保護的問題
(二)逆向思維。逆向思維要求緊扣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不同意見和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逐個排除合理懷疑。逆向思維的重點在「破」。既要重視對有罪、罪重證據的審查又不能忽視對無罪、罪輕證據的審查;既要重視對相互印證證據的審查,又要重視對矛盾證據的審查;既要考慮重罪案件的不捕問題、又要考慮輕罪案件的逮捕問題;既要重視偵查機關追訴犯罪意見,又要重視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不同意見。逆向思維在運用時,要注意一個前提,就是區分在案證據與在卷證據,要嚴守檢察官客觀義務,做到兼聽則明。
(三)底線思維。底線思維要求緊扣「事實不能沒有,人頭不能搞錯」這兩個對審查批准逮捕來說至關重要的基本點。底線思維的重點在「守」。底線思維強調守住底線,重視和樹立危機防範意識同時是一種積極主動的思維方式,不僅要求防範風險,而且要求主動出擊,以實際行動化解風險。審查批准逮捕中堅持底線思維,就是嚴格依法,凡是逮捕的都是依法逮捕,凡是不捕的都是依法不捕絕不放過冤假錯案,更不製造冤假錯案
(四)系統思維。系統思維是把全案作為一個系統,從系統和要素、系統和環境的相互聯繫、相互作用中綜合考察認識。系統思維的重點在「合」。一是從整體角度來審查單個證據。在具體案件中證據之間是相互聯繫、相互交叉、相互影響的,判斷證據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必須將其放在證據系統中加以考察,在證據系統中找到它的位置。如在勘驗現場發現一個鞋印,如果孤立地看,似乎與案情無關,也沒有證明力,但如果把它放在整個證據系統中加以考察,就很可能成為證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關鍵證據。二是用系統聯繫的觀點,尋找證據內在聯繫。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事實之間有著不同聯繫,缺乏聯繫就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三是對全案證據作整體判斷。除對單個證據的分析外,還要著重對全案證據進行整體性分析判斷,使證據構成證據鏈進而形成證據鏈集合。
四種證據思維方式,就好像擺在面前的四條路徑,一起案件,如果能夠通過這四種思維方式的檢驗,「立而不破易守能合」,就能達到逮捕的基本證據條件;反之,如果「破而不立失守難合」,就要堅決依法不捕。
四、審查批捕證據思維的方法
(一)對比印證的方法。就同一事實,由兩個以上的證據源所提供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即相互印證。審查判斷證據,確認是否確實、充分,關鍵就是看證據之間的印證。印證方法既用於審查個別證據的真實性,也用於證據的綜合判斷,對印證方法的運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區分印證類型,把握不同的印證程度和判斷方法。(1)彼此印證,是指兩個證據相互印證。(2)多元印證,即多個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如果多個證據均相互印證,可靠性就提高了。(3)直接印證與間接印證。主要證據之間無須推理即相互印證,是直接印證。間接印證,是印證前需要一個推理過程,需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充分證明案件事實。(4)簡單印證與複雜印證。簡單印證,比如兩個證據之間是直接印證;複雜印證,比如證據之間是多重印證。複雜印證增加了分析難度,但是多重性印證機制增加了扭曲證據信息的難度,反而提高了證據的可靠性。特別需要運用的是以客觀證據為核心的印證方法。這是方向,有利於保證案件質量、有利於案件預判。
2.區分不同的證明對象,在印證要求上可以有所區別。一是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及從重處罰事實要求高度印證;其他事實,如從輕量刑事實和程序事實,印證標準可低於前者。二是對犯罪要件事實中的客觀事實,包括犯罪主體事實和行為事實,要求高度印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而對主觀事實,如犯罪的明知因素、意志因素、動機和目的,以及共同犯意包括共謀等因素,可以採用間接印證方法,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3.印證的事實必須協調地鑲嵌於事實構造中。有些案件看起來證據間相互印證,但是印證得出的事實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相矛盾,不符合邏輯,不符合情理,此種事實認定是有問題的。所以,印證的事實必須不與其他確鑿事實矛盾,應符合情理。
(二)矛盾分析排除的方法。證據矛盾分析方法,就是善用「矛盾法則」判斷證據。學會認識矛盾分析矛盾才能夠把握事物本來的面目,才能夠使得我們的決策走向科學合理。證據矛盾也可以分為不同類型:證據自身的矛盾、證據間的矛盾、證據與確定事實的矛盾,以及證據與情理間的矛盾等。
證據的矛盾是一種普遍現象,在審查判斷時,主要採取有效排除矛盾、合理解釋矛盾、充分證明事實、適度容忍矛盾四種方式。一是有效排除矛盾。有效排除矛盾的作用在於進一步查證事實,發現證據,排除矛盾。二是合理解釋矛盾。即合理解釋矛盾的形成原因及矛盾信息本身的內容與意義。三是充分證明事實。即以證據補強方法抑制矛盾、證明案件事實,如證據出現「一對一」且相矛盾的情況。以賄賂案件為例,行賄人稱其給受賄人送了錢,而受賄人否認,行賄、受賄人之間的供述形成證據矛盾,同時受賄事實印證不足,難以確認受賄事實,但案件通過證據補強,通過其他人的證言被告人當時存款的書證等證據,便可以印證受賄事實。也就是說,證據量的增加促成事實認定的成立。四是適度容忍矛盾。即案件證據存在一定矛盾也很正常,只要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案件中存在的證據矛盾不至於對證據鏈條形成衝擊。包括:第一,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案件基本事實,但就具體情節的證明,證據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不至於損害主要證據的證明力。第二,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案件基本事實,雖有相反證據,但形成原因有合理解釋,不至於衝擊基本事實構造
(三)推論推定的方法
1.推論的適用。推論是採用間接證據進行推理和判斷。實踐中,主要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對犯罪主觀方面,如犯罪的明知進行推論。比如,犯罪嫌疑人攜帶毒品被查獲,辯解不知是毒品,根據有關文件和實踐,如果具有以特殊容器隱秘帶毒、捨近求遠規避檢查、前後呼應以便逃避查處等情況,一般可以推論其知情,除非其能提出反證。二是在缺乏直接證據或直接證據證明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主要事實運用間接證據進行推論
2.推定的適用。推定降低了證明標準,證明責任轉移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不能在缺乏法律根據的情況下,以推定的方式判定某人有罪。因此,推定適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事實條件,即具有基礎事實。(2)法律條件即推定需有法律或司法解釋為依據。(3)允許反駁。由於推定帶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因此,允許對推定進行反駁,反證合理有效時,推定不成立。
(四)綜合分析的方法。綜合分析的方法是指通過對全案證據進行整體審查、全面分析、綜合認證,最終認定案件的性質、情節、手段、後果等影響定罪量刑的審查方法,綜合分析方法要求承辦人將案件的不同證據材料,有機地整合為一個整體拼接出案件事實的圖案。需要指出的是,綜合分析並非其他審查判斷證據方法的簡單疊加,而是立足於案件證據的宏觀把握。在此,筆者提出審查批准逮捕案件證據綜合分析三條「證據鎖鏈」。其一,案件的客觀真實性。刑事證明活動的基本任務是通過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之成立,首先應當證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性,換言之,案件不能是假案,所指控的、待證明的犯罪事實不能是子虛烏有、人為捏造的這是刑事證明的前提,否則,案件的所有在案證據都將喪失證明價值和意義。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同一性。「驗明正身」也是辦案時的一項重要任務。在審查批准逮捕中,只有在認定相關證據材料已經形成證明犯罪嫌疑人人身同一性的證據鎖鏈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對案件其他證據的審查、判斷。其三,物證、書證來源的客觀真實性及其同一性。證據審查、判斷必須確保物證、書證來源的客觀真實性。要證明其來源的客觀真實性,還應當證明其保管過程的連續性和嚴密性,並由此形成一個從物證提取、封存、保管直至送檢的完整、封閉的證據鏈條。
作者:席 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