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見習記者 齊春贊 記者 趙波
日前,壹粉「WF0436」萬先生向齊魯壹點反映,2015年他在李滄綠城御園買了一套一樓的新房,結果房子住了還不足5年,竟然出現外牆漏雨,牆紙、地板也被泡,萬先生查詢發現,根據有關規定,新房外牆最少質保5年,因此他向開發商反映希望獲得維修,但開發商卻表示房子過了5年的保修期。
反映:新房買了不到5年外牆漏雨了,地板被泡
萬先生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反映,2015年9月,他買了青島市李滄區綠城御園D區2號樓一樓一處新房,新房是一樓帶地下室,並與青島華川置業有限公司籤定了購房合同,2015年11月份,萬先生領到了新房鑰匙,「去年開發商還做了一次全面防水,以前房子也沒漏過雨,今年5月第一場降雨後,我便發現自家房屋外牆漏雨嚴重,雨水導致多處牆皮脫落,牆紙開膠,地下室天窗四周牆體以及地板都被雨水浸泡,屋頂被雨水嚴重汙染。」萬先生說,不止他一戶漏雨,同樣是綠城御園小區已經有多戶出現漏雨的情況,有的因漏雨損失嚴重。
新房才交付了不到5年怎麼就外牆漏雨了?萬先生通過查詢相關法規發現,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我是2015年買的房子,按房地產法規定外牆保修期最低5年計算,我家的房屋至少應保修至2020年9月份。」萬先生告訴記者,但是他多次向開發商反映,開發商卻稱房子過保了。
開發商:房子是2012年集中交付,房屋已過5年保修期
「從今年5月第一場雨開始,我發現家裡漏雨就聯繫開發商,開發商一位密姓維修經理一開始說先了解下看看,後來就通過物業往外推,讓物業告訴我房子過了保修期了,不能享受質保。」萬先生說,物業和開發商實地查看也承認是房屋公共部位外牆導致的滲漏,今年以來,為了這事他已經前前後後找了開發商不下10餘次,但是均沒有結果。
房子仍在質保期,開發商為何拒保?對此,記者聯繫到綠城御園的開發商青島綠城華川置業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房屋質量問題應聯繫小區物業。記者就此聯繫到小區物業,綠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小區是2012年12月31日集中交付的,房子質保5年,因此房子在2017年年底已經過保,記者提出萬先生是2015年購房,萬先生認為應該從購房日期開始算質保,這名工作人員表示,這個她也不是很清楚,可以聯繫她領導。但記者撥打該工作人員所稱「領導」的電話卻被告知她不接受任何採訪。
相關部門:房屋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算是慣例,律師認為應以給購房者交付日期起算
萬先生認為他的房子還在5年的保修期內,為何開發商卻告知已過保?帶著疑問,記者聯繫到青島建築質量監督站,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任地告訴記者:質保是房子什麼時候竣工驗收就從什麼時候開始算,這是國家規定的。如果在購房時和開發商籤訂的合同有明確保修期限是可以保障的,但如果沒有就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計算。超出保修期的維修問題應該由業主跟物業協調或自行解決。
山東潤傑律師事務所的賈寶金分析認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明確規定:「房屋保修期按交付時間計算,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竣工日期和交付日期是兩個概念,一個作為施工方來講,另一方是對消費者。竣工時間是用來約束建設方與開發商之間的,交付房屋時間是用來約束開發商與業主之間保障業主權益的。」賈寶金說,以2012年竣工時間來計算是法定的最低期限,是施工方向開發商做出的承諾,只對施工方起到約束作用。房地產開發商給到業主的保修期限應該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來算,一般要看合同約定,但是要從房屋交付之日開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