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確定生育生活津貼上限及其單位補差金額
女職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
其中: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生育保險基金按300%計發;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生育保險基金按60%計發。
此外,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02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中關於社保繳費的加分指標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於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籤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03 確定經濟補償金的上限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04 影響落戶
根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滬府發〔2010〕28號文件,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