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時婷婷 編輯 劉洲
9月21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銷售自家樓盤還債的嘉善華江置業有限公司(簡稱華江置業)法定代表人趙國平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有期徒刑7年2個月的原判決。隨著判決書的公開,是否系利用司法幹預公司糾紛再次引發關注。
與趙國平二審結果一樣受到關注的,還有其公司小股東許育芳被舉報涉黑,同時其參與串標行賄的判決書也被公開。對此,嘉善縣公安局表示,對於舉報內容目前正在處理中,暫不方便公布。
9月22日,趙國平家屬向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目前準備向浙江省高院申請再審,對於二審判決結果仍有質疑。
1被控侵佔財務 二審維持原判
據上遊新聞此前《浙江一房企老闆賣自家樓盤還債獲刑 是否系職務侵佔引爭議》報導顯示,為開發景江花苑房地產項目,趙國平、李阿大、許育芳3人於2012年3月註冊成立了華江置業,趙國平因佔股51%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12月,浙江精工世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精工公司)以報價9765萬投標華江置業發包的景江花苑項目工程全部內容,並中標。而精工公司在嘉善縣的項目負責人正是許育芳。後在開發過程中因工程造價定額標準不同,趙國平與許育芳產生矛盾,並對簿公堂。
就在華江置業與精工公司的合同糾紛上訴期間,趙國平卻因涉嫌職務侵佔被公安機關調查。據嘉善縣人民法院(2019)浙0421刑初74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華江置業在嘉善縣開發景江花苑工程項目,在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短缺陸續向三個股東借款,後陸續還款。至2016年,華江置業尚欠被告人趙國平借款5096135元。
2016年4月27日股東會決議,同意將部分商鋪暫借趙國平資金周轉。 /受訪者供圖
2016年上半年,趙國平因個人欠紹興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無力歸還,將景江花苑部分房屋籤售給紹興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償還其個人債務。但趙國平在庭審中辯稱,這不屬於職務侵佔,自己向公司出藉資金,將房產出售是為了償還公司債務,且通知過公司股東。
5月9日,因犯職務侵佔罪趙國平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並被責令退賠華江置業損失。趙國平提出上訴。9月21日,嘉善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我們準備向浙江省高院申請再審。」得知二審判決結果後,趙國平家屬表示。
2判決書強調不存在司法幹預合同糾紛
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趙國平利用自己擔任華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務便利,將涉案房屋以商品房買賣的形式作價出售,並已經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屬於侵佔公司財產,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名法學專家認為,該行為屬於股東內部矛盾不應定性為刑事案件。/受訪者供圖
但包括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等6名法學專家,卻在閱卷後認為此案純屬公司股東的內部矛盾,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決,司法機關沒必要依照刑法介入公司的內部糾紛。
因此,在二審中,是否存在職務侵權和司法介入公司糾紛也成為此案最大爭議點。對於爭議,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浙04刑終113號《刑事裁定書》中特別進行了說明,嘉興市中院表示,公安機關在偵查李阿大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件中發現趙國平涉嫌職務侵佔。為保護公司及債權人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立案偵查,本案不存在公權力幹涉公司內部糾紛的問題。
9月21日,在趙國平二審判決書中,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別提到,不涉及司法幹預公司糾紛行為。/受訪者供圖。
對於趙國平是否屬職務侵佔行為,嘉興市中院認為,趙國平在一審階段提交了三份其與李阿大籤字的內容為同意趙國平暫借公司房產的《股東會決議》, 且決議落款時間與對應房產的銷售合同網籤時間為同一天,明顯不合常理。因此,對該三份《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此外,趙國平雖稱收回借款中包含利息,但又無法說明利息佔比和利率問題,華江公司財務記帳憑證中亦無相關記載,案發時景江花苑項目尚未清算,提前分配利潤實際上是降低公司的償債能力,違背了法律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的程序性要求。
另外,趙國平將公司房產以「商品房買賣」 的方式籤售給其債權人,以抵償個人債務,數額已超過其對公司的借款數額,非法佔有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明顯,趙國平及辯護人以趙國平有權主張借款利息和利潤分配為由否定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故意的意見不能成立。
此外,趙國平以大股東身份,混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界限,隨意處置公司資產,其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侵害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涉案房產因本案被查封才未發生產權轉移,並非趙國平的行為未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故辯護人提出的趙國平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意見不能成立。
趙國平的辯護律師卻認為,趙國平借款用於公司經營,這在一審判決書中已認定。涉案房產銷售時間與《股東會決議》時間一致,並不存在明顯不合常理,且二審法院通過刑事審判,否定一份公司內部的涉及公司經營方面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值得商榷。同時,公司在經營期間,其股東的決策應隨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態發生變化,這符合市場的規律。且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趙國平的行為具有實質上的法益侵害,顯然不符合刑法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
趙國平辯護律師特別表示,本案實則為一起公司股東內部的民事糾紛,如果認為股東會決議侵犯其權益,股東可以按照《公司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股東會決議。在尚未窮盡民事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直接介入,顯然存在以公權力幹涉民間糾紛的嫌疑。
3第三大股東被舉報涉黑 一年前因行賄獲刑
2019年8月30日,許育芳因犯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刑。/中國裁判文書網
趙國平、李阿大先後因職務侵佔獲刑,華江置業的經營狀況也岌岌可危。雖有知情人表示,趙國平的入獄與小股東許育芳有關,但許育芳此前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採訪時予以否認。
9月22日,華江置業部分員工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在趙國平二審開庭後,許育芳因涉黑遭到了舉報。2019年,許育芳還因在招標項目中行賄獲刑。
據嘉善縣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浙0421刑初16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11月份,嘉善縣羅星街道新市鎮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通過嘉善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了羅星街道「城鄉統籌一體化」農民安置房紅廟小區項目的招標公告。被告人王某、張某平、陳某壽經事先商量,決定借用3人分別經營的公司資質投標該項目,並約定無論哪家公司中標,都交給被告人陳某壽承建。在投標過程中,3人統一安排上述公司的商務標報價,提高中標概率,並在評標前聯繫了評標委員會3名成員讓其在技術標評分過程中給上述公司打高分。
開標後,該項目由陳某壽經營的中元公司以35860萬元的報價中標。預中標公示期間,該項目的評標結果因浙江省三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出質疑而複評,於是,張某平、陳某壽、許育芳等人又多次到陝西省西安市、延安市等地有關部門開具證明,並通過聯繫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求其在複評時維持原評標結果,最終該項目維持了中元公司中標的結果。
2018年1月的一天,王某、張某平為感謝王某宏在評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便聯繫許育芳一同至紹興市紹興飯店,由許育芳幫二人送給王振宏現金3萬元。2018年春節期間的一天,張某平再次委託被告人許育芳送給王某宏現金5萬元。
除涉及農民安置房紅廟小區項目外,許育芳參與投標行賄的項目還有嘉善巧克力甜蜜小鎮項目、西塘鎮華聯中心社區公寓房一期等項目。公訴機關指控,許育芳明知請託目的,幫助他人聯繫評標專家,向評標專家送錢,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嘉善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育芳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財物,數額達人民幣46萬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最終依法判處許育芳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9月22日,對於華江置業員工實名舉報許育芳的情況,嘉善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該案件仍在辦理中。
來源:上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