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用槍態度發生轉變,「3·1」昆明火車站暴恐案件是一個決定性的節點。其後,從中央政法委到公安部,從公安廳局到基層派出所,鼓勵警察合法用槍的信息逐層傳遞,訓練營在各地密集開練。
5月起,公安部明確要求,一線巡警必須配槍。隨著越來越多的民警佩槍上崗,關於槍枝使用的法律邊界和槍枝管理的話題亦逐漸為公眾關注。
警員們遇到突發情況能否依法用槍?對威懾暴恐分子有沒有起到關鍵作用?槍枝管理是否面臨考驗?4月以來,本報記者對我省公安隊伍進行了近半年的跟蹤採訪。
十幾年沒開過一槍
「很多幹了十幾年的人民警察,實際執行任務中還沒開過一槍。」孫自立這麼一說,記者多少有些吃驚。
最近,在湖北警官學院地下訓練場,舉行了一場特殊的訓練營。孫自立是「總教頭」,學員是來自省內各地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教官」。經過為期一個月的訓練及淘汰賽後,他們中的優勝者將參加由公安部組織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教官大比武。
訓練場上,只見孫自立面對前方正在「鬧市區」實施砍殺的兩名「暴恐分子」,右手打開腰間槍套、拔槍、上膛,瞄準。「啪」、「啪」兩響後,目標均被擊傷倒地。整個過程僅1秒多,看得參訓警員們羨慕不已。
「警察執行任務中,經常會碰到危險,這個時候你沒有槍、或不懂用槍,就會非常被動。」孫自立說。
據統計,2013年,我省公安民警因公負傷176人,其中半數是同犯罪分子搏鬥造成的。在全國,2013年共有298名民警因公犧牲。
「3·1」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案件,造成致31人死亡。人們對最後的那個場景記憶猶新:在恐怖分子瘋狂砍殺,造成包括火車站民警在內的人群大規模傷亡後,一名持槍特警抵達現場,果斷向正在施暴的歹徒開槍,才遏制了事態進一步惡化。
不論是在中國還是外國,突發事件後,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往往不是特警,而是巡警或一般執勤民警。而控制事態蔓延的最關鍵時刻,往往就是在事件剛剛爆發之後。武漢市徐家棚警務站副站長陳轉發告訴記者,過去巡邏民警在執行日常任務時並不帶槍,突發暴力犯罪時,他們儘管最早抵達現場,卻要等待特警到達才能有效處理。
而在我們的記憶裡,從街頭辦案、到單打獨鬥,警察隨身帶槍,往往是只在美劇和港片裡才能見到。陳轉發回憶,11年前,公安部施行「五條禁令」,其中兩條涉及槍枝管理,中國槍枝管理驟然收緊。不久,他按單位要求,把配帶了5年的手槍上交,至今年以前再未碰過。
而某地警官學院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由於長期不用槍,有些民警連槍枝的分解結合都忘了,25米半身固定靶屢打不中的大有人在。
線巡警必須配槍
同是發生在火車站,5月6日廣州火車站暴恐事件的後果遠輕於昆明,僅6名群眾受傷。這得益於事發時民警果斷開槍,制服了持刀嫌疑人。
隨後,公安部緊急召開會議,要求一線巡邏執勤民警上崗必須配槍。而從4月起,公安部就已專門下發實施方案,對全國警察特別是街面巡邏、處突一線的基層警察,進行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
不久,我省各地公安機關在規定值班民警必須配槍的同時,實行視頻點名制度,即在視頻中檢查配槍情況。同時,省公安廳迅速組織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教官培訓班,分三期為全省每個縣培訓3名教官,共計培訓了366名教官。走出訓練營後,這些教官又分別展開了對各自所在公安實戰部門的培訓工作。
許多受訪的警員坦承,這幾個月摸槍、練槍的機會,比入警以來加起來都要多。而在巡邏處突過程中,因腰中有槍,處置突發暴力案件的底氣更足了。
武漢市民警程明告訴記者,現在,他和隊友外巡時手不離槍。5月,程明在出警時遇到一名持刀行兇者,其隊友上前制止,該行兇者居然揮刀砍來,千鈞一髮之際,程明拔槍示警,行兇者見狀逃遁而去。「除了恐怖分子外,我們巡邏防控中更多可能遇到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毒癮症者、乃至酒瘋子,他們都可能引發暴力傷害案件,那一刻能否合法用槍,關乎群眾和隊友的生命安危。」程明說。「槍枝是警察的第二生命,半年來的訓練、實戰證明,警察合法用槍無論對暴恐分子還是社會治安隱患,都取得了很好的威懾性效果。」省公安廳教育訓練處院校管理科科長李永洪告訴記者。
開槍,嚴峻的心理考驗
「衝上來的5名暴徒一個接一個倒下去了。有的直挺挺地躺在地上,有的側身倒在地上,手上還抓著砍刀……這時,我聽見被我第一個擊倒的女暴徒『哼』了一聲,正在用右手支撐著地面,扭著身子試圖強行站起來……她使出最後一點力氣,左手空中一揚,將那把20多釐米長的匕首『嗖』地向我頭上飛了過來。我敏捷地向右邊一側身,第8次果斷地扣動了扳機……」
這段文字,來自「3·1」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案件持槍特警的自述。他用15秒擊倒5名歹徒,贏得了目擊者的掌聲,但這掌聲卻並不能緩解他的忐忑不安。事後,他接受了心理專家的輔導。
很多開槍擊傷擊斃暴徒、挽救了群眾生命的民警坦言,開槍之後或多或少都有精神壓力。開槍前後的心理矛盾,讓民警的日常訓練和心理調適顯得尤為重要。
開槍,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扣動扳機的過程,還包含著一個極為複雜的心理活動過程。「從開槍環境來說,警察和軍人還不一樣,他需要在10米內甚至更近距離實施射擊。」李永洪說,這既需要快速的反應力,也需要處變不驚的心理控制力。實踐中,有的民警會在事後一遍一遍地回憶開槍時的情景,並出現噩夢、精神麻木、反應能力下降、神情恍惚等狀況,嚴重的甚至會出現幻覺。「這種情況幹預一定要及時,否則後果會很嚴重,甚至患上精神疾病。」雲南省公安民警心理服務中心的專職教官郭卿認為,開槍民警都要及時接受心理評估,如果思想狀態良好,不會再進行深入的治療;如果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心理諮詢師會迅速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方案。
記者了解到,湖北省警察協會與湖北警官學院成立湖北省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專家組,6名心理專家受聘,為全省6萬公安民警提供心理諮詢,化解心理危機。「我們的工作,就是幫助民警排解、疏導這種壓力,恢復健康的精神狀態。」專家組的一位專家表示。
佩槍民警的兩難處境
5月28日,一則「民警被打10分鐘未拔槍」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視頻中,宜昌伍家崗派出所民警董輝,在處理街頭一起買賣糾紛時,遭多人持石塊、啤酒瓶圍毆10餘分鐘,一直未拔出配槍。其隊友上前制止,也被打傷。派出所教導員稱,董輝沒有拔槍示警,是考慮到現場群眾安全,而「按照相關規定,他可以這麼做」。
近年來,在各種涉槍事件中,警察進退維谷:一方面,面臨「不敢開槍」的指責;另一方面,又承擔「槍枝濫用」的風險。同樣是果斷開槍,擊傷廣州站砍人兇徒的特警廣獲褒揚,而擊斃開車堵政府大門男子的雲南警察則遭受質疑。不少受訪民警對具體情境下用槍的法律邊界抱有疑慮。
「這個度很難拿捏。」民警葉濤說,法律法規對「何時開槍、何時不能開槍」的規定缺乏操作性,給執法帶來困難。
目前我國涉及民警用槍的法律法規共有5個:除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還包括《人民警察法》、《槍枝管理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其中《條例》的規定最為詳細和全面,明確了人民警察依法用槍受法律保護,但必須嚴格遵守使用的對象、條件、時機、程序和限度,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詳見連結)
根據相關法規,警察用槍的原則是「依法正確使用」。但何為「正確」?沒有標準。因此,在部分警察中存在這樣一種共識:對於槍,最「正確」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還正確的是「不攜帶」。
「很多民警認為,槍一旦到手,就成為燙手山芋。」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立法普法支隊支隊長孟巍說,首先,根據相關規定,嚴禁「人槍分離」,這意味警察必須24小時攜帶——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飯店、商場、歌廳等場所,不能參加朋友聚會。槍枝一旦不慎丟失,丟槍警察輕則紀律處分,重則脫警服坐牢。其次,一旦在執行公務時開槍,必須立即上報,檢察院可能提前介入調查,開槍的警察往往被同事嘲笑為「沒事找事」。
孟巍建議,對《人民警察法》和《條例》進行修訂,將開槍情形和處置程序規定得更細化。「授權要明確、具體、規範,讓民警很明確自己用槍的尺度與用槍之後的責任。」
目前國際社會的主流看法是,讓警察「刀槍入庫」給公共安全所帶來的風險,要高於誤傷之害。尤其我國現在的公共安全形勢非常複雜,多一些配槍的警察巡邏,並且在緊急情況下敢於開槍,將給社會帶來更多安全感。
「應該開槍而沒有開槍,也屬於『不依法用槍』。」武漢鐵路公安局的一位法制監察人士表示,這是民警規範用槍的另一面,如果該用槍而沒用,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同樣是失職行為。
訪 談
每一支槍都在無縫監控之下
訪談嘉賓:
孟巍,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立法普法支隊支隊長
李永洪,省公安廳教育訓練處院校管理科科長
問:今年全面實行警察持槍上崗以來,槍枝使用數量和頻率均大幅提升,我省如何監管警察持槍?如何管理槍枝?
答:《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明確了什麼情況應該配槍,並不是所有的警察都能佩槍,首先必須取得持槍許可證。何人、何時、為何用槍,都有明確的登記,所有的槍枝配發出去,使用完後要定期收回,槍彈入庫。上一批警察將槍交庫後,下一批執勤上崗時再到槍庫領槍,這是一個無縫銜接的管理過程。每支槍都有編號,這支槍是哪位民警領走了,槍枝管理部門的臺帳上都會有明確的登記。一般執行任務為一個組,由組長進行整個槍枝的管理。
問:萬一發生丟槍事件怎麼辦?
答:首先是執行報告制度,即要在最短時間之內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第二,馬上組織人員進行尋找,第三,如果是因為民警的過失導致槍枝丟失,要對丟槍民警給予嚴肅處理。如果丟槍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檢察機關還必須介入。
問:國內曾發生有民警佩槍「走火」傷及無辜事件,對警察持槍的公眾輿論壓力也時而出現,如何看待這樣的情況?
答:基層群眾對民警配槍用槍大都持正面態度。他們認為,民警配槍用槍對反恐制暴、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警械無法替代的。
在發達國家,警察涉槍事件也會令政府面對非常大的輿論壓力,如最近發生在美國密蘇裡州弗格森市的警察槍殺黑人青年事件。但一般來說,只要公眾清楚面對警察盤問時不要試圖逃跑、動作要緩慢等,警察誤判而導致錯殺的概率就會降低。
警察開槍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眾。警察的權力來自於公眾,也須受制於公眾。我國涉及警察用槍的法律規制、監督機制十分嚴格,正常情況下民警不會亂開槍,在現階段的社會治安環境下,社會公眾也應當支持民警用槍,並對民警用槍的事後評估採取相對寬容的態度,尊重法治精神、尊重程序正義。
連結
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種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