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何時可以開槍,讓法律說了算

2021-01-09 中國人大網

    □ 法制日報記者  蒲曉磊

    警察,開槍。

    只要有這兩個詞彙的事件,很容易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12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松崗派出所民警接報警稱,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鬧事。該民警趕赴現場後遭疑似精神病男子持雙刀追砍,民警先後多次警告,經鳴槍示警無效後,民警開槍擊中嫌疑人頸部。該嫌疑人被送往附近醫院搶救後已脫離生命危險。

    12月3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存院路某製衣廠門口,一男子持菜刀亂舞並揚言砍人。經多次口頭警告無效,民警鳴槍示警,但該男子仍繼續持刀追砍民警,民警開槍擊中該男子,將其當場制服,同時第一時間通知醫護人員到場對其實施救治。

    近日,公安部網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引起輿論熱議。

    「修訂草案稿對武器警械使用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細化了何種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對於行使警察自衛權以保障人民警察執法權益意義重大。」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詹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修訂草案稿不僅在篇幅上大量擴充有關規定,在內容上也更加嚴密。通過相關規定,既概括了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確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既保障人權、防止權力濫用,又保障民警依法用槍、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詹偉說。

    現行武器警械使用規定較為籠統

    事實上,當「警察」與「用槍」聯繫到一起時,並非所有的事件都以「制服鬧事者」的結果收場。

    在近些年涉及「警察」「開槍」的事件中,既發生過警察「濫用槍枝」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出現過警察「沒能持槍」而出現警察傷亡的事件。

    2010年1月12日,貴州安順關嶺自治縣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在處理一起村民糾紛時連開5槍,導致村民郭永華、郭永志兄弟倆死亡。此後,張磊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該案曾一度引發了警用槍枝管理的大討論。

    今年11月22日,雲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永豐派出所民警及永豐鎮工作人員對堵路群眾進行勸導,但遭到部分堵路群眾的圍攻。經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派出所民警鳴槍示警,但部分堵路群眾仍未停止圍攻,導致出警民警、輔警、永豐鎮工作人員不同程度受傷。

    專家指出,在槍枝使用上,我國的警察長期面臨著「不規範用槍」與「不願持槍」的兩難困境。

    「目前,在警務實戰中,存在著一些民警不會、不願使用單警裝備,特別是對槍枝、噴射器、伸縮警棍等有傷害性裝備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對當事人傷害而被追究責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警察在行使防衛權時,因法律法規缺乏對武器警械使用的明確規定而裹足不前,不敢使用。」詹偉說。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警察使用槍枝的情形有所規定。

    現行人民警察法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枝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等賦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突出強調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務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護,並規範了槍枝管理。

    但在詹偉看來,這些年的實踐證明,由於種種方面的限制,民警憚於用槍,造成其自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脅。由於警察無法判斷用槍適當性而縮手縮腳,導致民警不知如何使用槍械,造成民警在執行公務遭到暴力侵害時優柔寡斷,難以斷然採取有效手段制止侵害。

    「現行人民警察法中關於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僅4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相關的規定有5章17條,但卻較為籠統,設計不夠嚴密,導致實踐中民警用槍經常無所適從,引發輿論爭議。」詹偉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同樣認為,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開始施行至今,已經過去了20多年的時間,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且,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規定和授權。

    遇暴力襲警危及生命安全可開槍

    與現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對此,程雷認為,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規範,對於持有槍枝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修訂草案稿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當用則用,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膽使用。

    「關於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新規定,既為警察執法環境優化提供了法律依據,也使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了保障。」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黎津平認為。

    不得對實施犯罪孕婦兒童用武器

    與此同時,修訂草案稿還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

    修訂草案稿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修訂草案稿還對警械武器使用報告與勘驗調查程序作出了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副教授、公安學教研室副主任李姝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需要注意幾個原則:依法原則,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使用,沒有法律授權不得使用,更不得從事非警務活動;目的性原則,使用警械武器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喪失攻擊、反抗或逃跑能力,接受法律的制裁,不應以傷害犯罪行為人的人身為目的;必要性原則,如果存在多種手段供選擇,遵循擇輕適度的原則,能用輕的不用重的,使用槍枝是最後手段;比例性原則,即使用警械武器所保護的利益應大於所損害的利益。

    「修訂草案稿新增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等內容,對於人民警察依法用權、執法規範以及充分體現警察的人權保障職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詹偉指出。

    應明確使用警械後處置監督程序

    詹偉認為,針對警察使用槍枝的規定,仍然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可以考慮在修訂草案稿或者是相關法規中進一步細化,包括:

    明確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先威脅和風險評估程序,針對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體情形,建立健全案例指導制度,為一線執法民警提供操作性強的業務指導。

    明確使用警械和武器人員的選拔、培訓和行動指揮程序,細化相關能力測試和資格認證標準,確保相關人員使用警械、武器的專業化水平。

    明確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後處置和監督程序,整合公安機關內部與外部監督力量,設立專門的投訴委員會,統一受理核查包括民警涉槍案件在內的群眾投訴,切實細化投訴處理的操作辦法,規範投訴處理的操作程序。

    李姝音同樣認為,既要加強使用槍枝的能力,還要對權力行使進行制約,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權威公正的評估機制,「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槍枝,就必須要嚴懲;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用槍,也要保護警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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