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

2021-02-07 新大眾哲學



一、問題的緣起

  關於黑格爾的「市民社會」(bürglische gesellschaft)概念,學術界長期把它解釋為「資本主義社會的物質生活關係的體系」,有人認為這種解釋起源於「馬克思分解了黑格爾的高度複雜和結構化的概念,將市民社會事實上窄化為勞動、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領域」(Pelczynski[ed.],introduction,p.2)。並認為「黑格爾是在政治思想史中最早明確區分社會和國家的一個人」。(參見莫基切夫,第315、316頁)按照這種解釋,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等於現代的「社會」概念,它是與作為政治生活領域的「國家」相區別的社會經濟生活領域,而「市民社會」與「國家」就相當於現代社會學和政治學的「社會」與「國家」。國內近幾年出版的兩部研究黑格爾法哲學的專著似乎仍在延續這種觀點(參見林喆,第315-316頁;鬱建興,第165、316頁)。當代公民社會(或譯「市民社會」、「民間社會」等)理論興起後,許多學者又將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視為當代「公民社會」概念的主要源頭。「將civil society一詞賦予近現代意義,即真正從『市民社會』的含義上來運用它的,當數黑格爾為先,正是黑格爾奠定了西方市民社會理論的基石。」(林喆,第315頁注2)。然而,仔細研讀黑格爾的法哲學,我發現這種解釋難以令人滿意,因為它無法回答下列問題:

  第一,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為什麼包括「警察」和「司法」等政治法律機構?

  第二,黑格爾為什麼說「首先」應該將「市民社會」視為「外在的國家」、「建立在需要基礎上的國家」和「理智所想像的國家」(參見黑格爾,1962年,第174、178頁),有時他甚至不加任何限制地稱其為「國家」(同上,第200、201、237、242、247頁)?

  第三,黑格爾為什麼將他的「市民社會」與近代契約論學派的國家概念相提並論(同上,第197頁)?

  第四,有了人類就有人類社會,因此,如果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指的是社會,那麼他為什麼說「市民社會」僅僅是「現代」的產物(同上)

  第五,為什麼黑格爾認為他那個時代的美國還沒有形成「國家」,而僅僅是不成熟的「市民社會」(同上,1963年,第130頁)?

  第六,如果黑格爾對「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分相當於現代社會科學的「社會」與「國家」的區分,那麼為什麼黑格爾又把「市民社會」作為「國家」概念的一個「環節」,將其包容在作為「倫理理念現實」的「國家」之中?為什麼兩者不僅有邏輯外延上的寬窄之分,還有歷史上的先後之別?

  在這些問題面前,傳統的解釋露出明顯的破綻。它提示我們,這種解釋沒有抓住「市民社會」概念的本質。實際上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與他的其他一些概念(如「法」、「倫理」等)一樣,完全是「黑格爾式的」。黑格爾出於實用的目的和所謂的「辯證法」體系的需要,犧牲了概念的確定性。他的概念大多具有多義性、模糊性和獨特性的特徵,因而不能按通常的意義來理解,更不能望文生義。

  下面,本文嘗試從一個新的角度來解釋黑格爾「市民社會」概念的內涵。

二、黑格爾是在什麼意義上區分「市民社會」和「國家」的?

  在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中,「市民社會」和「國家」屬於「倫理」的兩個邏輯環節或發展階段。所以,我們應該在「倫理」的大框架內來區分「市民社會」與「國家」。

  黑格爾的「倫理」(Sittlichkeit)一詞源於古希臘文,它的詞根「Sitte」指社會風俗及社會(民族、時代、制度等)的精神氣質。黑格爾法哲學著作的英譯者根據它在不同地方的不同用法,分別譯為「ethical life」(「倫理生活」)、「objective ethics」(「客觀倫理」)、「concrete ethics」(「具體倫理」)、「ethical order」(「倫理秩序」)、「ethical principles」(「倫理原則」)等。(cf.Hegel,p.236;Taylor,p.376)前幾種譯法用來強調主觀方面,後兩種主要強調客觀方面。也有人將其譯為「social morality」(「社會道德」)、「social ethics」(「社會倫理」)等。(Pelczynski,p.6)黑格爾的「倫理」談的主要是社會組織秩序、制度及人對他所生活於其中的社會組織秩序、制度的意識和情感。這說明,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是「倫理」的核心。

  我認為,在黑格爾那裡,所謂的「倫理精神」,作為絕對精神的一個階段,主要是一種關於人的社會本質、社會關係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唯心主義的表述。在法哲學體系中,「倫理」是客觀的抽象法(權利)和主觀的道德的的綜合。從客觀方面看,「倫理」表現為一定的社會組織、秩序和制度,從客觀方面體現出個人與社會整體的關係。從主觀方面看,「倫理」表現為人們的主觀意識,以客觀的社會組織、秩序和制度為內容。「倫理」整體就是這兩個環節的相互滲透和統一。它既表現為社會組織、制度或秩序,也表現為民族的文化傳統、心理特徵、價值觀念等,是客觀的社會政治秩序與人們對它的主觀認同的統一。所以黑格爾說:「倫理就是成為現存世界和自我意識本性的那種自由的概念」、「整個倫理既有客觀環節,又有主觀環節,……在客觀的東西中充滿著主觀性。」(黑格爾,1962年,第164-165頁)

  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首次出現在1821年的《法哲學原理》中,這時他已經轉向古希臘尋找其政治理想的靈感。和亞里斯多德一樣,他相信人是天生的社會政治動物,必須過社會生活;不過,人們社會結合的性質卻有所不同。他把人類社會共同體的基礎或聯繫紐帶分為三種:感覺的、知性(Verstand)的和理性的,並依此區分了人類社會結合的三種形式: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在黑格爾那裡,這就是倫理發展的三個階段:它們雖然是三種具體的社會組織的名稱,但並不是指它們字面上所表示的具體的社會組織,而是表示特殊性與普遍性、主觀意識與客觀的組織制度之間的三種不同性質的關係。這一點是理解「市民社會」概念內涵的關鍵。

  「家庭」是建立在感覺基礎上的「倫理」形式,其聯繫紐帶是「愛」。「愛」是在其直接性上的倫理,是未成熟的理性形式。在這種形式下,個人與整體處於一種實體性的統一中。其特點是,特殊性還沒有得到區分,「家庭」成員還沒有意識到他們的同一是有差別的同一,個人的特殊性和主觀自由還沒有得到承認。這是一種低級的統一體。黑格爾稱之為「直接的或自然的倫理精神」(同上,第173頁)。在描述「家庭」特徵的時候,黑格爾想到的不僅是家庭這種具體的社會組織,而且還有古代的社會和國家,包括古代東方家長制國家和社會、古代希臘城邦時代的社會政治組織和秩序,也就是說,作為「倫理」的第一個環節或階段的「家庭」同時也是一種類型的國家。

  「市民社會」是知性的領域。這種知性的思維活動對它的對象「持分離和否定的態度」,它建立一種「抽象的普遍性」,然而,這種普遍性與特殊性僵硬地對立著。(黑格爾,1982年,第172-173頁)

  按黑格爾的解釋,在「市民社會」中,特殊性與普遍性的關係具體表現為:

  第一,普遍性還只是抽象的和形式上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只表現為一種外在的聯結。這種聯結把獨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干的個體事物總括起來。它「只是所有的個體事務被歸屬在一起和它們的共同之點」(同上,第350頁)。針對契約論學派的原子論觀點,黑格爾指出:「如果把國家想像為各個不同的人們的統一,亦即僅僅是共同性的統一,其所想像的只是指市民社會的規定而言。」(同上,1962年,第197頁)它表現為「市民社會」中自發地支配個人經濟活動的經濟規律,人們出於相互需求和勞動分工而結成經濟聯繫之網,普遍的私有財產權及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法律,法院、警察等公共權力,民主國家中從原子式個人中形成的多數人的意志,以私人福利為基礎的公共福利,等等。只有在「同業公會」中才出現了所謂的具體的普遍性,即與特殊性互相滲透、在特殊性中獲得「現實性」的普遍性。但它僅僅是小範圍的、局部的,因而仍是一種特殊性。

  第二,社會結合以私人利益為最終目的,社會整體和它的公共權力以保護特殊性即私有財產、私人福利和個人主觀自由為職責。黑格爾說:「如果把國家同市民社會混淆起來,而把它的使命規定為保證和保護所有權和個人自由,那麼單個人本身的利益就成為這些人結合的最後目的」(同上,第253-254頁)。

  第三,特殊性與普遍性、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只有外在的聯繫或「相對的同一」,而沒有真正的內在的統一。「市民社會」是「私利的戰場」,「它賦予特殊性以全面發展和伸張的權利」(同上,第198頁)。個人自由地追求私人利益,而把普遍性作為實現自己目的的外在工具。普遍性只是在特殊性背後自發地起作用,在每個人都追求一己利益的關係中肯定自己,或者作為外在的力量強加於特殊性。由於個人還沒有認識到自己與普遍物的同一,普遍物對他們來說還只是外在的必然性,因而他們與社會還處於分離狀態。這樣,「市民社會」就只是倫理理念的「相對的整體」,是在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兩極分化中消失了的倫理制度」(同上)。

  與市民社會不同,「國家」是理性的領域。理性的力量在於:它能夠克服普遍與特殊的分離,把握住它們內在的和具體的統一。在「國家」階段,個人與社會整體、特殊性與普遍性之間已經達到了這種統一。黑格爾說,「國家」的本質特徵在於:「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結合的。」(同上,第261頁)又說:「現代國家的原則有這樣一種驚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觀性的原則完美起來,成為獨立的個人的特殊性的極端,而同時又使它回復到實體性的統一。」(同上,第260頁)

  所以,黑格爾的「市民社會」與「國家」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和國家。黑格爾是從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關係的角度區分「市民社會」和「國家」的,它們是人類社會結合的兩種類型。從這個角度我們就不難理解,黑格爾為什麼把「市民社會」首先看成「外在的國家」,「建立在需要基礎上的國家和理智(或知性)所想像的國家」。這幾個概念是指:這種「國家」對個人來說,只是外在的秩序和權威,個人沒有達到對它的內在認同;國家的依據和基礎是個人的「需要」,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這種關係,正是理智(或知性)所能夠想像的特殊性與普遍性之間的關係。

三、「市民社會」是社會和國家的統一體

  黑格爾把「市民社會」既稱為「社會」,又稱為「國家」。通過對黑格爾文本的分析,可以發現,他的「市民社會」不僅僅指社會,而是兼容了社會和國家即在現代政治學的一般意義上的國家。這種「國家」與黑格爾法哲學中作為「倫理」的第三個環節的「國家」不同。的某些特徵與內容。

  在西方思想史上,「市民社會」概念的歷史可追溯到古希臘。根據瑞德爾(Riedel)的研究,亞里斯多德首先使用了koinonia politike(政治聯合或政治社會),而後它被譯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它與其同義詞civitas和respublica(共和國)成為表示獨立的政治實體或國家的一般術語。阿奎那、布丹、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和康德等人將「政治的」或「公民的」(civil)作為其同義詞。但瑞德爾認為,黑格爾對這個傳統概念進行了最大膽的改造。(cf.Pelczynski[ed.],p.4)

  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直接來源於17、18世紀的英法思想家。這個時期的自然法、契約論學派一般都在「國家」的意義上使用「市民社會」(或譯為「公民社會」或「政治社會」)概念。在他們那裡,「市民社會」是與自然狀態相對而言的,自然狀態相當於社會,盧梭的情況有點特殊:他描述的自然狀態的起點是非社會狀態,人們過著魯賓遜式的孤立生活,然後才過渡到社會狀態。那是非政治狀態和無政府狀態;通過社會契約,人們建立了公共權威和政治法律制度,從而產生了「市民社會」即國家,政治權力或主權被視為「市民社會」的本質特徵。在這個意義上,「市民社會」指的就是國家,但這個國家與社會並沒有真正區分開來。在黑格爾的時代,亞當·弗格森的《市民社會史》(1767年)被譯為德文。德文中「市民社會」概念的流行與這本書的翻譯有關。誠然,黑格爾在使用這個概念時,賦予它許多新的涵義,然而卻沒有將它變為純粹的社會概念。他在概括「市民社會」主要內容時指出:「市民社會……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和通過維護他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黑格爾,1962年,第174頁)具體地說,「市民社會」包括三個部分:第一是「需要的體系」,即社會經濟關係;第二是「司法」,包括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規定公民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的法律、實施法律的法院和審判制度等;第三是「警察和同業公會」。

  這裡需要對「警察」和「同業公會」作一點解釋。黑格爾的「警察」(Polize)一詞源於古希臘文的「公共權力」一詞,黑格爾有時也用「公共權力」(ffentliche Macht)作為「警察」的同義詞使用(同上,第239頁)。他賦予「警察」的職能十分廣泛:負責預防和懲罰犯罪,保護市民社會的成員及其權利,並從積極方面照顧私人福利,如對經濟和其他社會活動進行調解和監督,舉辦公共事業、濟貧、組織殖民活動等。可見,黑格爾所說的「警察」並不是通常意義的警察,而是國家這個一般公共權力機構的象徵。這種用法與19世紀流行的警察國家的觀念是相吻合的,即把國家職能定位於警察職能。柏辛斯基看到,黑格爾將公共權力分割開,一部分歸於市民社會,一部分歸於政治國家。他解釋說:兩部分的目的不同,前者首先服務於個人的或團體的目的,後者服務於作為整體的民族的目的。(Pelczynski,p.11)但這種解釋有點勉強:實際上這是黑格爾僵硬的體系化方法帶來的混亂,研究者沒有必要為其自圓其說。

  「同業公會」(corporation)主要是一種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黑格爾談到「同業公會」時,不僅想到經濟組織,而且還想到宗教團體、學術團體和作為地方自治機構的城鎮委員會(town councils)(參見同上,第274、310頁)。黑格爾賦予它一定的政治意義黑格爾還談到,中世紀國家和市民社會的特殊職能和權力被劃入獨立的同業公會和自治團體。(黑格爾,1962年,第294頁),

  曾把「同業公會」歸屬於一種「政治秩序」,並視為「地方自治團體」(參見黑格爾,1981年,第138頁;1962年,第310-311頁),認為「同業公會」可以把原子式的市民組織起來,使之適應有機構造的國家,並在其中培養「倫理道德」。按黑格爾所理解的「同業公會」、他賦予「同業公會」的職責以及他所闡述的「同業公會」與國家的關係,其「同業公會」更接近於現代政治學中的「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概念。

  既然黑格爾將政治法律現象和制度包括在「市民社會」中,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把它僅僅解釋為社會;實際上,它是社會與國家的統一體。在黑格爾看來,個人與社會整體的關係既貫穿於社會的領域,又貫穿於政治領域,「市民社會」是兩者的綜合。那些將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等同於社會甚至社會經濟關係領域的做法,實際上是將「市民社會」的一個部分或環節即「需要的體系」替代了整個「市民社會」。

  根據上述,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既是社會,也是國家。有時候,他主要談其社會性的一面;有時候,他重點談其國家的一面,並將其視為一種特定的國家,稱為「外在的國家」、「建立在需要基礎上的國家和理智(或知性)所想像的國家」。所以,「市民社會」是黑格爾在法哲學中使用的三種國家概念之一。

  從邏輯上看,這個「市民社會」如諾克斯所說,既是「一種國家」,又是「真正國家的一個環節」(cf.Hegel,translator’s note,pp.Ⅹ、Ⅺ)。從知性的觀點看,它就是國家。只是從理性的層面上,這個國家被視為真正國家理念的一個環節。它抽象地看是不真實的,故知性(或理智)把它孤立起來,而理性的辯證法則將它視為理念整體(即「國家」)的個別環節:它依存於整體,以整體為基礎。

四、「市民社會」的歷史涵義解讀

  黑格爾的思維方式「有巨大的歷史感作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1頁)。他的政治哲學試圖綜合人類以往的全部政治經驗和政治理論,將邏輯與歷史統一起來。「市民社會」概念既是「國家」概念的環節,又具有特定的歷史涵義。

  首先,「市民社會」指近代資本主義社會和國家的統一體。黑格爾說:「市民社會是在現代世界中形成的。」(黑格爾,1962年,第197頁)在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中,倫理的三個環節即社會的三種組織類型與歷史發展緊緊地平行著:家庭屬於古代;市民社會是近代;國家雖出現於近代,但又超越了近代。

  關於黑格爾「市民社會」與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對應關係,人們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市民社會」與近代國家的關係,人們都避而不談。值得注意的是,黑格爾認為,他那個時代的美國僅僅是不成熟的「市民社會」(同上,1963年,第130頁),還沒有形成「國家」。對於美國當時存在的國家權力和政治制度,黑格爾並非視而不見。他談到美國存在著「公民秩序和鞏固的自由,全部聯邦構成一個國家,並且有它的若干政治中樞」,建立了作為「共和政體永久的楷模」的民主共和制度,「有一位大總統是國家的元首」,還有一部「形式上的法典」等。(同上,第128頁)然而,儘管有了這些屬於國家的種種因素,黑格爾仍然認為它沒有形成「國家」,因為「他們這一種團體的生存基礎既然建築在使人與人結合的各種需要上、安寧上,公民權利、安全和自由上,以及各個人如同原子構成物的集體生活上,所以國家僅僅是某種外在的東西,專事保護人民的財產」(同上,第129頁)。這種作為「外在的東西」的國家就是「市民社會」。

  黑格爾把一個典型的近代國家視為「市民社會」而排除在他的「國家」範圍之外,這從另一側面揭示了「市民社會」的內涵。它表明,「市民社會」概念指的是近代出現的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的關係,和以這種關係為基礎的社會政治共同體。

  其次,「市民社會」相當於近代契約論學派的國家概念。如前所述,這是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的直接起源。黑格爾不止一次把他的「市民社會」概念與契約論學派的國家概念相提並論。他說:「如果把國家想像為各個不同的人的統一,亦即僅僅是共同性的統一,其所想像的只是指市民社會的規定而言。許多現代的國家法學者都不能對國家提出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看法。」(黑格爾,1962年,第197頁)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或「外在的國家」與契約論學派的國家概念一樣,具有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特徵:其一,它們都以個人和個人的私有權為基礎,社會公共權力被看成保護私有權、私人福利和個人自由的工具;其二,它們在個人與社會整體的相互關係上具有相同的特徵。契約論學派的思想家把國家當作消極的東西,人們服從國家是為了免除自然狀態和無政府狀態的禍害,並以國家不侵犯個人的天賦權利為前提。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是互相對立的。黑格爾用晦澀的哲學語言對「市民社會」作了同樣描述: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沒有自覺認識到與普遍物的內在統一,僅把國家權力當作外在必然性來服從近代民主國家原子式個人形成的多數意志,即盧梭視為眾意的東西,也被黑格爾視為抽象的普遍性、形式的普遍性,是比他的「具體的普遍性」低級的形式。。這樣,通過「市民社會」概念,黑格爾將近代政治思想發展的成果綜合進了他的政治哲學體系之中。

五、「市民社會」的價值與地位

  黑格爾的這個綜合迷惑了許多人。一些企圖為黑格爾洗去「現代極權主義鼻祖」之汙名的學者,突出強調他通過「市民社會」概念吸納近代自由主義思想的努力,有人甚至將其解釋為自由主義思想家。但他們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即黑格爾在法哲學中賦予「市民社會」概念的地位。黑格爾與近代自由主義思想家之間的根本分歧表現在對「市民社會」地位的理解上。17、18世紀的契約論學派思想家無不把「市民社會」看作永恆的、合乎理性的社會和國家,而黑格爾對「市民社會」的肯定是有限度的,他並沒有把它理想化。他把「市民社會」作為三段式中需要予以克服、超越和綜合的反題,作為低於「國家」的倫理形式,其目的即在於揭示它的內在矛盾和局限性,指出超越它的必然性。

  黑格爾承認特殊性原則是近代歷史的必然產物,有其存在的權利。他批評柏拉圖式的國家的缺陷,在於它否定了主觀自由,不能容納特殊性原則。他把解放特殊性作為「理念的無限權利」,把主觀特殊性原則作為近代世界的本質特徵,而「市民社會」正是主觀特殊性得到充分發展的領域,因此在法哲學中獲得了一席合法的地位。但是,黑格爾站在整體主義的立場上指出了「市民社會」的內在矛盾和局限性: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存在著矛盾衝突,社會建立在不穩定的基礎之上,人的社會性沒有得到充分發展,人的自由只是表面的、形式的自由,等等。總之,它是一種不完善的社會結合形式。

  黑格爾生活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一生經歷了從法國大革命到七月革命的歷次重大歷史事件以及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變革,目睹了資本主義社會從強烈的陣痛中誕生及初期的混亂和動蕩。到他逝世前,已經「經歷了不能用語言形容的戰亂」(同上,1963年,第498頁)。個人與社會的對立,社會內部的階級、黨派的分化及其矛盾鬥爭,國家各機構之間的摩擦和傾軋等,都引起了黑格爾的思考。他說:「這種衝突,這種癥結,這種問題,便是『歷史』現在正在從事,而須在將來設法解決的。」(黑格爾,1963年,第479頁)

  黑格爾戴著德國人的有色眼鏡來觀察英、法現代社會出現的問題。在他看來,17、18世紀的自由主義國家學說無力解決這些問題,甚至它本身就是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源之一。因此,黑格爾的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便是克服自由主義國家(即「市民社會」)的缺陷,尋求一種新的社會結合形式,來取代「市民社會」即自由主義國家。

  這種意圖在他的法哲學中就表述為:「市民社會」只是「國家」理念的一個環節,它在真正的「國家」中才有其真理性;它本身是不真實的,是必須予以揚棄的。而這種揚棄是通過所謂「教育」(Bildung)實現的。

  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主要是個人受教育的領域。這種教育不是受之於師長或書本,而是來自個人的社會生活本身。在「市民社會」的生活實踐中,個人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時,也必然受到普遍物的制約和支配;個人只有認識和服從這種普遍物,才能實現個人的目的。在「市民社會」的活動中,個人逐漸會認識到自己不是孤立的個人,而是社會的存在物;認識到自己與普遍物的內在統一,即認識到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與社會整體利益的一致性。這種「倫理情緒」已經出現在同業公會中。黑格爾指出:「只有在同業公會中,這種必然性才達到自覺的和能思考的倫理。」(同上,1962年,第351頁)因此,他把同業公會看作是國家的「倫理根源」之一。雖然在同業公會中出現的普遍與特殊的內在統一還只是局部的,但這種「公會精神」本身潛在地轉變為「國家精神」(同上,第309頁)。這就充分顯示了「市民社會」的「教育」意義。在黑格爾看來,當個人經過這種「教育」達到了與社會的自覺統一,即自覺服從社會的客觀規律、服從國家的權威和法律時,「國家精神」和「國家感」就代替了自私自利的市民精神,「市民」就提高為「公民」;與此相適應,社會結合也就達到了更高一級的水平,達到了「真正的國家」階段。

  由此可見,「市民社會」是「國家」的歷史前提,「國家」是「市民社會」的歸宿。黑格爾的「國家」理想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充分發展和內在矛盾得到解決的基礎之上的。

參考文獻:

  黑格爾,1962年:《法哲學原理》,範楊、張企泰 譯,商務印書館。

  1963年:《歷史哲學》,商務印書館。

  1982年:《小邏輯》,商務印書館。

  1981年:《黑格爾政治著作選》,商務印書館。

  林喆,1999年:《黑格爾的法權哲學》,復旦大學出版社。

  《馬克斯恩格斯選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莫基切夫,1979年:《政治學說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鬱建興,2000年:《自由主義批判與自由理論的重建 —— 黑格爾政治哲學及其影響》,學林出版社。

  Hegel, 1942,  Philosophy of Right, trans.by T.M.Knox,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elczynski, Z.A., 1971, 「The Hegelian conception of the state」,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ed.by Z.A.Pelczynski, Camb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elczynski.Z.A.(ed.), 1984,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Studies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aylor, Ch., 1975, Hege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來源:《哲學研究》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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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市民社會的概念發源於西方,隨著社會歷史和經濟關係的變化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國別中,它的含義、構成、作用和性質也會有所不同。市民社會是一種歷史現象,是具有特質的社會現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文章結合時代的變遷對國內外學者關於市民社會的論述進行梳理,試圖釐清市民社會概念的演變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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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滿於現代性所導致的異化與疏離,黑格爾與其同時代的理論家們對啟蒙理性展開了反思,具體到政治法律方面,則是試圖超越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們發明的自然權利與社會契約理論。古典自然權利學說,經過霍布斯、洛克至康德、費希特的發展,到黑格爾所處的時代已然斑斕成熟,黑格爾在《論對待自然法的科學方式》等著述中對之作了全面系統的反思。在黑格爾看來,霍布斯試圖從個體自我保存的欲望中推出自然權利,顯然是犯了從「是」中推出「應當」的「自然主義的謬誤」。而洛克的學說則稍顯混雜:他有時候試圖從人自我保存的動物性慾望中推出自然權利;在另外一些場合,又試圖以理性和神性來支撐他的權利觀。
  • 吳曉明:黑格爾誕辰250周年,他的哲學遺產過時了嗎?
    黑格爾的整個哲學要求我們超出外在反思,超出一般所謂的知性的知識。知性的知識,局限於抽象的普遍性(知性範疇、知性規律),並將之加諸任何僅僅作為雜多的內容之上(知性反思、形式推理)。黑格爾的思辨觀念論無可辯駁地論證了這種知識的主觀主義-形式主義性質。因此,真正的問題正在於超越這種知識,而進入到真正客觀性的領域。
  • ——康德、黑格爾和克勞塞維茨
    可以說上述國際政治理論大師將國家視為國際社會主要行為主體、國際政治無政府狀態等的基本假設,主要來源於黑格爾的國際政治思想。   其次,黑格爾的歷史終結論被一些學者改造後用來預測冷戰後的國際秩序。   第二,克勞塞維茨提出了「絕對暴力」概念。他認為:「戰爭是一種暴力行為,而暴力的使用是沒有限度的。因此,交戰的每一方都使對方不得不像自己那樣使用暴力,這就產生了一種相互作用,從概念上講,這種相互作用必然會導致極端」,即「最大限度地使用武力」。
  • 【圖文版】黑格爾研究必讀的十本書
    最早介紹黑格爾到國內思想界的時間可以追溯 1902年(參見張仲民:《黑格爾哲學在清末中國的譯介》,《哲學研究》,2012年第9期),如此算下來,黑格爾研究在國內已有108年的歷史。在這百餘年中,黑格爾對於中國人而言已經是一個如雷貫耳的名字,這不得不歸結於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主導地位,稍有學識的人都知道馬克思曾經受到黑格爾的影響,可稱作黑格爾的私淑弟子。
  • 黃金城︱有機體、審美現代性方案與青年黑格爾
    在歷史語義學上,這個時期構成了一個「紀元閾」(Epochenschwelle),直接為今天的政治—社會語言提供了概念儲備。「有機體」(Organismus/organism/organisme)概念正是在這個時期以一種舊詞新用(Neologismus)的方式重新登場。
  • 黑格爾的面具
    哲學所揭示的真理是具體的,是與其他的概念處於複雜而又動態的關係之中,因而真理不能僅僅是某門學科片面展示的真理,而只能是參照世界整體在歷史中不斷動態展現自身的真理。黑格爾反對按照自然科學的方式,將真理僅僅理解為主觀符合客觀的思想理論,真理不僅是認知意義上的真理,而且還是負載著普遍的實踐價值的真理。
  • 黑格爾的文論簡析
    其中都有涉及美學和文藝理論的,而美學(藝術哲學)的專著是《美學講演錄》(1835一1838整理出版),它是黑格爾講課的學生筆記,在他死後由學生們整理出版的。朱光潛先生的中譯本名為《美學》,分三卷出版。黑格爾的美學是他的客觀唯心主義辯證法哲學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 德國唯心論哲學大師黑格爾
    黑格爾(1770—1831年)黑格爾(1770 -1831年),全名格奧爾格·威廉·弗裡德裡希·黑格爾,德國19世紀客觀唯心主義哲學傑出代表、政治哲學家。黑格爾畫像出身官吏家庭的黑格爾自幼聰明好學,10歲起就讀於斯圖加特文科中學,18歲進入圖賓根神學院學習,主修神學和哲學。
  • 羅素:黑格爾對中國的唯一了解,就是知道有這麼一個國家
    這是一種由時間和現實組成的概念,但在黑格爾那裡,他所說的歷史是一種動態的、變化的、進步的概念,譬如你昨天還是一個文盲,今天卻成為了一個教授,昨天是一位女性,今天卻成了一個男性,這種構成變化的、動態的進程,在黑格爾看來才是真正有意義的歷史
  • 世界哲學史丨施杜裡希 :黑格爾哲學的一般特徵——辯證法
    不過有一點是應該承認的,當一個事先沒有心理和知識準備的讀者第一次閱讀黑格爾的著作如《精神現象學》時,面對黑格爾的那些令人頭暈目眩和眼花繚亂的概念堆砌,他會感到不知所措的。在下面的敘述中,我們將盡力避免黑格爾式的冗長的表達方式,目的是試圖闡明黑格爾哲學的兩個基本要素:即由黑格爾發展出來的技藝精湛的辯證方法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他的整個思想體系的統一結構。
  • ...主權形態」的批判性反思——試談政治範疇對普遍性概念的挑戰(上)
    但如果我們在當今全球化時代價值領域的「世界大戰」背景下,把「中華文明的偉大復興」視為一場曠日持久的「自我與他人」、「主觀與客觀」、「內在與外在」、「普遍與特殊」」的往復運動和自我更新,我們就必須同時拒斥「亡國論」和「速勝論」,而是循著當年毛澤東「論持久戰」的邏輯,以一種前所未有的耐心、堅韌、信心和認真態度,去致力於當代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的結構性分析,以期從中找到「中國道路」和「中國夢
  • 黑格爾為什麼說東方的哲學不屬於哲學史
    在歷史上,哲學家提出了一個核心概念,推動哲學向前發展,這就相當於哲學思想中的一個環節。後面的哲學家也是如此。最後,這些概念作為精神運動的過程同時構建起了哲學思想的體系。因此,哲學就是哲學史。哲學史上的概念,看起來是在歷史長河中依次出現的,但它們同時也是一個邏輯嚴密的哲學體系在時間中的展開。
  • 黑格爾關於哲學的七個比喻
    黑格爾說:「一個有文化的民族」,如果沒有哲學,「就像一座廟,其他方面都裝飾得富麗堂皇,卻沒有至聖的神那樣。」黑格爾借用「廟」與「神」的關係來生動比喻人類生活與哲學兩者之間的關係。按照黑格爾的比喻,廟裡的「神」是使「廟」成其為廟的「靈光」,哲學則是使人類的「文化殿堂」和「精神家園」成其為文化殿堂和精神家園的「靈光」。
  • 王元化:自從讀了黑格爾哲學以後,我成為他的景仰者
    今天是十九世紀哲學家格奧爾格·威廉·弗裡德裡希·黑格爾250周年誕辰。2018年以來,上海書店出版社全新編輯整理的「王元化著作系列」陸續問世,目前已出版七種。每本都提及閱讀黑格爾著作對王元化的重大影響,其中《讀黑格爾》一書更是他對黑格爾全面理解的體系之作,書中屢見其對黑格爾的深度討論和精彩評價。現摘選以下文字,紀念兩位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