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如何應對青少年犯罪的低齡化、暴力化

2020-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李哲

■ 澳門並沒有降低刑事歸責年齡,但通過實施違法青少年的教育監管制度,未成年人實施刑事犯罪的數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有著比較明顯的下降。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澳門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違法青少年的教育與監管制度相對比較完善,通過警方訓誡、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及入住短期宿舍等非收容措施,以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收容措施,強調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決定過程的司法介入和人權保障,在各項措施的執行中由司法機關、社會工作局的社會重返廳及各類民間團體相互協作,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近幾年開立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卷宗明顯減少。

澳門關於刑事歸責年齡的討論

2009年2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鑑於澳門青少年犯罪出現了低齡化、暴力化及犯罪率趨增的趨勢,向澳門立法會提出了《修改刑事歸責制度》的法案,呼籲推出針對青少年犯罪的新制度及措施,以應對社會變遷對青少年健康成長帶來的衝擊。根據該提案,如果14至16歲的青少年實施「極度嚴重的犯罪」時,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該提案在立法會沒有獲得通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該法案的內容涉及到基本制度的重大修改及刑事政策的實質性調整,會損害現行法律體系固有的價值取向和結構體系。同時,立法會還認為,澳門現有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主要指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並沒有降低刑事歸責年齡的必要。

有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案距今已有近11年的時間,澳門未成年人犯罪及對其教育感化的效果又是如何呢?筆者統計了自2007年《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實施以來澳門法院受理的教育監管案件數量,數據顯示,有關違法青少年案件的受理宗數從2008年153宗、2009年至2011年的至少70宗,到最近幾年平均受理20多宗。可以看出,澳門並沒有降低刑事歸責年齡,但通過實施違法青少年的教育監管制度,未成年人實施刑事犯罪的數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有著比較明顯的下降。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澳門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教育監管制度的法律淵源

1999年10月25日,當時的澳葡政府鑑於1971年制定的關於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的法例已經「陳舊且不合時宜」,為「使其現代化並切合社會及年輕人方面之現況」,發布了第65/ 99/M號法令,規定了針對已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之事實的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以及可能受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制度。

2007年,為「教育青少年遵守法律及社會共同生活的最基本規則,使青少年能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澳門特別行政區又通過了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將年滿十二歲尚未滿十六歲時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的青少年的教育及監管從第65/99/M號法令中獨立出來,並相應廢除了該法令第二編的相關內容,但有關十二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仍需適用第65/99/M號法令。

未成年人教育監管的具體措施

對於實施刑事犯罪或輕微違法行為時已滿十二歲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對其的教育監管措施可以分為兩大類,即警方訓誡及由司法介入的各種收容及非收容措施。

警方訓誡,是指由治安警察局的專責小組對首次實施比較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採用的教育措施。警方訓誡可以僅僅以訓誡的方式結案,也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未成年人參加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社區支援計劃。社區支援計劃由澳門政府的社會工作局負責跟進。

司法介入的教育監管措施,包括非收容性質的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及入住短期宿舍,以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收容措施。其中,對於被判處感化令或入住短期宿舍的違法青少年,亦可以要求其遵守特定的行為守則。

對於需司法介入的教育監管措施,警方會將相關案件移送負責領導刑事偵查的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刑事訴訟辦事處的檢察官認為適宜的,再將卷宗移送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並由該法庭的法官在駐初級法院檢察官的參與下作出相關的教育監管決定。根據澳門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的統計,2016至2018年分別移送了47、34、48宗教育監管卷宗。教育監管程序也可以由法官依職權以批示開展,或任何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檢舉而開展。

(1)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都是非收容的教育監管措施。司法訓誡是指法官向青少年作出嚴正警告,指出其行為的不法性、不正確之處及後果,告誡其所作出的行為須符合法律規範及法律價值觀,並鼓勵其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復和措施是指召集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人舉行復和會議,旨在協助青少年不再作出不法行為,使其認識其行為的不正確之處,以及使青少年能真心悔過,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遵守行為守則是一項跟進和指導措施,旨在設定或強化規限青少年行為的條件,使其行為符合社群生活的基本的法律規範及法律價值觀。遵守行為守則的期間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社會服務令是指由法院命令青少年進行有利於公共實體或非營利的私人實體的特定活動。社會服務的時數最短為20小時,最長為240小時,且應在一年內完成。感化令措施是指執行一項個人教育計劃,該計劃應包含法官對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動,以及法官對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青少年的實體所定的義務。感化令措施的期間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三年。

上述措施由社會工作局社會重返廳下設的青少年組專門負責,以幫助違法青少年重新融入社會,建立健康、守法的生活,並負責每六個月撰寫一份關於違法青少年行為的社會報告。主要服務內容包括針對個人及家庭的心理輔導,就學、就職和職業培訓等。

(2)入住短期宿舍。對處於下列任一情況的青少年,可採用入住短期宿舍措施:作出被定為犯罪的事實,且不適合對其採用其他措施;經社會重返部門跟進教育監管措施的執行,但其行為未有改善;在少年感化院接受收容措施,且離院時,須繼續接受輔助或跟進;作出被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及缺乏家庭支持,且不適合對其採用其他措施。入住短期宿舍的期間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一年。

短期宿舍是由社工局設立,採用半開放的管理模式,宿生可以於日間外出上學或就業,但需在指定時間返回中心,旨在通過規律化的宿舍生活以及相關培訓,讓入住的青少年培養正常的作息時間及生活秩序,維持其與社會接觸,以便日後順利融入社會。

(3)收容。收容是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中最為嚴厲的一種,也是應當被最後適用的手段。根據《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25條,收容是指青少年離開自由環境而留在少年感化院,以便向其灌輸符合法律的價值觀,獲得知識和技能,以便日後能以負責任的方式重返社群生活。收容期一般為一至三年,但觸犯嚴重罪行者則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作出被定為可科處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的事實,或者再次作出被定為犯罪或可處以徒刑的輕微違反的事實的青少年,如不適合對其採用其他措施,則須採用收容措施。少年感化院收容違法青少年的機構包括相對輕微的教導中心和更為嚴厲的教管訓練中心。

少年感化院的教導中心適用於首次被判需接受收容教育處理的青少年(但特別嚴重的除外),收容期為一至三年,對違法青少年講授正規的學習課程、進行規律性的生活訓練以及適當的輔導教育。倘若入住教導中心的青少年長期表現惡劣,法官可將其轉至教管訓練中心。

教管訓練中心是少年感化院中最為嚴厲的機構,院生相對自由活動的時間也更為有限。教管訓練中心的管理制度最為嚴格,對院生進行紀律訓練、體能鍛鍊、各種學習活動、職業培訓及輔導教育。教管訓練中心的收容對象包括以下幾種:觸犯嚴重罪行的青少年;曾接受非收容性措施跟進的青少年,但長期表現惡劣,且在被判收容措施時已滿十六歲;在少年感化院收容期間或離院後再犯案的青少年;被收容於教導中心但違反紀律制度的院生;曾入住少年感化院,獲準提前離開但其後表現惡劣的青少年。

如果有低齡重罪惡性案件發生,澳門的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法官會在聽取有關青少年的社會調查報告後,決定收容的措施,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的教管訓練中心。如果作出的犯罪事實屬可科處最高限度超過八年徒刑的犯罪,收容期限可以長達五年。如果五年屆滿,法官經考慮青少年在收容期間的表現及違反紀律的情況,認為青少年仍未能以負責任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且依據預見其可能再次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的事實,收容還可以再延長三年。又或者該青少年以往曾作出兩個或兩個以上被法律定為犯罪的事實,且就每一事實已採用收容措施的情況下,也可以將對其的收容再延長三年。然而,如上述措施的執行在青少年年滿二十一歲前仍未完成,則該措施的執行至青少年年滿二十一歲時即須終止。

(作者為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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