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年齡是否降低?人大代表:並非預防少年犯罪有效手段

2021-01-19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範圍內的治理難題,近年來低齡惡性犯罪引起了全社會關注,每一起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發生後,便會出現 「降低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年齡不能成為青少年犯罪的護身符」等聲音。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成為今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熱議的話題。

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這一建議此前引發公眾熱議。

而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則在自己擬提交的議案中表示,一味較真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並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在權衡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前,更應得到關注的是集教育矯治未成年人理念和功能為一身的收容教養制度。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引關注

肖勝方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嚴重。「現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越來越小,犯罪低齡化趨勢愈發凸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也在變大,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國慶2019年初接受採訪時曾表示,經統計,未成年人犯罪比五年前降低了30%。但未成年人犯罪出現低齡化、低文化(趨勢),特別是流動人口,一些流浪兒童犯罪率比較高,而且呈現組織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傾向。

方燕也表示,近些年「大連男孩殺害幼女案」等案件發生,由於未成年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且往往由於制度的不完善,這些未成年人又因無妥善教育矯治措施而被放任發展,給社會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也就是說,在刑罰和放任之間存在一個巨大的空白地帶,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勢在必行。」

刑責年齡分類過於機械化 是否引入惡意年齡補足規則?

「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肖勝方在建議中表示,13周歲的少年基本已經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許多未成年人12歲-13歲就身材高大,大腦發育較快,面貌成熟。

方燕表示,根據年齡對刑事責任進行完全分類過於機械化。畢竟,現實生活中總有個例,有些未成年人比同齡人更成熟。

因此英美法系才出現了「惡意年齡補足」規則,旨在證明,「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受試者的主觀惡意能夠區分是非,並堅持違法,即使他的年齡不到14歲(英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歲),仍然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她解釋道,該規則的提出目的在於突破僵化的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力求在個案中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識別和控制的能力區分其刑事責任,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在最大範圍內實現個案的公平與正義。英美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已經在一定程度使用該規定。

「然而,該制度是否能夠嫁接到我國,仍有較大爭議。」方燕強調,實踐中如何統一對「具有惡意」的認定標準和技術方法;如何保證有關機關進行「惡意」認定時的公正性;認定過程應遵循怎樣的法律程序;是否需由專門機構進行監督。這種確保結果客觀公正的、保證這一制度能夠有效落地執行的措施,都需要充分的論證及實踐的檢驗。

同時,她表示,「惡意年齡補足」規則賦予了司法極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個案正義,但對於我國整個法律體系而言,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將更不利於法治和社會的穩定與正義。

在考慮降低刑責年齡前 應激活完善收容教養制度

刑責年齡是否降低一直以來爭議較大。

「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意味著將有更多未成年人在監獄受到刑事處罰。由於未成年人認識能力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較弱,適用刑罰很容易導致交叉感染,催生監獄化犯罪人格。」方燕解釋道,「這不僅不利於預防犯罪,還容易導致他們重新犯罪。」

此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刑責年齡爭議的背後,是法律仍缺乏對低齡暴力犯罪的幹預矯治,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建立一套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方燕也表示,在權衡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前,更應得到關注的是集教育矯治未成年人理念和功能為一身的收容教養制度。

此次,她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繼續保留收容教養制度並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釋使其具有法律依據,在審理和決定程序上實現司法化,在執行上改變執行方式和統一執行場所,使收容教養制度能夠適應社會發展和實踐的需要。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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