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夏,詹勇通過婚戀網找到一位46歲「平和嫻淑」的女性,奔著結婚的目的,在見面10天裡轉給對方160萬元。2019年秋,倆人鬧掰,對方返還72.5萬,剩餘的錢遲遲未還,倆人鬧上法庭,兩次審理均判錢款屬「贈與」。
北京大爺網戀
詹勇,是一位地道的北京人,操著一口流利的北京話,有著北方人的結實魁梧。
2019年5月,提前退休的詹勇,想要找一個老伴共度後半生,他是這樣定義另一半的:性格平和,願意以家庭為中心的女人。
5月中旬,他在婚戀網上認識了46歲的離異女人陳夢。「她說話蠻好聽的,給我的感覺很不錯,是廣州本地人。」詹勇說,他之所以提前退休,一是因為自己有很嚴重的鼻炎,受不了北方寒冷乾燥的天氣,打算提前去南方養老;二來老伴去世6年了,孩子在國外有自己的生活,他獨自一人著實孤獨,想找一個廣州本地女子相伴終老,「了解後知道,她是廣州本地人,離婚十來年了,雖然有倆孩子,孩子常跟著夫家生活,總體看蠻符合我的意願的。」
成年人的世界,感情相對理性,倆人儘管在微信上聊的火熱,還是口頭約定了網戀三部曲:認識、租房磨合、結婚買房。
詹勇說,當時陳夢在廣州做汽車銷售,聊天中也多次跟他提起,工作辛苦,生活不易,「我也挺心疼她的,想著結了婚,她能照顧我,我替她分擔一些壓力,相互扶持過日子嘛,也沒什麼。」
見面10天轉給對方160萬
2019年6月10日,對詹勇來說,是值得紀念的日子,這一天他飛到廣州,在賓館見到陳夢,「大眼睛,很精神,個頭不高,黑黑的。」
初次見面,彼此印象還不錯,倆人開啟同居生活,詹勇期待著未來能在廣東擇一城,買一房,和合拍的人終老。按照口頭約定「如果結婚,婚後購房由男方出資」,及讓陳夢看到自己真心實意想和她過日子的誠意,詹勇在2019年6月13日、6月20日、6月21日分別轉給對方10萬、100萬、50萬,9月10日又給陳夢轉了兩個月的生活費8萬元,共計費用168萬元。記者了解到,這168萬元中,有10萬元是委託陳夢租房用的,陳夢也於6月15日租了一套月租7000元的兩居室。
這期間,詹勇將自己的醫保關係轉到了廣州,就落戶在陳夢原本居住的家裡,陳夢的家距離租住的小區僅有3站路,詹勇表示,他多次提及想去陳夢家裡坐坐,均未有回應。
年齡差12歲,南方米飯北方麵食,生活習性各有不同,詹勇提出過自己的擔憂,「對方在微信裡表示,可以照網上的學著做麵食,每天下班來陪我,給我做飯。」詹勇覺得,自己特別幸運,找了一個這麼善解人意的人。
裂痕出現在同居一個多月後,詹勇發現陳夢開始不回家,白天也不回來,打電話問「在哪裡」,總是回復「在忙」「出差了」「去朋友家了」……「一個月就一起吃了3頓飯,同床共枕了4次,之前承諾說做飯,陪我,都沒有兌現,說話就是瞪著眼睛,語氣很厲害,真實的性格跟我之前認知的差別太大。」
記者注意到2019年8月5日的一則聊天記錄,詹勇表示「內心孤獨,想找個老婆陪伴,想安穩」,陳夢回覆:「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個過程的沉澱,不要憧憬太多,生活就是過日子,平淡的。」
倆人徹底鬧掰,是在11月初,陳夢告訴詹勇,房子需要繳納租金了,並打算把柜子裡的美金換成人民幣當作家用,這激怒了詹勇,詹勇在微信中直指陳夢「竟敢盜取我的美元」?陳夢回懟:「你有病,我一分錢都沒有動」。倆人因為各種瑣事爭吵不斷,男方認為女方是滿嘴漂亮話,貪圖錢財,女方認為男方出爾反爾,玩弄感情,不負責任。往日溫存不在,倆人徹底開撕,詹勇要求陳夢返還之前打到她銀行卡裡的100多萬存款,多次追討下,陳夢在11月14日至11月19日期間,4次返還詹勇72.5萬元,剩下的95.5萬元遲遲未還。
兩次鬧上法庭均被判「贈與」
想像中風花雪月的故事,變成了現實中的一地雞毛。
錢財追討未果後,詹勇不甘心,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陳夢返還剩餘95.5萬元的不當得利。
2020年5月22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在一審審理中,針對168萬元用途,兩人出現爭議。陳夢認為,兩人之間是屬于贈與合同關係,原因在於,2019年6月倆人確立戀愛關係的時候,詹勇曾向她提出,一起生活後不必外出工作,由他承擔雙方及女方兩個兒女的生活費用,因女方對辭職有顧慮,男方承諾贈予200萬,當時只轉了150萬,後因同居生活需要,又轉了10萬租金及8萬生活費,均屬于贈予。詹勇並不認可,「倆人結婚,總得有房住,我是奔著結婚為目的轉過去的錢,要不我傻呀,認識10天,給你轉過去100多萬,還承諾替你養孩子,跟我又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在一審判決中,法官認為10萬租金和8萬生活費,雙方均共同居住生活過,不屬於不當得利,150萬的轉帳,是男方在給付女方的時候以「辭去工作」為附條件,是有條件的贈與,女方現在已經辭去工作,贈與的條件也已成就,雙方之間構成贈與關係。判決書中還表示,雖然被告(女方)在2019年11月曾轉帳返還原告72.5萬元,但該行為不足以推翻原告對本案所主張的款項做出贈予意思的表達,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95.5萬元的訴訟請求。
2020年8月1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駁回詹勇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贈與」到底是什麼?
兩審判決中,法院均判為「贈與」,在法律中,「贈與」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概念?在詹勇和陳夢的糾葛中,「贈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一面?
「贈與合同作為一種無償的行為是很少見的,但是因為這種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律的嚴格,必須雙方意見都一致才能成立。」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在詹勇和陳夢的糾紛中,存在一個大前提和小前提問題,「大前提就是結婚,小前提就是辭職,正常人的邏輯思維,我不可能在不是很親密的關係下,免費贈與你怎麼多的錢,這不符合常理,如果結婚了,女方為了照顧家庭,辭去了工作,我為了讓你放心安心,贈與了財物,這是符合常理的。不能說把一個小前提作為一個附條件贈與。」該業內人士認為,戀愛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從法律實踐當中來看,基本不會這樣判的。
記者了解到,從法律上來說,贈與在實際交付前,出贈的一方是隨時可以違約的,但贈與之後,已經完成的,是不能撤銷的。該業內人士認為,該起事件當中,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關鍵在於附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條件成就了也不能撤銷贈與。「我認為此案中贈與的條件並沒有成就,首先對方是奔著結婚去的,倆人並沒有結婚,只是你辭去工作當作了贈與的條件,那為什麼呢?為什麼你辭去工作我就要給你這麼一大筆錢呢,這個邏輯不太講的通。」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財產是屬於無償贈予,還是不當得利。就目前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確實很難有統一結論。但就法律程序而言,如果一方對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要求法院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本案。
延伸閱讀: 520、1314……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近日
重慶武隆法院審結一起因戀人分手
而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原告鄭某與被告蔡某經人介紹並確立了戀愛關係。在戀愛過程中,鄭某通過微信多次、小額度向蔡某轉款,其中不乏諸如「520」「1314」之類金額,共計轉款1.4萬餘元。2019年12月,雙方解除戀愛關係。分手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戀愛期間轉給被告的上述金錢,蔡某雖承認自己收到鄭某的轉款,但她認為,這些錢是兩人戀愛期間基於愛對自己做出的贈與行為,不願歸還,雙方產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鄭某曾多次向蔡某洪以微信轉帳方式支付金錢,本質上屬於鄭某為增進雙方感情,維持戀愛關係的贈與行為。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關係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鄭某多次向蔡某洪支付金錢,蔡某洪均予以接受,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均已實際履行完畢,並且贈與的數額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內,也符合社會交往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故蔡某洪基于贈與合同而取得鄭某支付的金錢具有合法依據。關於鄭某主張其基於結婚目的而向蔡某洪支付金錢,鄭某未能舉證證明已將結婚目的約定為贈與合同所附條件的情形下,對其此項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能否返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從贈與的性質而言,可以區分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和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
一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係指一方為了締結婚姻關係而贈與對方財物的行為,生活中主要包括結婚的彩禮以及為訂婚而購買的鑽戒等,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上述贈與行為的贈與人,在實施贈與彩禮或鑽戒行為時,當事人間往往不可能存在書面甚至口頭贈與合同,更無可能明確將解除條件明確表達在贈與行為之中。認定上述贈與行為中附有解除條件(確定不結婚或一定條件下解除婚姻關係),實際上是結合社會善良風俗,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客觀解釋的結果。上述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可請求返還。
二
一般贈與行為
戀愛過程中,一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為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屬於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為。此種贈與能否要求返還,應當適用合同法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上述一般贈與行為,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並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被贈與財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在贈與行為不存在效力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予以返還。
戀愛期間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以認定。因此,情侶間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熱戀也應保有理智。
在經濟條件允許範圍,小額贈與行為是現代生活戀愛中的正常現象,可以增進戀人情感,穩固戀愛關係,但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據可依。
2019年夏,詹勇通過婚戀網找到一位46歲「平和嫻淑」的女性,奔著結婚的目的,在見面10天裡轉給對方160萬元。2019年秋,倆人鬧掰,對方返還72.5萬,剩餘的錢遲遲未還,倆人鬧上法庭,兩次審理均判錢款屬「贈與」。
北京大爺網戀
詹勇,是一位地道的北京人,操著一口流利的北京話,有著北方人的結實魁梧。
2019年5月,提前退休的詹勇,想要找一個老伴共度後半生,他是這樣定義另一半的:性格平和,願意以家庭為中心的女人。
5月中旬,他在婚戀網上認識了46歲的離異女人陳夢。「她說話蠻好聽的,給我的感覺很不錯,是廣州本地人。」詹勇說,他之所以提前退休,一是因為自己有很嚴重的鼻炎,受不了北方寒冷乾燥的天氣,打算提前去南方養老;二來老伴去世6年了,孩子在國外有自己的生活,他獨自一人著實孤獨,想找一個廣州本地女子相伴終老,「了解後知道,她是廣州本地人,離婚十來年了,雖然有倆孩子,孩子常跟著夫家生活,總體看蠻符合我的意願的。」
成年人的世界,感情相對理性,倆人儘管在微信上聊的火熱,還是口頭約定了網戀三部曲:認識、租房磨合、結婚買房。
詹勇說,當時陳夢在廣州做汽車銷售,聊天中也多次跟他提起,工作辛苦,生活不易,「我也挺心疼她的,想著結了婚,她能照顧我,我替她分擔一些壓力,相互扶持過日子嘛,也沒什麼。」
見面10天轉給對方160萬
2019年6月10日,對詹勇來說,是值得紀念的日子,這一天他飛到廣州,在賓館見到陳夢,「大眼睛,很精神,個頭不高,黑黑的。」
初次見面,彼此印象還不錯,倆人開啟同居生活,詹勇期待著未來能在廣東擇一城,買一房,和合拍的人終老。按照口頭約定「如果結婚,婚後購房由男方出資」,及讓陳夢看到自己真心實意想和她過日子的誠意,詹勇在2019年6月13日、6月20日、6月21日分別轉給對方10萬、100萬、50萬,9月10日又給陳夢轉了兩個月的生活費8萬元,共計費用168萬元。記者了解到,這168萬元中,有10萬元是委託陳夢租房用的,陳夢也於6月15日租了一套月租7000元的兩居室。
這期間,詹勇將自己的醫保關係轉到了廣州,就落戶在陳夢原本居住的家裡,陳夢的家距離租住的小區僅有3站路,詹勇表示,他多次提及想去陳夢家裡坐坐,均未有回應。
年齡差12歲,南方米飯北方麵食,生活習性各有不同,詹勇提出過自己的擔憂,「對方在微信裡表示,可以照網上的學著做麵食,每天下班來陪我,給我做飯。」詹勇覺得,自己特別幸運,找了一個這麼善解人意的人。
裂痕出現在同居一個多月後,詹勇發現陳夢開始不回家,白天也不回來,打電話問「在哪裡」,總是回復「在忙」「出差了」「去朋友家了」……「一個月就一起吃了3頓飯,同床共枕了4次,之前承諾說做飯,陪我,都沒有兌現,說話就是瞪著眼睛,語氣很厲害,真實的性格跟我之前認知的差別太大。」
記者注意到2019年8月5日的一則聊天記錄,詹勇表示「內心孤獨,想找個老婆陪伴,想安穩」,陳夢回覆:「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個過程的沉澱,不要憧憬太多,生活就是過日子,平淡的。」
倆人徹底鬧掰,是在11月初,陳夢告訴詹勇,房子需要繳納租金了,並打算把柜子裡的美金換成人民幣當作家用,這激怒了詹勇,詹勇在微信中直指陳夢「竟敢盜取我的美元」?陳夢回懟:「你有病,我一分錢都沒有動」。倆人因為各種瑣事爭吵不斷,男方認為女方是滿嘴漂亮話,貪圖錢財,女方認為男方出爾反爾,玩弄感情,不負責任。往日溫存不在,倆人徹底開撕,詹勇要求陳夢返還之前打到她銀行卡裡的100多萬存款,多次追討下,陳夢在11月14日至11月19日期間,4次返還詹勇72.5萬元,剩下的95.5萬元遲遲未還。
兩次鬧上法庭均被判「贈與」
想像中風花雪月的故事,變成了現實中的一地雞毛。
錢財追討未果後,詹勇不甘心,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陳夢返還剩餘95.5萬元的不當得利。
2020年5月22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在一審審理中,針對168萬元用途,兩人出現爭議。陳夢認為,兩人之間是屬于贈與合同關係,原因在於,2019年6月倆人確立戀愛關係的時候,詹勇曾向她提出,一起生活後不必外出工作,由他承擔雙方及女方兩個兒女的生活費用,因女方對辭職有顧慮,男方承諾贈予200萬,當時只轉了150萬,後因同居生活需要,又轉了10萬租金及8萬生活費,均屬于贈予。詹勇並不認可,「倆人結婚,總得有房住,我是奔著結婚為目的轉過去的錢,要不我傻呀,認識10天,給你轉過去100多萬,還承諾替你養孩子,跟我又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在一審判決中,法官認為10萬租金和8萬生活費,雙方均共同居住生活過,不屬於不當得利,150萬的轉帳,是男方在給付女方的時候以「辭去工作」為附條件,是有條件的贈與,女方現在已經辭去工作,贈與的條件也已成就,雙方之間構成贈與關係。判決書中還表示,雖然被告(女方)在2019年11月曾轉帳返還原告72.5萬元,但該行為不足以推翻原告對本案所主張的款項做出贈予意思的表達,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95.5萬元的訴訟請求。
2020年8月1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駁回詹勇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贈與」到底是什麼?
兩審判決中,法院均判為「贈與」,在法律中,「贈與」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概念?在詹勇和陳夢的糾葛中,「贈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一面?
「贈與合同作為一種無償的行為是很少見的,但是因為這種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律的嚴格,必須雙方意見都一致才能成立。」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在詹勇和陳夢的糾紛中,存在一個大前提和小前提問題,「大前提就是結婚,小前提就是辭職,正常人的邏輯思維,我不可能在不是很親密的關係下,免費贈與你怎麼多的錢,這不符合常理,如果結婚了,女方為了照顧家庭,辭去了工作,我為了讓你放心安心,贈與了財物,這是符合常理的。不能說把一個小前提作為一個附條件贈與。」該業內人士認為,戀愛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從法律實踐當中來看,基本不會這樣判的。
記者了解到,從法律上來說,贈與在實際交付前,出贈的一方是隨時可以違約的,但贈與之後,已經完成的,是不能撤銷的。該業內人士認為,該起事件當中,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關鍵在於附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條件成就了也不能撤銷贈與。「我認為此案中贈與的條件並沒有成就,首先對方是奔著結婚去的,倆人並沒有結婚,只是你辭去工作當作了贈與的條件,那為什麼呢?為什麼你辭去工作我就要給你這麼一大筆錢呢,這個邏輯不太講的通。」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財產是屬於無償贈予,還是不當得利。就目前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確實很難有統一結論。但就法律程序而言,如果一方對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要求法院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本案。
延伸閱讀: 520、1314……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近日
重慶武隆法院審結一起因戀人分手
而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原告鄭某與被告蔡某經人介紹並確立了戀愛關係。在戀愛過程中,鄭某通過微信多次、小額度向蔡某轉款,其中不乏諸如「520」「1314」之類金額,共計轉款1.4萬餘元。2019年12月,雙方解除戀愛關係。分手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戀愛期間轉給被告的上述金錢,蔡某雖承認自己收到鄭某的轉款,但她認為,這些錢是兩人戀愛期間基於愛對自己做出的贈與行為,不願歸還,雙方產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鄭某曾多次向蔡某洪以微信轉帳方式支付金錢,本質上屬於鄭某為增進雙方感情,維持戀愛關係的贈與行為。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關係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鄭某多次向蔡某洪支付金錢,蔡某洪均予以接受,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均已實際履行完畢,並且贈與的數額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內,也符合社會交往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故蔡某洪基于贈與合同而取得鄭某支付的金錢具有合法依據。關於鄭某主張其基於結婚目的而向蔡某洪支付金錢,鄭某未能舉證證明已將結婚目的約定為贈與合同所附條件的情形下,對其此項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能否返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從贈與的性質而言,可以區分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和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
一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係指一方為了締結婚姻關係而贈與對方財物的行為,生活中主要包括結婚的彩禮以及為訂婚而購買的鑽戒等,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上述贈與行為的贈與人,在實施贈與彩禮或鑽戒行為時,當事人間往往不可能存在書面甚至口頭贈與合同,更無可能明確將解除條件明確表達在贈與行為之中。認定上述贈與行為中附有解除條件(確定不結婚或一定條件下解除婚姻關係),實際上是結合社會善良風俗,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客觀解釋的結果。上述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可請求返還。
二
一般贈與行為
戀愛過程中,一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為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屬於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為。此種贈與能否要求返還,應當適用合同法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上述一般贈與行為,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並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被贈與財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在贈與行為不存在效力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予以返還。
戀愛期間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以認定。因此,情侶間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熱戀也應保有理智。
在經濟條件允許範圍,小額贈與行為是現代生活戀愛中的正常現象,可以增進戀人情感,穩固戀愛關係,但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