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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獲准保釋離開法院。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7月3日的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向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黃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前年於東區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黃毓民早前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及觀看相關片段後,今日(6日)決定押後裁決,期間黃毓民繼續獲准保釋。
法官開庭即表明她比較關注本案的案情是否構成法律上有關「毆打」(即襲擊)的定義,因要考慮黃稱當時非有心掟杯,而且梁振英當時似乎不知發生甚麼事,玻璃杯亦沒有碰到梁,只是之後梁稱見到玻璃杯碎片後感震驚,且於事隔超過兩分鐘才拾起玻璃碎片,故是否仍符合毆打的法律定義。
法官亦詢問控方過往有否相關案例,惟控方表示沒有。不過控方指即使梁看不見事發經過,但聽到玻璃落地破碎的聲音便即時震驚及查看自己有否受傷,控方認為該次掟杯行為至該杯落地時,已構成毆打。
黃毓民則堅持指原審裁判官容許當時在黃沒有代表的情況下仍讓控方作「結案陳詞」是對他不公,而且陳詞的更是副刑事檢控專員兼資深大狀黎婉姫,黃認為是「搵條大炮來對付我,點可以搵我來同佢比」,認為是「蚊髀同牛髀」,不過法官指黃對該些法律觀點有詳細陳詞且分析詳細,故並非對法律全無認識。
法官其後又指其實雙方在書面陳詞已相當詳盡,認為毋須再在庭上再詳盡陳詞。法官認為現時主要爭拗的包括是否可接納控方在原審時可作結案陳詞、經剪輯過的相關電視臺片段應否呈堂、審訊過程有否對黃不公,以及控方提出的案情是否符合毆打的法律定義。特別是要考慮是否只需考慮梁當時聽到玻璃碎聲音感震驚便足夠,是否應考慮黃當時的意圖及他平日的行為,特別是黃曾指他成日搗亂立法會,擾亂秩序都是他的習慣。
法官最終在再觀看相關立法會的閉露電視紀錄後決定押後裁決,期間黃繼續獲准保釋。
(原文出自2018年8月6日東方日報)
(圖片轉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