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來自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住建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等六部門的消息,六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確保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要求各轉供電主體嚴格落實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不得截留降價紅利,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轉供電單位應按非直抄用戶電錶類型選擇電費收取方式。轉供電單位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且非直抄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錶的,轉供電單位要按照我省規定的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向非直抄用戶收取電費。轉供電單位對上述峰谷分時電錶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轉供電單位實際損耗率高於12%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
採用「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於我省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尖峰時段電度電價(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執行九五折優惠,為每千瓦時0.8743元);「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收取。
告知書明確,電價屬於政府定價,全省各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不折不扣地將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不得截留降價紅利,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責任編輯:楊凡、劉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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