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散寒藥茶違法廣告遭吉林處罰 為人福醫藥子公司產品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2日訊 (記者 張海蛟)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某電視臺在其所屬的新聞廣播「行醫之路大型公益欄目」中,通過健康養生知識講座的形式變相發布了散寒藥茶(王老散寒方,散寒藥茶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65020178) 的違法廣告,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對某電視臺作出處罰,責令改正,該條廣告罰款5000元。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批准文號為國藥準字Z65020178的散寒藥茶生產單位為新疆維吾爾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維藥」),新疆維藥是人福醫藥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人福醫藥」股票代碼:600079)旗下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當事人某電視臺於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在其所屬的新聞廣播(91.6兆赫)、健康娛樂廣播(101.9兆赫)頻道,陸續發布了包括上述新疆維藥生產的「散寒藥茶(國藥準字Z65020178)」在內的3條違法廣告,另外兩條違法廣告為「五加茸血口服液(國藥準字B20021023)」及正氣保牌「靈芝益壽膠囊(國藥準字Z20043034)」。
新疆維藥生產的「散寒藥茶(國藥準字Z65020178)」廣告費為2200元;「五加茸血口服液(國藥準字B20021023)」廣告費為2100元;正氣保牌「靈芝益壽膠囊(國藥準字Z20043034)廣告費為2400元。
上述某電視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構成了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廣告法》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某電視臺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各頻道,違法發布散寒藥茶、五加茸血口服液、正氣保牌靈芝益壽膠囊廣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以上3條廣告每條罰款5000元,合計人民幣15000元。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2月4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吉市監處字[2020]1號。
新疆維藥成立於2001年3月26日,隸屬於人福醫藥旗下。
人福醫藥披露2019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新疆維藥為公司子公司,其業務性質為醫藥製造銷售,人福醫藥直接持股73.25%。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標準,人福醫藥所處行業為醫藥製造業。主要從事藥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是湖北省醫藥工業龍頭企業和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截至3月11日收盤,人福醫藥報14.12元,總市值為191.1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