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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非真正權利人的認定
【分歧】 本案審理過程中,針對爭議焦點王某購買該房屋時的產權歸屬問題及購房合同的效力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不動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因此,第三人趙某系該房產唯一合法的所有權人,張某與王某所籤署的購房合同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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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印富律師|房產登記人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房產歸誰所有?
《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法律賦予不動產登記的推定力,是一種法律擬制事實,並不具有絕對效力。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發生產權爭議時,應當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房產的歸屬。本人張印富律師持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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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基礎知識:出資人與登記人不一致怎麼辦
房地產基礎知識:出資人與登記人不一致怎麼辦 報2021房地產經紀人超值精品班贈送2020教材精講班 房屋實際出資人與產權登記人並非一人,房屋應當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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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在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應當...
【法律知識】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在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應當如何確定?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的系統設置和登記規則並不完善,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的內容並不能準確反映擔保合同的約定內容,且造成該不一致的責任不在當事人,而在於登記簿的設置沒有完全與物權法的規定相一致。在此情形下,當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不僅要看登記簿的記載,還要看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以此確定當事人對擔保範圍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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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在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應當...
裁判要旨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範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的系統設置和登記規則並不完善,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的內容並不能準確反映擔保合同的約定內容,且造成該不一致的責任不在當事人,而在於登記簿的設置沒有完全與物權法的規定相一致。在此情形下,當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不僅要看登記簿的記載,還要看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以此確定當事人對擔保範圍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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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27:不動產的「變更登記」,不是動賓短語,是偏正短語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籤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籤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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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從2021年1月1日施行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二、更正登記更正登記是指為了消除登記內容的錯誤或者遺漏而對既有的登記內容進行訂正和補充的一種登記。更正登記是對原登記權利的塗銷登記,同時是對真正權利的初始登記。《民法典》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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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民法典》中的不動產物權制度
2確認和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法》確立的重大公示公信制度。在2007年《物權法》頒布時,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分部門登記制度,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由不同的部門依照不同的法律進行登記。《物權法》遵循國際慣例,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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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一起來學習吧
法學家帶您提前學習《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一、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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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就熱點問題答疑詳解
4 購房人購買的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怎麼認定? 6 哪些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答: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簿及原始資料。不動產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產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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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合同約定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與登記薄記載不一致時,應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擔保範圍
(一)關於華融深圳分公司因抵押權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權利範圍及債權數額是多少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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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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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應如何處理
一天季婕無意中聽到邱憨在打給人電話時說到賣房子的事,內心對邱憨產生了懷疑。就讓其娘家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看自己與邱憨房子的情況,發現房屋的產權人在五天前已經變更為另外的人。季婕意識到,邱憨在她不知道的情況下偷偷將房屋已經轉賣。那麼,季婕究竟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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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26;雙休日不是法定休假日;登記機構不得要求評估不動產
在行政管理活動也會涉及到物的歸屬和利用問題,但是這不屬於《民法典》調整的範圍。物的歸屬,即確定財產權歸誰,這是物的利用的前提。《民法典》在第一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對於物權有定義性的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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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車主與實際不符,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據民法典最新整理)
【問題二:善意取得問題】 登記車主未經實際所有人同意將車輛轉讓給第三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物權編解釋」),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受讓人取得車輛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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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不會改變權利人已取得的各項權利
不動產登記不會改變權利人已取得的各項權利 中國國土資源報 2015-03-08 08:2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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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在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應當...
【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在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應當如何確定?】原標題:《【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在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時應當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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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編《物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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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川人,永久產權來了,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
不動產證上,除了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位置等原來房產證內容外,還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其中,不動產單元號,具有唯一代碼,相當於證書記錄的不動產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身份證號」,通過不動產單元號就可以鎖定該不動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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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傳】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