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該物權應該怎麼認定?

2021-01-19 中國法院網

不動產的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該物權應該怎麼認定?

2017-11-15 10:50:1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莫秋靈

  問:2007年,廣西鐘山縣某鎮某單位職工楊某平欲轉讓其位於本單位的經濟適用房一套,岑某華欲購買該套房子,因其非本地戶籍,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故岑某華回去與其父母及弟弟共同商定使用其弟弟岑某愛的名義購買。而後岑某華以其弟弟岑某愛的名義與楊某平籤訂了購房合同,並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其中岑某華父親借給其5000元),收費發票由楊某平轉交給岑某華。楊某平根據合同的約定協助辦理了房產登記手續,於2008年5月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岑某愛,共有人為其妻子黃某鳳。在房產證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楊某平將房產證交付岑某華收執。房屋交付後,岑某華實際居住管理至今。2011年,岑某愛病逝後,其妻子黃某鳳則主張該房屋所有權並拒絕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岑某華而引發糾紛,楊某平與岑某華的父親願意作證該房屋實際購買人為岑某華。請問:不動產的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該物權應該怎麼認定?

                                  廣西 林某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據此可知,不動產登記僅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並非是不動產歸屬的絕對依據,當事人如有相反證據的,仍然可以推翻。即原則上,不動產的所有權依據不動產登記來確認和保護,但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實際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不一致的,可以認定該物權歸實際權利人所有。在該案件中,雖然爭議房屋登記在黃某鳳夫妻名下,但根據轉讓方楊某平的證言,房款實際上是岑某華支付,且購房款的收據原件及房產證原件均在岑某華手上,並證實該房屋一直由岑某華管理使用至今,另一證人岑某華的父親也證實其借了5000元給岑某華購買該房,以上證據足以證實糾紛訴爭房子的實際購買人是岑某華而非黃某鳳夫妻,因此,該房產可以認定屬於岑某華所有。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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