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果刀割、用鐵衣架打、用繩反綁雙手吊在衣柜上不讓睡覺、不給吃飯......被傷害致死前的數月,這些令人憤慨的行徑,發生在5歲女孩小琳的身上。施暴者,正是她的親生父母。
2020年2月的一天,因為發現小琳尿褲子、穿衣慢,小琳的父親陳某土、母親孔某穎將小琳踢暈倒地。小琳經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8月,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有陳某土有期徒刑十六年;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有孔某穎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後,陳某土、孔某穎不服,提出上訴。
2021年1月9日,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裁定,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歲女孩被親生父母傷害致死,生前曾遭虐待
小琳的父親陳某土出生於1984年,大學文化,是肇慶市某中學的老師,其母親孔某穎出生於1989年,大專文化,無業。2012年,兩人生育一子,後於2013年結婚。2014年2月,兩人生下小琳。因為屬於超生,小琳出生後,就在化州老家跟爺爺、奶奶一起生活。2019年8月,小琳被接回肇慶與父母共同生活。
2020年2月4日,孔某穎發現小琳尿溼褲子,將小琳一腳踢倒在地,並用衣架朝小琳後腰處打了兩下。之後,孔某穎要求小琳自己洗澡。由於小琳穿衣服慢,陳某土又踢了小琳幾腳,將小琳踢暈倒地,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醫生對小琳死因存疑而報警,陳某土、孔某穎在醫院被抓獲歸案。經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小琳系鈍性暴力致顱腦損傷死亡,且身上多處符合陳舊性損傷的病理改變特徵。
這並非一場「意外」。
事實上,接回女兒後,陳某土和妻子對女兒小琳一直有虐待及傷害的行為。法院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間,陳某土、孔某穎為發洩對小琳的不滿,經常採取用水果刀割、用鐵衣架打、用包裝繩反綁雙手吊在衣柜上不讓睡覺、不給吃飯等方式對小琳實施虐待,造成小琳身體消瘦、重度營養不良及多處損傷。
「小琳不聽話,很難教。」據陳某土供述,接女兒小琳回來後,發現她經常講大話和偷家裡的零食吃,因此,他和妻子對她心生反感。2019年10月起,他們曾經用衣架對小琳的手腳進行毆打,用塑料繩子綁住她雙手罰站,以及不給吃飯等形式,對小琳進行「教育」,造成小琳手腳、背上、面部、手腕多處受傷。
陳某土還表示,小琳一開始是和他們一起睡的,發現小琳經常大小便失禁,「覺得她比較髒」,就讓她自己一個人睡。發現她沒怎麼改正,就通過換一個方式來懲罰她,在晚上睡覺時綁著她雙手不讓她睡覺。「每天罰站五至七個小時,不讓她吃飯。」
「我也說不出來什麼原因,可能是我和女兒感情不太好,她一出生就跟著爺爺奶奶長大的。」孔某穎供述稱,由於小琳「喜歡偷零食吃」,後來不管什麼事情,只要是不順心的,她都會對小琳大打出手。她平時用衣架比較多,還曾用小刀切小琳的手腳,致使她腳面還留有傷口。而丈夫打小琳多數是手打或腳踢,一般不使用工具。
兩人沒有帶小琳去醫治過。一次,孔某穎正好在切水果,就拿著水果刀放在小琳的腳面,問她拿過什麼東西吃,小琳說拿了一兩樣東西,孔某穎就用水果刀把她的腳面割了一個洞,流了一些血。孔某穎拿了一些白砂糖止血後,就再沒有處理了。
2020年2月4日事發當天,小琳被送到醫院之時,醫生發現她已沒有生命體徵,且小琳已經身體瘦弱,嚴重營養不良,下巴、左腳背等有淤青、擦傷等被捆綁的傷痕。
夫妻兩人一審分別獲刑16年、11年,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8月,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有陳某土有期徒刑十六年;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有孔某穎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後,陳某土、孔某穎不服,提出上訴。
陳某土上訴提出,他沒有故意傷害小琳的意圖,只是出於關心,想讓她儘快穿好衣服才善意地踢她,這是對小孩的管教,不是故意傷害。孔某穎上訴提出,案發當天下午沒有用腳踢小琳,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沒有證據證實小琳的致命傷是陳某土的行為造成的,陳某土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孔某穎還表示,其是出於教育小琳的目的才會偶爾在生活中對她施以輕微暴力或者讓她罰站,案發後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鑑定意見證實,小琳系鈍性暴力致顱腦損傷死亡,其中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大量出血為新近損傷,由此可見,小琳的死亡是由案發當天一系列踢打行為直接造成的,孔某穎和陳某土的行為是一個前後呼應、共同作用的整體,共同導致小琳死亡後果的發生,二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兩人在對小琳虐待的過程中,對小琳施以嚴重暴力致其死亡,該行為不能被二人以往的虐待行為吸收,而應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並罰。
關於陳某土及孔某穎是否構成自首,經查,醫生在搶救小琳的過程中,因發現死因可疑,遂回其辦公室打電話報警,隨後警方到場將陳某土、孔某穎二人帶回調查。另外,陳某土與孔某穎將小琳送到醫院時,還對醫護人員謊稱,小琳系不慎在洗手間摔倒導致受傷,意圖掩飾自身罪行,也可證實二人不具有投案自首的主觀意願,系被動地由公安人員抓獲歸案,二人均不構成自首。
關於在案供述的合法性,經查,孔某穎上訴時以受到刑訊逼供為由,要求不予採信其偵查階段的供述,但未提出新的線索和證據,該項要求理據不足,不予採納。
關於量刑,經查,陳某土、孔某穎與小琳共同生活後,採取用刀割、用鐵衣架打、用包裝繩反綁雙手吊在衣柜上不讓睡覺、不給吃飯等方式對小琳實施虐待,在短短數月間致小琳明顯消瘦、重度營養不良、全身多處損傷,二人的虐待行為情節惡劣,令人憤慨,原判對其二人的量刑罰當其罪。
2020年12月,廣東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南方都市報
編輯:孫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