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編第九章:拾得遺失物、主物從物、添附

2020-12-17 中公法考

法條解讀

【規範關聯】

《民法典》第二編第九章第312條、314---322條

【注意】

①由於我國對於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所以與其說是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還不如說是國家取得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所有權的特別規定

②雖然拾得遺失物規定在物權編中,調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更多的是債權法律關係

【條文解讀】拾得遺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1.法條概說

【解讀】①拾得遺失物在所有權的特別取得這一章中規定,其實質上拾得遺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間「債的法律關係」;

②此法條可以與311條對比學習:

a.311條,委託佔有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處分權的人,根據自己的意志,將標的物交由第三人佔有,此時原享有處分權的人就需要自擔第三人處分的風險。因此,在一個不謹慎的將自己享有處分權的物交由第三人佔有的時候,與一個進入市場、善意相信轉讓人享有處分權的時候且支付對價且登記或交付之時,此時法律的天平保護了受讓人的利益,即311條在「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和「交易安全」之間,更加側重保護「交易安全」,因此311條的受讓人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

b.312條,佔有脫離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處分權的人,並沒有將依據自己的意志將標的物交由第三人佔有,此時對原所有權人的保護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標,即:即便受讓人是善意的、支付對價的購買脫離物,法律保護的天平仍然是保護原所有權人。

2.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解讀】物權的追及力,即指作為物權客體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的所在,行使其權利;

3.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解讀】①遺失物被轉讓的,權利人有倆種選擇,要麼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要錢)、要麼自知道or應當知道的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要物),這也說明了自權利人知道受讓人之日起的二年內,受讓人是不能基於善意取得取得遺失物的物權的;②這裡需要與311條對比學習,在311條,只要受讓人符合「善意+對價+登記交付」的要件,受讓人瞬間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在312條,即便受讓人符合以上條件,法律也特別強調對原所有權人的保護,即便滿足以上要件,受讓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權與對抗原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此種規定當然是對所有權人有利的;

4.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解讀】①由上可知,遺失物的受讓人是不能基於善意取得取得物權的,但是為了保護更加值得保護的受讓人的利益,需要平衡所有權人和受讓人的利益,即:若受讓人是從具有經營資質等的經營者夠得遺失物的,即使受讓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不得對抗原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在權利人支付受讓人合理費用後,權利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這是對善意的受讓人的底線性保護,也是受讓人的抗辯性的權利,若原權利人不支付對價,則受讓人可以不返還;

②此二年屬於除斥期間;

5.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解讀】當權利人從受讓人處以合理價格取得遺失物後,應向無權處分人追回所支付的價格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解讀】拾得人的法定義務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解讀】有關部門的法定義務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1.拾得人和失主之間,相當於無因管理,那麼,拾得人就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2.既然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為了發揚友好互助的美德,我們就不應該苛以保管人過重的注意義務,那麼,我們參照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立法例,將拾得人的義務比照無償保管的規則,當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時,拾得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民法典》897條: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注意:本法條用詞嚴謹,即「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說明拾得人並無侵佔的意圖,若拾得人有侵佔的意圖,當遺失物毀損滅失時,需要對一般過錯承擔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解讀】參照無因管理的立法例,拾得人無報酬請求權,但是可以向失主主張必要費用的償還,此為底線性的規定;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解讀】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中,拾得人是有法定的報酬請求權的,但是在我們國家,拾得人沒有法定的報酬請求權的,但是並不排除失主以懸賞廣告的方式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間構建債的關係,其實質是通過懸賞廣告所產生的支付酬金的法律效力;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解讀】①若侵佔遺失物,則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間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拾得人當然無權請求必要費用;

②若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拾得人並沒有為將遺失物主動交還給失主的行為,自然就無報酬請求權,其與失主之間並未構成單方允諾之債;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解讀】我們國家特有的規範,記住公告期為一年,此前的《物權法》僅6個月,這體現了國家不與民眾爭利、讓利於民眾的思想;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①漂流物,即順著河流順流而下的物、埋藏物即隱藏於他物之中的物,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中,規定有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屬於發現人和埋藏人共有的立法例,但是,在我們國家,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比照「遺失物」的規則,應屬於原所有權人所有;

②若找不到原所有權人,則歸國家所有,這屬於我國特有的規定;

第三百二十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①倆個獨立的物,構成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從物隨主物一起轉讓(比如馬和馬鞍),是按照交易習慣來安排的;

②此法條其實包含倆層含義,一是物權變動,從物隨著主物移轉;二是債權約定(關於給付義務的約定),若是買賣雙方對主物、從物的歸屬有約定,則按照約定。比如,甲乙買賣汽車,甲說將車交給乙沒有問題,但是汽車的備胎不能轉移,則乙不能取得汽車的從物「備胎」的所有權;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解讀】①根據兩物之間的派生關係,物可以分為原物與孳息。原物是指能夠產生收益的物,孳息為原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前者為基於物的自然屬性產生的孳息,如果實;後者是依法律關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②天然孳息,比如母牛生的小牛、蘋果樹結出的果實蘋果,因為母牛和蘋果樹都屬於所有權人,所以小牛和蘋果屬於所有權人也是應有之義(即原物是誰的,孳息就是誰的。即孳息由產生孳息的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是,若有用益物權人的,比如農村的土地上有張三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負擔,若張三利用土地從事農、林、牧副漁等產生的孳息,則應歸屬與張三;關於天然孳息的歸屬,也可以擴張類推適用於以用益為目的的租賃合同,即便沒有構成用益物權,但承租人在租賃物上獲得的孳息,也應屬於承租人享有,則承租人可以通過租金等方式給出租人予以補償;

③法定孳息,比如租金、利息,因涉及到法律行為,則可以根據法律行為來決定歸屬;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解讀】①此法條比較含糊,沒有說明何為加工、附合、混合,以及加工到底是按照材料主義確定物權歸屬?還是按照勞作主義確定物權歸屬?

②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財產,或者對他人財產進行加工從而產生一個新的財產的事實。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種情況:

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後,雖然結合的二物能夠從外觀上加以辨認或區分,但不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費用過高;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雜,難以識別或分離。混合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則;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動產上進行改造或勞作,並生成新物的事實;

③關於添附的所有權的歸屬,有約從約,沒有約定的,則按照法律規定,目前我們國家並無法律規定,則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來確定物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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