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含義及兩者之間的區別

2021-01-14 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含義

  1、勞動合同解除的含義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籤訂後,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些原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中斷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終止的含義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作為勞動關係消滅的兩種情形,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其結果都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畢竟是兩種使勞動關係歸於消滅的不同方式,兩者在成就條件、程序、法律後果等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並直接導致勞動者在遇到這兩種情形時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差別,採取維權手段的差別。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兩者進行簡單的比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明確知道,在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兩種情形中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同,以便雙方更好地解決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

  筆者認為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終結勞動關係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則是勞動關係提前終結,是在勞動合同的目的完全實現之前基於雙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結束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由此可見,兩者終結勞動關係的時間是不同的。

  二、兩者終結勞動關係的事由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中的預先約定,包括約定期限的屆滿或約定任務的完成。二是基於客觀事實或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如: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而勞動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雙方或單方當事人依法作出終結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對一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常都會設置一定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如: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兩者終結勞動關係的法定程序不同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所以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比較簡單,當事人只需按時通知對方,並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即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相對複雜,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個類別。其中,勞動者單方解除又分為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無需通知隨時解除兩種;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分為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無需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解除三種。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協議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還要求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兩者終結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不同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除了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未做明確規定外,對於勞動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中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對於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2008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如:原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魯勞社[2002]44號《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處理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 2002年1月26日《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停止執行前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辦法》中有關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發給勞動者至《辦法》停止執行前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辦法》停止執行後用人單位新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焦點

  •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不同?
    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共同點,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兩者的結果都是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解除。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不同?
  •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有什麼區別?其法律意義如何?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在生活中並不會特意區分。但當這兩個詞放在勞動法中,卻會產生極大的不同。弄錯的話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為一談,經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勞動糾紛隱患。所以,有必要加以區別。一、什麼是勞動合同解除(一)、什麼是勞動合同解除?
  • 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兩者之間有區別,畢業生籤勞動合同要慎重
    沒想到的是,大四下學期到了,卻不能一下子就解決,雖初步了解三方協議,可還是不明就裡,有不少疑問,三方協議是勞動合同嗎?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填了之後有什麼影響之類的問題。相信有不少畢業生有這樣的疑問,很正常,大四那年我也是如此。
  •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賠償一覽表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共同點: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隨風而逝,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煙消雲散。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為一談而區分不開來,經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勞動糾紛隱患。
  • 「常律師信箱」之勞動爭議篇: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寫成「終止」嗎?
    常律師:你好,我是一名職工,單位前段時間說我沒請假直接曠工,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可是我看他發的是《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我也不懂終止和解除的區別,我能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繼續回去上班啊?答:公司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發出終止通知書,雖然通知書內容仍為解除,但「終止」和「解除」在《勞動合同法》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作為普通勞動者可能無法從性質上辨別二者的本質區別。所以你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可以得到仲裁委和法院支持的。
  • 如何判斷你是否有權獲得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正因為如此,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經常成為勞動爭議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一、用人單位是否已經實施了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發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是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最大前提。如果不存在此項前提,則用人單位並無賠償金支付義務。那麼何謂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
    因此,她雖然達到50歲的退休年齡了,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為此,雙方之間產生爭議。經查,伍曼尼的勞動合同於2020年12月31日到期,她於2019年8月19日年滿50周歲。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以伍曼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在其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的情況下終止雙方之間勞動關係屬於違法。
  • 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哪些情形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呢?
    一、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單位解除的情形:分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一年,公司還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三種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有一次終止勞動合同的機會。
  •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籤、不終止 誰吃虧
    年終將到,會有很多勞動合同又將面臨到期,是終止還是續籤?勞動合同到期後能否終止,該如何終止?事實上,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第二次續籤還是第三次續籤可以終止……這些都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軟肋」。
  • 勞動法第四講: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的概念: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這種關係包括經濟關係和人身關係。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只發生財產關係,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 解決在勞動合同解除過程中遇到的所有問題→離職大戰-解除勞動合同高頻核心要點百問
    78、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中止、勞動合同解除的區別;79、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注意點及實操;80、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合同到期如何處理?81、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如何處理?82、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用人單位如何終止避免風險?
  • 終止勞動合同與經濟補償金
    被申請人提前告知申請人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續聘。聘期屆滿後被申請人辦理了合同終止手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協商不成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對申請人該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案例評析被申請人系事業單位,範某系其職工,雙方籤訂聘用合同,形成聘用關係,現雙方之間籤訂的聘用合同到期終止。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嗎?權威解讀來了
    近日,不少讀者諮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能否解除的問題,答案究竟如何,河南外服就為大家詳細解讀一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向企業提出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面臨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避免哪些「坑」?
    2019年4月,嘉匯房地產公司向劉某某出具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中載明:「因您涉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公司將依法與您解除2015年7月1日籤訂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2019年4月1日,此種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給您經濟補償金,請您按照公司要求辦理工作事項及文件、資料交接,以上事宜完成後公司將與您結算您的薪資。」
  • 勞動仲裁中6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後胡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賠償金。仲裁結果:某科技公司與胡某約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但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公司要求胡某離職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賠償金。
  •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甲方:乙方:甲乙雙方於2005年*月*日籤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籤訂本協議如下:1、 自2020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0000元(大寫)。
  • 為規避法律責任辦理的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被認可
    A公司通過與勞動者分次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於勞動合同到期前多次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行為,與雙方勞動關係長期存續的事實不符,因此,對A公司規避法律法規單方主張與L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為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 解除勞動合同不難,難的是很多人提的時候,都忽略這7個細節
    那麼,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完成或者全部履行前,由於雙方或者一方的法律行為,致使雙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從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來看,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曠工被解除能要求賠償嗎?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