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講: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2020-12-12 法官解疑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概念: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如勞務派遣;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如理髮服務;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如用工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做保安。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這種關係包括經濟關係和人身關係。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只發生財產關係,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報酬支付形式不同。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的性質,不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是一種持續的、定期的工資支付。工資數額除當事人約定外,還有遵守「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報酬除了按月的工資外,還有福利、社保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報酬支付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幹涉。

(5)、受國家幹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訂立的內容及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而勞務合同受國家幹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6)、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而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的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幹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勞動爭議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且,提起勞動仲裁具有時效性,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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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用工性質:勞動合同用工、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可視為習慣上的稱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全日制用工」這一概念的表述。用工單位需要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規來計算薪酬、按期支付工資、繳納社保及公積金、代扣代繳個稅。2、非全日制用工:訂立書面合同,也可以口頭合同、小時計酬、支付周期不超15日、未在單位參保的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繳納工傷保險、代扣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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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版勞動合同範本:通用版+勞務派遣版(人社部推薦版)
    >籤 訂 日 期: 年 月 日注 意 事 項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時使用。注 意 事 項一、本合同文本供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時使用。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三、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籤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其與用工單位籤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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