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抵制一些公司和企業在試用期的同工不同酬。
一些公司和企業規定新員工要有一個試用期,有的是一個月,有的是兩個月等等。
在這個試用期裡,如果新員工達不到要求,不能任職,就不會被繼續聘用。
同樣的在這個試用期裡,新員工也可以對職位對環境的滿意度,而作出去留的選擇。
可以說這個試用期是一個雙方都利好的規定。只是不能容忍的是一些公司和企業,在這個試用期裡作出的同工不同酬的一個附加條件。
也就是在試用期裡的新員工,工資報酬只能拿到百分之八十五,或者百分之多少多少,總之和老員工幹同樣的活,卻同工不同酬。
為什麼要這樣呢?明顯的是一種不尊重不平等。這就像過去臨時工沒有正式工的工資高一樣,多少存有身份及人格的歧視。
有這種附加條件的這些公司和企業,要不就是管理機制有問題,要不就是這些公司和企業的領導的胸襟太狹窄。
現在大都是合同制用工,正規正矩搞一個試用期也是利好的,都可以理解。但是同工不同酬卻不應該,這種現象應該加以管制,堅決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