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最後一年,年初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決查處各種風險背後的腐敗問題,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
金融反腐工作一直在路上。金融幹部從「被查」再到「受審」歷時幾個月甚至幾年。據不完全統計,從今年受審的金融幹部情況來看,受賄金額從數百萬元到17.88億元不等;判刑從4年到14年不等。
今年審理的金融貪腐案件中,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受賄金額最高。
8月1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顯示,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華融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汙、重婚一案。針對賴小民的起訴書指控,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完成收受。此外,賴小民還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
截至一審庭審當日,賴小民案涉案財物近17億元已追繳到位,剩餘款項因涉其他在辦案件正在追繳中。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中紀委機關刊《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評論「令人難以想像的巨額數字,一方面暴露出賴小民的貪婪,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金融領域的特殊性。」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對賴小民案的權威解讀顯示,按規定,國有企業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上黨委會集體決策,但賴小民卻經常自己直接拍板。賴小民案件不僅暴露出此前華融公司內部監督形同虛設,也反映出外部監管存在明顯的短板漏洞。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督促銀保監會機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管流程再造、監管協同推進,減少監管盲區和真空,提高監管效能。
值得一提的是,加入華融前,賴小民在原銀監會擔任辦公廳主任、黨委辦公室主任、首席新聞發言人等多個職務,是一位在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多年經驗的金融幹部。
談到金融監管,今年受審的案件中,不乏監管機構官員因受賄判刑。金融監管部門是金融領域的「守門人」,在金融機構準入和相關管理方面具有相當的權力,一旦金融監管者濫用監管權力,就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甚至威脅金融安全。
原內蒙古銀監局副巡視員宋建基被控受賄2.29億元,創目前監管系統中公開涉案金額記錄。
12月15日,宋建基受賄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1995年至2017年,宋建基在央行、原銀監局職位上先後收受下屬、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請託人財物,折合共計229204969.22元。
除了宋建基,今年金融領域還有幾個金融監管幹部因受賄被判刑。如福建銀保監局原局長亓新政受賄691萬元獲刑10年6個月;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受賄3166萬元被判12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主動投案並提供金融反腐線索的官員在量刑上往往會有所考慮。12月28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蘇紹雲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6年1月,蘇紹雲在擔任安徽桐城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以及下屬的賄賂,共計2144.76萬元。
蘇紹雲主動投案後,舉報了正廳級幹部陳某。裁判文書提到,「在安徽省金融系統,特別是省農信社系統,陳某有重大影響」。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認為「蘇紹雲檢舉他人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屬立功,可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長豐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蘇紹雲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蘇紹雲受賄2144.76萬元因為「檢舉立功被判4年」。而沒有「立功」行為的其他中小銀行高管則根據受賄金額被判刑:大連銀行原行長王勁平受賄超791萬元被判9年;濰坊銀行原行長閆紅兵受賄1853萬被判11年半;吉林銀行原副行長王安華受賄3931萬一審被判14年。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