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裡罵人「娼婦」被起訴,法院判了

2020-12-22 澎湃新聞

微信群裡罵人「娼婦」被起訴,法院判了

2020-09-24 11: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微信群裡就可以隨便罵人嗎?

群裡罵完人後拍拍屁股就可以溜?

你在微信群裡罵過人嗎?

要道歉賠償的那種!

微信罵人一時爽,

判決擔責後悔遲!

案情回顧

巫溪縣某鎮某社區為宣傳社區政策和與社區居民溝通問題,在微信平臺創建了「某社區政策宣傳群」微信群。該微信群的主要成員有社區幹部和社區居民,有 300 餘名群成員,其中包含本案原告林某與被告陳某。

本案開庭時被告陳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且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本案依法採用不公開開庭的方式缺席審理。庭審中,原告表示被告在覆蓋面廣、點擊量大、轉發量大、傳播速度快的微信群平臺捏造事實、中傷原告,導致社會對原告的評價降低,精神受到嚴重傷害。請求法庭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合法利益。

法院判決

巫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對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和相關責任問題評判如下:

其一,被告是否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享有保持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被告陳某在 「某社區政策宣傳群」微信群中稱原告是「娼婦」,具有明顯的貶義,帶有人身侮辱性,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已經構成侵權;

其二,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公民名譽權被侵害的,其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某社區政策宣傳群」微信群的群成員主要為巫溪縣某鎮某社區居民和社區幹部。被告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限於巫溪縣某鎮某社區,因此被告應在該範圍內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鑑於被告已退出「某社區政策宣傳群」微信群,被告應當在巫溪縣某鎮某社區的公告欄處張貼其向原告賠禮道歉的公告,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關於精神損害的問題,被告陳某的不當言論具有人身侮辱性,給原告林某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帶來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主觀過錯較大,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 1000.00 元。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巫溪縣某鎮某社區的公告欄張貼向原告林某賠禮道歉的公告(公告期限十天,賠禮道歉公告須經本院審核),為原告林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若被告陳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向 原告林某賠禮道歉的行為,本院將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本案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於媒體上,費用由被告陳某負擔;

二、被告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林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00 元;

三、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語

當前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特別是智慧型手機的廣泛使用,微信群等網絡平臺的使用日益頻繁,由此導致的網絡侵權行為也日益突出。但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一旦發生侵權行為,侵權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為此,法官建議:一是各個網絡平臺的管理人員應加強管理和宣傳,構建文明、有序、合法的網絡空間,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二是一旦發生網絡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應及時固定證據,核實侵權人身份,以便於之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三是侵權行為發生後,被侵權人應當首先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被侵權人就應當積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巫溪法院

原標題:《微信群裡罵人「娼婦」被起訴,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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