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業主群內罵人被判精神賠償

2021-01-08 環京津新聞網

原標題:廈門一業主群內罵人被判精神賠償

本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林 燁)網絡媒介大行其道,微信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依賴的交流工具。然而,網絡並非法外之地,行為不當也會惹上官司。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因在業主群內罵人,被判處承擔賠償責任。

林某曾是海滄區某小區業委會主任,辭任後卻遭到業委會群、業主群的謾罵。這些劣跡信息,全部系原同事、業委會副主任李某通過業主群、業委會群等各種渠道對外「舉報」所致。林某以侵犯自己的名譽權為由將前同事李某訴至海滄法院,並請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並在群內公開道歉。

原告林某訴稱,李某在業主群、業委會群中稱其敲詐第三方公司謀取私利,並咒罵其「全家死光光」。後林某不堪其擾,辭去業委會主任的職務並退出群聊,李某咒罵、散布林某不實言論的行為給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

被告李某辯稱,其均是持禮貌友好的態度,系林某因自身利益損害集體利益,被拆穿後惱羞成怒,故在業委會群裡對其進行打擊報復。林某在業委會微信群裡以性別歧視等不堪入目的言語辱罵、羞辱李某,在群裡其他人表示憤怒後,林某依然不依不饒挑釁,李某忍無可忍只能進行言語反擊。李某並非對林某進行名譽損害,而是在林某不斷打擊報復、言語攻擊下產生情緒波動,進行自我保護。

海滄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衊或貶損他人言論的,構成名譽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李某作為小區業委會副主任和業主,本應以妥當、文明的用語陳述自己的見解,協助解決紛爭,但卻在業主群中用帶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辱罵林某,明顯脫離了基於小區利益進行質疑、駁斥不同觀點的範疇。

法院認定李某的相關言論已構成對林某名譽的侵害,林某用同樣粗俗的語言回罵,對李某繼續發表不當言論也應負一定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在微信群中公開向林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林某精神損失費2000元。

判決生效後,李某已在小區內發布道歉信,並向林某支付了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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