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渝北法院受理並審結一起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判決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向原告趙某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這是第一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
重慶:買進口白蝦萬人信息被洩露 法院判賠1元
今年7月14日,重慶沙坪垻區一冷凍倉庫部分厄瓜多進口凍南美白蝦外包裝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相關部門迅速組織涉事產品及購買人員進行核酸檢測。
此時,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卻將一份名為《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的文章,發布在其管理的公眾號,並提供名單下載,該名單包括原告趙女士在內的重慶各區縣一萬多名購買進口白蝦人員的詳細個人信息。
原告 趙女士:後來這件事逐漸發酵,發現我的小區裡很多群都在流傳這個名單。我下載後看到了我本人在內的很多人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姓名、電話以及精確到小區哪一棟哪一號的住址。
幾天內,很多重慶市民紛紛查詢自己所在小區是否有相關人員,並將該名單又廣泛轉載傳播。
這給名單上很多像趙女士這樣信息被洩露的家庭,造成了很大影響。趙女士本身學法律,和小區也買了白蝦的其他居民一起找到了這家公司的負責人,要求其在公眾號上刪除這份名單,並消除影響。
原告 趙女士:對方態度比較強硬,就說是為了國家的公共利益,疫情期間,我們的信息不能算隱私,我當時聽到特彆氣憤。
趙女士決定用法律手段堅決捍衛自己的隱私權,她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涉案公眾號及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重慶渝北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原告等名單當事人的同意,以「公共利益」為藉口,擅自在公眾平臺發布個人信息,致原告隱私嚴重洩露,情節惡劣,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重慶渝北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楊曉蓉:被告公司的這種行為,是打著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旗號,將原告在內的一萬多名公民的詳細個人信息公之於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並且提供下載,進行二次傳播,對社會公眾造成了恐慌。所以,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隱私權的侵犯,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央網信辦:經脫敏處理的信息才可公開
借疫情洩露他人隱私的案件,在疫情期間並不罕見。早在今年2月,中央網信辦就發通知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權不可侵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的,要對某些敏感信息通過脫敏規則進行數據的變形,實現敏感隱私數據的可靠保護。
法官表示,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利用大數據聯防聯控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之間相平衡,中央網信辦專門發布了《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
重慶渝北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楊曉蓉:這個通知指出,為了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的需求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被徵集者同意,不得公布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以及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當然,為了聯防聯控的需要,必須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而在今年10月,向社會徵求完意見的《信息安全技術網絡數據處理安全規範》裡也指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指定機構應在60天內或者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刪除事件應對中已收集、調用的個人信息。
法官提醒,除擅自將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名單當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進行公布涉嫌違法外,普通公民在微信群等社交媒體上進行轉載、傳播的行為也會侵犯公民隱私權甚至涉嫌違法犯罪。所以在看到相關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名單時,不能進行轉載、傳播。
(來源:央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