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8 18: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但你知道嗎
作為同乘人
也可能以危險駕駛罪被定罪量刑
這究竟怎麼回事呢
基本案情
林某鵬與陳某系男女朋友。2020年1月5日凌晨2時許,林某鵬與陳某在晉江一排檔大量飲酒後,本已在賓館休息了近兩個小時,但陳某睡不著,吵著鬧著要回家,林某鵬便將小轎車鑰匙交給沒有駕駛證的陳某,讓陳某載著自己回石獅,當行駛到石獅子芳路與寶島路交叉路口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經鑑定,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1.38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
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鑄、石某一同在朋友家聚餐。餐後,林某鑄明知石某喝了酒,仍將自己的小轎車交由石某無證駕駛,後石某載著林某鑄行駛至石獅永寧黃金海岸附近被公安人員抓獲。
經鑑定,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8.94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
裁判結果
石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鵬、林某鑄作為機動車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被告人陳某、石某醉酒,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車輛給陳某、石某,並分別與其二人共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節,依法判處四被告人拘役一個月至一個月又十日不等的刑期,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
「喝酒不開車」不僅要求自己不開,也不能讓醉酒的人開。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員,但在司法實踐中,機動車同乘人也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幫助型」共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醉酒(實踐中,不需要實際準確知道他人是否達到了醉酒標準,只要知道他人飲酒,可能會達到醉酒標準即可)仍然提供車輛供駕駛員駕駛,構成共同危險駕駛罪;
二、「教唆刑」共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醉酒,仍然教唆、脅迫或指派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構成共同危險駕駛罪;
三、「勸酒型」共犯。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構成共同危險駕駛罪;
四、「合駕型」共犯。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駕駛機動車輛,構成共同危險駕駛罪。
五、「不作為型」共犯。對醉酒者負有監督(支配)等作為義務,但不作為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中秋、國慶將至,與親朋好友聚餐飲酒時,要牢記三個「不要」:一、不要借車給醉酒的人員;二、不要向必須駕車出行的駕駛員勸酒;三、不要教唆、脅迫或指派醉酒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發現同席者欲在酒後駕車,不論是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還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員,都應及時制止,以免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受到法律制裁。
文稿 | 黃子傑
原標題:《以案釋法|副座上的危險駕駛罪被告人,你已經被我們包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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